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礼遇“酒城工匠” 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发挥“酒城工匠”示范带动重要作用,大力营造尊崇工匠精神的社会氛围,激励引领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职工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市总工会起草了《泸州市礼遇“酒城工匠”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征集时间从2024年12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各单位、企业和个人可在征集意见期间,通过当面、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交书面材料,单位、企业应在书面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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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泸州市礼遇“酒城工匠”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总工会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
泸州市礼遇“酒城工匠”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致首届大国工匠创新交流大会贺信精神,进一步发挥“酒城工匠”示范带动重要作用,为中国西部工匠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大力营造尊崇工匠精神的社会氛围,激励引领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职工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奖励优待。对“酒城工匠”给予每人0.5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对“酒城工匠”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和股权、分红激励,在落实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等方面对“酒城工匠”倾斜,优先推荐评选“四川工匠”。
第二条 住房保障。“酒城工匠”未购买自用住房的,可参照相关政策进行申请政府提供的人才公寓。对符合保障条件的“酒城工匠”,积极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第三条 子女入学。“酒城工匠”子女,就读幼儿园的,由幼儿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的,由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四条 医疗服务。“酒城工匠”本人可在市内指定医院按分级诊疗原则享受门诊、急诊、住院、专家会诊等绿色通道服务,简化相关程序,切实保障好“酒城工匠”合法权益。
第五条 培训休养。每年有计划地选派“酒城工匠”到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培训考察,优先支持参加重要学术交流活动、赴外研修访问、技能提升培训。“酒城工匠”可优先享受市职工服务中心提供的文体活动。“酒城工匠”凭专属有效证件,可免费进入市内国有景区。每年有计划组织“酒城工匠”进行一次疗休养,费用标准按照市劳模相应标准执行。
第六条 岗位评价。鼓励企业优先推荐“酒城工匠”参评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到职业学校兼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
第七条 平台支持。支持所在单位为“酒城工匠”领衔组建“创新工作室”,在申报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及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平台时,给予重点倾斜。对新创建的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给予2万元一次性激励。鼓励“酒城工匠”通过自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约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等方式转移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第八条 加强宣传。结合“五一”劳动节等时间节点、中国西部工匠城建设等重要工作,积极宣传工匠人才典型事迹,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第九条 附则
本政策措施中的“酒城工匠”是指市总工会、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按程序联合选树命名以及通过技能竞赛予以认定命名的,在本领域、行业内具有较高公认度和示范引领作用的产业工人代表(含2016年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质监局联合开展评选出的首届“酒城工匠”以及2017年市人才办、市质监局联合开展评选出的第二届“酒城工匠”)。“酒城工匠”工作在泸州范围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享受相关礼遇政策;工作调动离开本市的,保留“酒城工匠”称号,不再享受“酒城工匠”相关待遇。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泸州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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