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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泸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来源: 泸州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2-09 15:51:52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现将《泸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务必留下您的姓名、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以便于起草人与您联系。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11日。

联系人:王静

联系电话:18982796502

邮箱:103621569@qq.com

附件:泸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稿)


                                                                    泸州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2月9日


泸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品质泸州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泸州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经济社会效益明显,具有显著行业质量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泸州市政府质量奖主办单位为泸州市政府,评选周期为2年,每届不超过10个(含组织5个、个人5名)。

市政府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政府质量奖评选奖项和名额。

第四条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审议评审工作规则,审定拟获奖名单,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及创新经验。

第五条  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申请自愿、动态管理、能上能下、好中选优、宁缺毋滥。

第六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国家标准制定,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选、表扬、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  申报、核实和受理

第八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3年以上、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产业导向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健全,且有效运行1年以上;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所创新,成熟度高,具有推广价值;

(四)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近3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

(七)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申报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报个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我市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或方法;

(三)有较强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在质量管理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经验或成果,在提高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推动本市产业工艺和技能改进等做出重要贡献;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四)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所在组织近3年内无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且无重大质量投诉。

第十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以新成果、新方法申报获得同等级及以下奖项的,不再重复表彰激励。

第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所在单位应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各区县质量强区县工作领导小组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泸州国家高新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所属申报组织和个人向所在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或属地分局递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区县质量强区县办、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应当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以书面形式征求区县相关部门意见,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结果报市质量强市办。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初审结果报市质量强市办。

第十四条  市质量强市办组织进行申报主体资格复核,形成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受理名单,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对未予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市质量强市办向接收其申报材料的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于已受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市质量强市办组织评审组开展评审。评审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工作。

第十六条  材料评审。市质量强市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和进入陈述答辩的个人名单,经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市质量强市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材料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陈述答辩。市质量强市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的个人进行陈述答辩,评审组进行评议打分。

第十九条  市质量强市办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综合评审报告,产生市政府质量奖获奖建议名单,征求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意见后,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获奖建议名单由市质量强市办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市质量强市办将通过公示后的市政府质量奖拟获奖名单报请泸州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泸州市政府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并颁发获奖证书,并分别给予获奖组织10万元、个人1万元的经费补助。

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获奖组织和个人宣传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创新、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强市办成立监督组,对评选全过程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市政府质量奖的受理、评审存在违法、违规、违纪情况的,可以向监督组投诉举报。监督组应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选表彰的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监督组对回避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人员应提出回避建议。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参与评选表彰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市政府质量奖。对已经授奖的,撤销奖励,收回获奖证书,追回经费补助,向社会公告,并记入信用记录,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评选表扬的工作人员收受财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在企业品牌形象推广中使用获奖信息,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具体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如广告、包装、说明等)。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发生组织架构、质量管理模式及其他重大变更等情况的,应主动告知市质量强市办。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质量强区县工作领导小组、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等对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和个人履行获奖义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有关重大情况,应及时告知市质量强市办。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重大事项的,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报泸州市政府撤销其已获奖项,收回荣誉证书,向社会公告。连续两届不接受该组织和个人再次申报市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政府质量奖证书,不得虚假宣传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信息,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评选表扬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质量强市办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以匿名方式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注明单位住所、联系方式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注明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提供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  市质量强市办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第三十四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申报材料接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质量强市办进行异议调查,不得推诿和延误。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异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质量强市办应当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并通报相关申报材料接收单位。

第六章  推广应用

第三十七条  各区县质量强区县工作领导小组、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职责分工,组织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在行业领域内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开展经验交流。但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发挥质量标杆示范引领作用,主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推进我市行业领域整体质量提升;持续开展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模式和方法创新,追求卓越质量,持续提升效益。

第三十九条  获奖组织应当为其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强市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7月24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泸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泸市府办发〔2017〕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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