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对市第九届人大四次会议S09040264代表建议的答复
泸市医保函〔2025〕19号
泸州市医疗保障
对市第九届人大四次会议S09040264代表建议的答复
杨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收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分层次征收医保费的问题
2014年,我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泸市府发〔2014〕43号)规定:“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3%。2015年度为第一档90元/人.年,第二档220元/人.年。”为此,2015年起,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两档缴费。2016年,《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明确:“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61号)规定:“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力争用两年时间过渡持平。全省逐步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家、省规定,2019年,我市出台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19〕22号),从2020年起,我市居民医保实行一个档次缴费,个人缴费标准实行年度调整,每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税务部门在年度集中缴费期前对社会公布;各级财政补助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近年来我市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执行的是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2024年我市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105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380元,财政补助670元。同时,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普惠性和公平性,不因职业、年龄、身份等设置不同的医保缴费标准。
二、关于居民医保参保征收任务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基本医疗保障依法覆盖全民。”“依法参保、覆盖全民”,是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具体体现。按照《四川省医保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四川省“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重点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规定:“2025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按照《四川省医保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下达2025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目标的通知》(川医保发〔2025〕2号)明确“参保扩面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性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各地要充分认识参保工作的重要性,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增进共识,形成参保工作合力,务必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为此,省局根据国家下达四川省每年的参保人数目标任务,按照各地参保现状和潜力,形成各市州的参保目标任务数。同时,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30件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办〔2024〕8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泸州市办好全省30件民生实事目标任务、资金分解和进度安排表的通知》要求,将“稳步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纳入30件民生实事项目,并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资金分解、进度安排。2023年,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人数386.41万人,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数(394万人)的98.07%。2024年,我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人数377.13万人,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数(379.5万人)的99.38%。
全民参保是基本医保的基础和基石,没有全民参保就没有全民医保。基本医保是普惠性保险,患有疾病的参保人按规定均可享受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公平性,不因年龄、疾病等限制参保。基本医保关系参保群众的身体健康,参保理应作为除了吃穿之外最优先、最基本的支出。基本医保具有共济性,基本医疗保险的征收与医保基金挂钩,参保缴费的人数越多,医保基金池子越大,待遇不断提高,惠及更多参保群众。为此,各级各部门充分认识到参保的重要性,加大医保的政策宣传,加强医保征缴力度,确保参保群众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三、关于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账户的问题
2014年,我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泸市人社发〔2014〕48号),建立普通门诊管理办法,参保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使用和管理。2018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印发《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泸市人社发〔2018〕2号),建立家庭门诊账户,家庭门诊账户为居民医保基金的组成部分,实行总额控制,家庭成员之间可共享,当年未使用的家庭门诊账户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参保家庭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从未连续缴费的当年起,将家庭门诊账户历年累计余额调整为统筹基金,不再结转使用。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落实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要求,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明确“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我市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办法进行完善,市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19〕22号),从2020年起,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实行门诊统筹。2020年,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10元,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门诊统筹限额当年有效,支付比例为60%。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普通门诊费用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承担。2025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报销比例70%,基金支付限额130元/人。
下一步,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调剂金式省级统筹,将按照省医保局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门诊统筹相关政策。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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