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人大七届五次会议第42号建议答复的函
罗泽、冯德全、罗天才、杨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亟待解决的问题》(第42号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降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问题
根据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101号)和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精神,2015年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在2014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我市201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档缴费90元/人/年,低于国家、省的最低标准要求。
二、关于降低各级医疗机构门槛、提高报销比例问题
新农合基金补偿方案的基本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根据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15〕101号)文件精神:“各地必须以市(州)为单位制定统一的补偿方案,基金结余过大或面临透支风险的市(州),可以对市级(含市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做统一适当微调,起付线调整范围控制在本方案标准的100元以内,补偿比例调整范围控制在5个百分点以内”。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了城乡统筹,整合了原有的新农合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而2014年我市新农合和城镇医保基金当期结余已出现赤字,属于面临透支风险的市(州),所以我们在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上做了统一适当微调,是符合上述文件精神的。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调研,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及2015年医改工作主要安排,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逐步提高待遇水平,切实减轻广大参保群众的医疗负担。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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