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S09040234号建议答复的函
张蓉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农村建房测绘费用的建议》(第S09040234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政策
为提高审批效率,省、市政府已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办理转用手续的,须在自然资源系统业务网上提交勘测定界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等材料。
为规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行为,保护测绘工程产品生产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2002年1月,国家测绘局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2023年7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年)〉的通知》,明确了地形地貌调绘、航空摄影测量内页、地籍测绘和管线测量等的价格,供各地参考使用。
二、相关情况
农房用地测绘收费上限受上述政策管控,但在实践中因每宗地的面积、地形地貌、距离的远近、地类情况及测绘难易程度不同,每宗地收费标准也存在差异。由于农房用地测绘零星,单宗地收费相对较少,诸多测绘公司不愿承接此项业务;加之测绘收费属市场行为,测绘公司收费未超过行业规范、标准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难以强行统一收费标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为减轻农民建房用地测绘费用支付,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着力。一是正逐步协调区县政府将农民建房用地测绘费用列入财政“兜底”事项,龙马潭区、古蔺县政府现已实行财政“兜底”支付,农户已实现“零”费用支出。二是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宣传、动员工作,倡导其结合群众建房实际,合情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三是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定期组织开展测绘队伍检查,重点检查测绘队伍人员配备情况、测绘设备配置情况、测绘产品质量、收费标准等,凡发现存在问题的,均已进行严肃处理。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恳请您多对我们的工作提宝贵意见。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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