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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7号建议答复的函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9-29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刘健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开展收购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试点工作的建议》(第27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制定出台政策。做好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和存量商品住房的衔接工作,缓解我市商品住房去库存化压力,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01412月,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8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26条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件要求积极探索政府通过招投标等公开透明程序采购或收储存量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20154市政府出台了《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5部门关于2015年促进房地产建筑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28条措施(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519号),提出鼓励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户自主选择购买在建或已建成商品住房进行安置逐步实行收储、采购商品房,作为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认真调查摸底。2013年开始,我市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棚户区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经过反复摸排确定,2013-2018年全市共有危旧房棚户区80697亟待改造。2013-2014年,已改造29247户,2015-2018年还剩余51450需要进行改造,根据初步摸底调查情况看,货币化安置比例约占40%约有20000户居民选择货币补偿2015-2018年,全市计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4070套。截至今年4月底,全市约有商品住房库存量700万平方米,初步估算,大幅度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和采购、收储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后约可以消化100万平方米(14%)的存量房源,进一步消化我市商品住房库存。  

(三)调整用地供应。为充分消化我市商品住房库存,一方面2015年,我市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再供地修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而是将小户型或户型合适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房源和保障性住房房源;另一方面2014年,中心城区已及时调整安置房建设计划,将原规划的8个异地安置房建设点中,已缓建或停建了3个安置房建设点。为早谋划,早准备,各区县已于年初开始了2015年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前期工作,而泸市府办发〔201519于今年4月份出台,目前我市开展收储、采购存量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工作还处于探索实施阶段。  

(四)政府搭建平台。下一步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内通过政府搭建服务平台,引导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上统一登记房源,组织棚户区居民到服务平台上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实现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安置。目前,已与城中心城区“五证”齐全、信誉较好的开发企业进行对接,初步在城西、城南、城北及纳溪片区收集5206套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方位、套型、面积、价格、优惠幅度、交房时间等房源信息,待相关信息收集完毕后,将向社会公开  

(五)多方筹措资金。一是争取中央、省上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截至4月底,我市共争取到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发改委配套设施补助资金共21118万元。二是争取政策贷款,我市向国家开发银行四川分行申请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融资贷款,截至2014年底,已获得100.6亿元的授信额。三是地方财政支持。对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房屋征收后整理出来的土地,确定规划条件,进行招拍挂,土地收益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及安置房建设。  

二、存在问题  

(一)由于房地产开发人力、材料、机械等成本上升,存量商品住房建设成本不断攀升,而地方财力有限,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资金压力十分巨大。  

(二)由于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需要通过招投标等程序,时限较长,房源方位无法马上确定,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居民涉及面广人多,各方利益诉求难以平衡,购买难度加大。  

三、下一步采取措施  

(一)继续加大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各区县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征收前期阶段要加大宣传,让货币化安置政策家喻户晓,让居民自愿选择货币补偿进行自主安置,进一步消化存量商品房库存,缓解库存压力;另一方面要加快服务平台建设,之前我局已就政府搭建服务平台,居民选择货币补偿自主进行安置方面做了部分工作,也有部分开发企业愿意参与进来,为把棚户区改造和利用存量商品住房进行有效衔接,我局还将加快该项工作进度,确保尽快取得实际效果。  

(二)积极争取和利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国开行贷款资金。一是要积极向上争取补助资金,多方筹集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建设资金;二是加快上级补助资金使用进度,2015年我市将加快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确保已经下达的中央和省上补助资金要用好、用快、用足;三是加快国开行贷款资金使用进度,对涉及的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清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梳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居民货币化安置补偿资金及时下达,尽快形成购买力。  

(三)积极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购买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省上、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市积极提倡和鼓励各区县采购或收储户型、面积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在消化存量商品住房的同时又能做到尽早安置分配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 5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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