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意见》建议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工业项目落地,积极探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改革,我局起草了《泸州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月26日前反馈意见。
联系人: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电话:3192202
邮箱:517604554@qq.com
地址:泸州市江阳区康城路一段15号顺通大楼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请在信封上注明“实施意见征求意见”
附件:泸州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22日
附件:
泸州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通知》(川办发〔2021〕11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工业项目落地,积极探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节约集约用地重要论述精神,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主线,大力推进土地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做承诺、事后强监管”的原则,明确用地指标、优化供地程序、加强供后监管,探索建立先定标准、按标准出让、按标准履约、按标准监管的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机制和供后监管机制。在2022年,泸州国家高新区和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实现新增工业用地100%采取“标准地”供应,其他园区新增工业用地3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 2023年,全市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切实盘活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资源,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联动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加强节约集约用地,完善重点项目保障机制,确保重点项目落地落实。
三、实施程序
(一)事前定标准
1.开展区域评估。各园区管委会作为开展区域评估工作的主体,统一组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估报告、气候可行性等区域评估事项;结合园区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评价、航空限高评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事项。各园区管委会应制定开展区域评估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项区域评估事项的责任部门、评估内容、评价标准、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时效等,并向社会公开。对于已经组织开展的区域评估事项,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直接使用有效的评估成果,不得要求项目业主单独组织评估。
牵头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气象局
完成时限:2022年9月30日
2.制定指标体系。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各园区管委会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主导产业特点、产业类型等因素,制定公布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营业收入、亩均税收、开发强度的“标准地”主干控制指标体系。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选择制定工业用地“标准地”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安全生产管控指标、产出强度、科技创新及就业要求等地方特色指标。园区工业项目准入可根据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完善,并实行“带指标体系”招商。
牵头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会展局、市税务局
完成时限:2022年9月30日
(二)事中做承诺
1.按“标准地”供应土地。各园区管委会要将工业用地“标准地”主干指标和特色指标、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文本、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和企业信用承诺书等内容告知自然资源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将相关内容纳入“标准地”供应文件,并向社会发布“标准地”供应公告,组织土地供应。用地企业竞得“标准地”后,应在土地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在10个工作日内凭已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
牵头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优化审批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落实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推进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报建审批“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办理、材料网上流转、窗口统一出件”的“一窗受理”服务模式,试行技术审查和审批分离制度,项目取得土地后在符合办证要件的情况下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实现“拿地即开工”。按照国家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牵头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事后强监管
1.按标准组织核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出、谁监管”原则,各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完善工业用地“标准地”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书》约定,在工业项目工程建设竣工及建成达产后,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开发强度、亩均税收等用地指标等开展达产复核。对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未通过的工业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相关约定要求的,要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牵头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2.严格履约监管。对未按约定竣工、达产或未达标的,按照有关约定进行惩戒,并相关违规违约行为纳入信用档案管理,将失信信息归集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信用中国(四川)进行公示,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
牵头单位:各园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会展局、市文化旅游局、市气象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为组成人员的“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标准地”改革中评价考核和重大事宜。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处理“标准地”改革工作日常事宜。
(二)强化改革协同。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充分发挥改革叠加效应,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推动工业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投产”。要与以产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制度改革、工业用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联动,推动形成“亩均论英雄”发展导向,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
(三)强化督察督办。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按时间节点推进相关事宜,市委目标绩效办要加强督查督办,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能职责、工作推进不力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影响的严肃追责问责。
五、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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