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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公众意见及行业专家法律专家意见情况的说明

来源:市房发中心 发布时间:2023-02-20 18:55:27 浏览次数: 【字体:

2023年1月19日,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1月19日起通过本局门户网站进行为期30天的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同时征求了2位行业专家、1位法律专家和律师协会的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10条,我局采纳2条,未采纳8条。

附:公众及专家意见汇总表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0日

 

 

公众及专家意见汇总表

公众或专家名称

修改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公众:13982499011@139.com

根据《泸市府发[2020]26号》文件,目前泸州市房屋重置价标准为300元/平方米~900元/平方米,比如农村地区按照最普遍的2层占地面积为100m2的砖混结构为例,为700-900元/平方米,房屋总价为7万元~9万元。按2022年的材料价格及工人工资估算,新建2层占地面积100m2的砖混结构房屋在不含装修及其他费用,房屋建造也不会低于30万元,是否落差过大?而网上能查询到其他地区赔偿标准: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落差较大。因此,考虑到物价飞涨的情况下,能否上调赔付标准。

未采纳

其反映的是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与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无关。

法律专家(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  古明)

文件制定主体适格、权限合法;起草制定程序合法;文件内容合法。建议依行政程序呈交相关领导、部门审批后实施。

采纳


律师协会(泸州市律师协会)

无意见



行业专家(毕勤)

本通知第六条建议增加一条: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于征收之日起未达到使用期限的,应按相关规定和补偿标准补偿被征收人已缴纳的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    

未采纳

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价值应在土地价值评估中予以体现,不另行单独补偿。

行业专家(伍继东)

(一)《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第二款“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及装饰装修价值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建议补充为:“评估机构可结合室内装修档次、装修年代、维护保养情况,分档次确定装修价值。”

未采纳

政府部门不宜干涉评估机构的具体评估行为,评估机构应按有关规范进行评估。

行业专家(伍继东)

(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第五款中“其他相关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建议补充为“其他相关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三)《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面,第一款“房屋征收涉及大面积空地的(空地面积大于房屋面积),应根据规划部门规划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扣除房屋用地面积后确定空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给予补偿。无法提供规划部门审批文件或者由于历史原因没有规划审批的,按照1:1容积率扣除房屋建筑面积后剩余土地为空地面积。建议修改为“房屋征收涉及大面积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合法建筑面积),应根据规划部门规划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扣除房屋分摊面积后确定空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给予补偿。无法提供规划部门审批文件或者由于历史原因没有规划审批的,按照1:1容积率扣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后剩余土地为空地面积。”

(四)《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面,第四款房屋面积的认定中提及的“未认定建筑面积部分”建议修改为“未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提及“按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建议补充不同结构建筑物建安造价的金额或执行标准。

(五)《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面,第五款第2点“房产证与土地证记载用途性质不一致的,按房产证记载性质为准。”建议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用途为准。”

(六)《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面,第五款其他问题的处理中建议增加第5点“被征收房屋已灭失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在未灭失状态下的房地产评估价扣除建安成本折旧后的金额确定已灭失房地产的补偿金额。”

(七)《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面,建议增加第六款“房屋用途的认定”,增加内容建议明确以下房屋的用途认定方式或流程:

(1)产权证未登记用途的房屋;

(2)房屋实际用途与已登记用途不一致时,被征收人对登记用途有异议的房屋;

(3)产权证载明的用途较为特殊的房屋(如其它用途等)。

采纳了第(三)(四)(五)(六)(七)条

未采纳第(二)条的原因:一般一个征收项目选定一个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有特殊设施设备搬迁需特殊评估资质,可以联合相应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第(四)(五)(六)(七)条将以征收部门名义出台指导性文件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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