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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对市第九届人大四次会议S09040118代表建议的答复

来源:待遇指导科 发布时间:2025-06-30 10:15:21 浏览次数: 【字体:

(A类)

泸市医保函〔2025〕18号

 张永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医保费缴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医保费暂停增长的问题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联合发文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要求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缴费标准。近年来,我市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执行的是国家规定的上一年度的最低缴费标准。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5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67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380元。2025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0元。对于特困人员、低保户、防返贫监测对象等困难人员,财政还会给予全额或部分补助。2003年以来,尽管居民医保人均筹资标准增加了370元,但医疗保障水平和服务的提升为群众带来的收益却远不是这370元可计量的。医保报销的药品种类数量、各类医学检查诊疗技术项目以及异地就医便捷度均得到大幅度提升,我市居民医保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维持在70%以上。尤其是2024年11月全省将13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这一举措,对提高生育率、优化人口结构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为了支撑医保服务能力和水平的大幅度提升,国家在对居民个人每年参保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的同时,财政对居民参保的补助进行了更大幅度的上调。2003年—2024年,国家财政对居民参保的补助从不低于10元增长到不低于670元。如果一名居民在2003年—2024年连续参保,其医保总保费至少为9710元;其中财政共补助至少为6690元,占保费总额约69%;居民个人缴费共计3020元,只占保费总额约31%。

您的建议很好,我局已积极向国家局和省局反馈。我局将继续执行国家规定的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二、关于持续加大医疗乱象整治力度的问题

医保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市级抽查复查、专项检查、自查自纠、跨区域联合检查、国省飞行检查等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实现对辖区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医保基金常态化监管,积极推进与法院、检察院、财政、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合开展骗取医保基金专项整治和医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持续保持监管高压态势。2022—2024年,全市查处违法违规定点医药机构12966家次,查处违法违规人员1068人次。解除医保协议107家,移交司法机关案件43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67件,全市追回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含本金、违约金和罚款等)共计35635.79万元,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我市基金安全平稳运行。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扎实开展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深入推进定点医药机构自查自纠,全面推动监督检查扩面增效,坚决从严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线索核查及处置力度,持续健全完善制度机制。

三、关于恢复城乡居民医保门诊个人账户的问题

2014年,我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泸市人社发〔2014〕48号),建立普通门诊管理办法,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使用和管理。2018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泸市人社发〔2018〕2号),建立家庭门诊账户,家庭门诊账户为居民医保基金的组成部分,实行总额控制,家庭成员之间可共享,当年未使用的家庭门诊账户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参保家庭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从未连续缴费的当年起,将家庭门诊账户历年累计余额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明确“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我市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19〕22号),从2020年1月1日执行。2020年,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10元,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门诊统筹限额当年有效,支付比例为60%。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普通门诊费用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

2025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比例70%,基金支付限额130元/人。

下一步,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调剂金式省级统筹,按照省医保局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相关政策。

四、关于不硬性给基层下达征收任务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依法参保、覆盖全民”,是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具体体现。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四川省“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重点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规定:“2025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下达2025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目标的通知》(川医保发〔2025〕2号)明确“参保扩面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性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地要充分认识参保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增进共识,形成参保工作合力,务必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为此,省局根据国家下达四川省每年的参保人数目标任务,按照各地参保现状和潜力,形成各市州的参保目标任务数。同时,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30件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202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30件民生实事目标任务、资金分解和进度安排的通知》(川办函〔2024〕18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泸州市办好全省30件民生实事目标任务、资金分解和进度安排表的通知》要求,将“稳步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纳入30件民生实事项目,并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资金分解、进度安排。2023年,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人数386.41万人,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数(394万人)的98.07%;2024年,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人数377.13万人,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数(379.5万人)的99.38%。

全民参保是基本医保的基础和基石,没有全民参保就没有全民医保。基本医保是普惠性保险,患有疾病的参保人按规定均可享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公平性,不因年龄、疾病等限制参保。基本医保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参保理应作为除了吃穿之外最优先、最基本的支出。基本医保具有共济性,基本医疗保险的征收与医保基金挂钩,参保缴费的人数越多,医保基金池子越大,待遇不断提高,惠及更多参保群众。为此,各级各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参保的重要性,加大医保的政策宣传,加强医保征缴力度,确保参保群众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五、关于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的问题

按照《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指导统筹地区逐步统一集中征缴期,总体上在2025年2月底完成2025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中明确:“全省居民集中征缴期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为此,我市执行全省统一的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考虑将集中缴费期至2月底,春节是居民医保参保缴费非常重要的窗口期,主要是抓住外地务工返乡人员群体,积极动员返乡人员及时为自己和家人缴费参保,避免因断保影响医保待遇享受。

您的建议调研充分,分析客观,针对性强,对我们的实际工作很有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和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健全居民医保筹资机制,稳步提高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确保参保人医保权益和制度稳定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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