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公安局对市人大七届五次会议第71号建议答复的函
罗永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缓解泸州交通压力,提高道路限速的建议”(第71号)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自2013年以来,为进一步规范交通监控设施和交通限速标志的设置,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确保科学合理控制道路车辆行驶速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快捷的道路交通环境,泸州公安交警部门先后组织开展了“全市国、省道干线公路交通限速标志标牌全面清理排查”、“全面清理规范交通监控设施和交通限速标志”等专项工作,对我市辖区公路、城市道路等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排查和进一步规范。
二、经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群众意见,并在综合调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公安交警部门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 2013年12月10日起 对部分道路(其中就包括龙马大道、酒城大道)的车辆行驶最高限速值进行了调整。现阶段,酒城大道车辆行驶最高限速值为第1、2车道限速 60km/h 、其它车道限速 50km/h ;龙马大道车辆行驶最高限速值为第1车道限速 60km/h 、其它车道限速 50km/h 。(车道编号方式是自中央分隔带起,按车辆行驶方向,自左向右的顺序,依次对车道编号为第1、2、3、4车道)。
三、关于路口限速 40 km/h 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公安交警部门在城区部分行车速度普遍较快路段的路口增设了地面限速标志,以提醒过往机动车减速并以较低速度通过路口,以确保行人安全通过人行横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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