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对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S09040153号建议的答复
(C类)
泸市医保函〔2025〕14号
徐洋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核医疗项目纳入保险支付范围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泸州监管分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PET—CT纳入医保的问题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制定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中规定“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主要考虑是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尽管经济快速增长,但医保筹资整体水平仍然不高,基金承受能力有限,还没有能力把临床使用的所有医疗服务项目囊括下来,如PET—CT每次检查费用按部位从数千到一万多元不等,会给医保基金平稳运行带来一定风险。此外,我国医疗服务领域很多环节管理还不完善,特别是滥用大型设备检查的情况比较严重,纳入医保后可能进一步加剧此类情况。
下一步,我们在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完善的过程中,将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临床医疗技术发展情况,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关于将在我市定点医院接受的部分核医疗项目纳入我市普惠型健康医疗保险“泸惠保”支付范围的建议
您的建议很有前瞻性,但我市2025年“泸惠保”的承保理赔方案已确定,产品预计于4月上线,因此今年已无法研讨是否将核医疗项目纳入普惠型健康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相关事项。在下一轮方案优化中将持续推动普惠型健康医疗保险“泸惠保”发展,推动共保体单位在符合精算要求的基础上,本着可持续经营的原则,优化“泸惠保”承保理赔方案,共同探索将核医疗项目纳入普惠型健康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可行性。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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