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泸州市现代种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公示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种业翻身仗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国、省《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等相关文件,切实推动我市种业振兴战略实施,泸州市农业农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促进泸州市现代种业发展若干政策》,现予公示,公示期:2024年11月14日至2024年12月13日。
如对公示内容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以实名形式来函、电话反馈。对匿名提出意见建议的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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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促进泸州市现代种业发展若干政策
促进泸州市现代种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好种业翻身仗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国、省《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相关要求,全力发展种业新质生产力,全面推进泸州市种业振兴“五大行动”,加快补齐泸州现代种业发展短板和弱项,持续建设更高水平“天府粮仓”泸州示范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强化种质资源保护。深入开展农作物、畜禽和水产种质资源系统调查和抢救性收集保护,对进入国家和省级保护名录的地方种质资源全覆盖保护,鼓励种业企业、专合社、集体组织创建国家、省级农作物、畜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库、圃)。对新认定的农作物、畜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场(区、库、圃)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补。
二、强化科研育种创新。支持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合作,共建创新平台,开展优质绿色、加工专用和适宜轻简化栽培的水稻、玉米、高粱联合育种攻关,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新品种,提高成果转化率。鼓励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种业生产和科研的主体开展南繁科研育种,对在南繁科研基地租用相对集中连片100亩以上,合同租期3年以上的主体,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共建的创新平台,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3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获批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或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新认定(含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后补助支持。
三、强化良种基地建设。支持制种基地扩面增效,确保水稻、玉米、高粱等主要作物制种基地面积稳定在合理水平。统筹整合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优先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制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对制种集中成片面积达到30亩的制种农户,当年补助5000元;100亩以上的制种农户,当年补助1万元。推动制种全程机械化,鼓励各区县逐步建立区域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培育农机专合社和专业服务人员,全面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鼓励制种大户提升良繁制种水平,对制种面积达到100亩以上(含100亩)的制种大户设立质量管控奖励,所生产的种子质量指标合格,其中发芽率和纯度均高于国家标准2个点以上的给予每公斤1元的奖励。鼓励养殖企业开展国家、省级畜禽蜂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水产良种场、良种扩繁基地建设,全力提升畜禽蚕蜂(水产)供种能力,对创成畜禽蜂核心育种场、种公畜站、水产良种场、良种扩繁基地或生猪战略种源基地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补。
四、强化优质品种推广。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种业企业积极培育和推广新品种,开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级、省级新品种审定和推广。企业选育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国家、四川省新审定的每个品种,且审定后第一年推广面积达到2万亩以上的,在审定后第二年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主体当年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加大优质品种制种支持,国家级审定或省级审定的新品种当年制种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均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单个主体当年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支持杂交水稻市级当家品种推广应用,鼓励优质品种整村推进,促进泸州市杂交水稻规模化种植,村集体经济组织推广杂交水稻市级当家品种“一村一品”种植面积比例超过整村水稻种植面积的80%,且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的,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财政资金补助(已享受财政补助的项目不重复享受)。
五、支持种业企业发展。加快推进种业产业园区建设,加大招引种业企业力度,支持种企总部型经济发展,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的种业企业挂牌上市。对在我市新取得省级以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资格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5年以上(含5年)的企业,在第5年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积极引进中央企业、上市企业及世界二十强、国内十强种业企业在本市开展种业生产经营,鼓励其在本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对符合要求的相关引进企业在本辖区内正常开展生产经营5年以上(含5年),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上市的企业,在享受现有上市支持政策的基础上,追加一次性补贴30万元。支持种业人才引进和培养,企业全职新引进并为泸州作出贡献的急需紧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正高级职称人员,经认定后的3年内每月发放2000元生活补贴。鼓励制种企业开展对制种主体的生产技术培训,给予当年一次性补助5000元。
六、强化金融补贴政策。拓宽种业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将种业知识产权、存货、订单和应收账款作为贷款质押物,增加企业授信额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种业企业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增加科技研发的一年期内发生的贷款利息按现行的金融政策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建立健全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单一主体承担风险。
七、其它事项
(一)绩效管理。种业政策所需资金按“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条绩效目标,由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政策资金绩效管理,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
(二)申报对象。本政策申报单位是指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三)明确责任。申报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5年内不得申报种业政策各项补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原则,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完善项目程序。对申报材料与事实有重大出入或明显不符的项目,应及时追回被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滞留的项目资金,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资金保障。种业奖补资金实行市、县分担,其中市、区级奖励资金比例为4:6、市、县级奖励资金比例为2:8。
(五)咨询单位及有效期。本文件自制发之日起有效,有效期5年,同时2023年制订的“种业振兴六条奖励措施”自动失效,具体事宜由泸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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