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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对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S09040156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待遇指导科 发布时间:2025-06-30 10:20:56 浏览次数: 【字体:

泸市医保函〔2025〕31号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对市九届人大次会议S09040156建议的答复

 黄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乡镇群众买药难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卫生健康委、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加药物品种的问题

基本药物制度启动实施以来,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全部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但并不排斥配备使用其他药品。2014年,为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同时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为促进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可暂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从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药品,满足患者用药需求,落实零差率销售。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允许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公立医疗机构功能和诊疗范围,合理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品种、金额的要求并加强考核。鼓励在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探索建立统一药品采购目录和供应保障机制,牵头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上级医疗机构药师对下级医疗机构用药指导和帮扶作用,逐步实现药品供应和药学服务同质化。

2003年“新农合”建立初期,能报销的药品只有300余种,治疗癌症、罕见病等的用药几乎不能报销,罹患大病的患者治疗手段非常有限。自2018年国家医保局组建成立以来,每年开展一次医保药品目录的动态调整工作,在历次调整中,医保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用药需求,在用药保障方面,不断扩大医保用药范围,提升保障水平。目前,我国医保药品目录内包含药品已达3159种,其中西药1765种、中成药1394种,覆盖了公立医疗机构用药90%以上的品种。

故医疗机构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物价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印发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体现本机构疾病治疗特点,经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充分评估论证,优先选择和配备使用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

二、关于‌完善医保政策的问题

我市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要求在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上采取了一系列举措,通过不断完善医保政策,提升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医保待遇水平,通过提高基层就医报销比例、降低基层就医起付线、双向转诊起付线就高计算一次等举措,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在制度上做好顶层设计,强化统筹联动,打好组合拳,协同推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一是住院起付标准差别化政策。医疗机构级别越高,起付标准越高;医疗机构级别越低,起付标准越低。

二是住院支付比例差别化政策。医疗机构级别越高,报销比例越低;医疗机构级别越低,报销比例越高。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居民医保已达到90%,在职职工为90%,退休人员为96%;市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居民医保为达到80%,在职职工为85%,退休人员为92%;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居民医保为60%,在职职工为80%,退休人员为88%。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远高于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三是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差别化政策。在职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退休人员为70%;在职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50%,退休人员为60%。

三、关于‌优化药品供应机制的问题

(一)为保障药品供应,各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体制和制度优势,各尽其责,加强药品供应保障政策协调机制建设。在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方面,卫生健康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24〕38号)和省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公开发布文件收文及工作提示》,所有紧密型医联体组建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完善药品采购、存储、养护、运输、使用、追溯、召回、追回及药物警戒等管理制度,设立集中审方中心,建设中心药房,有序扩大基层药品种类,提升基层药品配送能力,做好基层药品联动配备。在深化乡村一体化改革方面,持续推动乡村两级机构实现规划、行政、人员、财务、药械、绩效等一体化管理,以“乡村一体”衔接“县乡一体”实现城乡融合,系统重塑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格局。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给予补助,根据村卫生室服务人口数量、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等因素分配,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在推动医药流通企业网络建设方面,加快农村药品流通网络建设,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药品配送体系,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第三方物流、邮政、快递等进行市场化合作,优化医药流通保障服务。

(二)国家和省医保对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的供应和配送也有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明确要求做好供应配送,“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费用由中选企业承担。配送方应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出现无法及时供应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中选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也明确要求强化供应保障主体责任,“医药生产企业按规定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产品,各地各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指定配送企业。完善医药生产企业供应能力调查、评估、考核和监测体系,指导做好生产、供应特别是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械配送。”

此外,国家医保局还建立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行为纳入失信事项目录清单。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日常运行中通过监测、受理举报等方式,掌握医药企业履约、营销等方面的失信行为信息予以记录,并实施信用评级。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限制或中止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挂网、限制或中止采购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失信行为涉及省份数量达到规定条件的,由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启动全国联合处置。

全市各级医保部门均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药械集采政策,尤其注重收集掌握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不足、配送不及时的情况,主动联系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积极协调解决医疗机构药品供应配送问题。对生产、配送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响应供应配送的,及时报告省药招中心。通过服务+监测模式,全力保障乡镇医疗机构药品供应。

四、关于‌促进资源下沉的问题

卫健部门为全力促进资源下沉,印发了《泸州市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优化人才供给。鼓励通过人才柔性引进、退休人员返聘、对口帮扶、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拓宽基层人才引进渠道。原则上每个乡镇卫生院应配备至少1名公共卫生医师,对未配齐公共卫生医师的乡镇卫生院,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选派公共卫生医师开展派驻服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加快提升乡村医生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健全帮扶机制。持续开展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和医疗人才组团式帮扶。鼓励二、三级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和退休医生加入家庭医生队伍,以“全科+专科+公卫”相结合的方式共同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行城市三级医疗机构包县、二级医疗机构包乡、乡镇卫生院包村工作机制。固化城市公立三级医疗机构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结对帮扶关系,实现每个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至少有3名城市公立医疗机构专家常年(不少于6个月)驻守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有上级医疗机构医师常年服务。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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