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公开征求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意见的公告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在我市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工作部署要求,我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经清理,拟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进行修改。现将具体修改内容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修改内容
(一)《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泸市府规〔2025〕3号)
1.将第一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规定”。
2.将“四、组织实施”中“违反本通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违反本通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二)《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泸市府规〔2025〕4号)》
1.将第一段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规定”。
2.将“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泸市环发〔2024〕10号)
1.将第一条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2.将第九条中“(三)微信公众号:“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四)12369网络举报平台:http://1.202.247.200/netreport/netreport/index;(五)其他有效举报途径”修改为“(三)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微信公众号、抖音小程序、http://1.202.247.200/netreport/netreport/index”;(四)其他有效举报途径”。
(四)《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泸州市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泸市环规〔2025〕1号)
1.将附件4“行政审批告知事项”中审批依据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和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合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2.将附件4“行政审批告知事项”中审批依据第(四)项、第(五)项,依次顺延修改为第(三)项、第(四)项。
3.将附件4“行政审批告知事项”中准予行政审批的条件“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修改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编第二章第二节清洁生产的有关规定”。
4.将方案中所有“环境影响评价”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二、征求意见时间
2026年7月6日至2026年8月5日。
三、意见反馈方式
(一)信函邮寄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春华路二段66号,泸州市生态环境局,邮编:646000 (信封上请注明“行政规范性文件反馈意见”字样,单位提出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二)电子邮件:1225760759@qq.com(请在邮件主题注明“行政规范性文件反馈意见”字样,单位提出的请反馈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
(三)联系电话:0830—2363509。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