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您的位置: 首页 >互动交流>人大代表建议和答复>详细内容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对市第九届人大四次会议S09040155代表建议的答复

来源:待遇指导科 发布时间:2025-06-30 10:20:46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市医保函〔2025〕20号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对市第九届人大四次会议S09040155代表建议答复

陈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居民医保适当补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有关规定,居民医保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一是加大对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近年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等联合发文对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提出要求,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居民医保财政投入力度,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人均财政补助标准80%、6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份分别按一定比例补助。二是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规〔20226号)规定:“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各统筹地区确定的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按照《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要求,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为此,根据国家、省明确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规定,我市出台了《关于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规〔20227号),文件明确:特困人员、孤儿和优抚对象按照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低保边缘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III级残疾人、IIIIV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按照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给予75%的定额资助。做好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资助参加居民医保的有序衔接,继续落实我市独生子女家庭资助参保政策,资助标准按照我市同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50%执行。为此,只要困难的少数民族人员纳入特困、低保、防返贫监测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众的,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您的建议调研充分,分析客观,针对性强,对我们的实际工作很有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健全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加强“双语宣传”“案例解读”等政策宣传,确保参保人医保权益和制度稳定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

温馨提示

请先点击”统一用户登录“进行用户认证登录,
如已完成请点击”已登录“
统一用户登录 已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