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我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拟定了《泸州市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至7月15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
电话:0830—3106091,邮箱:73853751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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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5日
泸州市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能源规〔2023〕137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川财建〔2023〕3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资金是指国家下达我市用于奖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
第二章 支持原则、重点投向和补助标准
第三条 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在泸州市范围内建设运营的乡乡全覆盖、智慧小区、共享型换电、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其他领域等重点领域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采用“以奖代补”形式,根据新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类型实施奖补。具体补助方式为:
(一)对乡乡全覆盖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等重点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个站建设规模不得低于4个充电接口,高速公路服务区项目单桩功率大于或等于60千瓦的,以建设成本(参照充电桩市场平均建设成本约为600元/KW)为基数,采取因素占比进行分配,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充电设备投资的40%。
(二)对智慧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个站建设规模不得低于4个充电接口,单桩功率大于或等于7千瓦的,以建设成本(参照充电桩市场平均建设成本约为600元/KW)为基数,采取因素占比进行分配,对充电设备投资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充电设备投资的40%。
(三)对能够服务3个及以上品牌电动汽车的“共享型”换电站,以建设成本(参照换电站建设成本约为900元/KW)为基数,采取因素占比进行分配,对电池投资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电池投资的40%。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被依法依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不予支持。
第三章 资金补助申报和审核
第六条 申报条件。申请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标准统一。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应符合国家及《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要求。
(二)数据接入。充换电基础设施经核查检测合格后,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接入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和泸州市新能源汽车信息安全服务平台,并接受政府监管。
(三)开放共享。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
(四)其他。承担公共领域充换电服务。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手机、银联卡、二维码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有关要求,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项目备案地发展改革局。申报项目应是已建成并持续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或已基本具备开工条件,能够确保在规定时间建成投运的新能源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
第八条 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包含激励资金和任务配套资金,激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已运营项目;任务配套资金主要用于补助2023年和2024年的新建项目。
第九条 激励资金的申报要求和申报材料。
(一)补助对象。激励资金补助的对象为已建成并持续运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及运行监管平台。
(二)发放对象。在泸州市登记注册成立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或运营企业及监管平台运营企业。
(三)奖补范围。本资金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在泸州市内建成投运,且已接入省、市级平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必须接入“川逸充”APP,为全市群众提供便捷充电服务。
(四)申报材料。申请激励资金的对象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所在地址、场地提供方式、电力接入方式、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等;
2.项目备案登记表;
3.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4.项目充换电设备或换电站电池设备采购合同、发票;
5.充换电设备接入省、市级平台的证明材料,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川逸充”APP的证明材料;
6.项目运营情况文字介绍,包括充电量等;
7.符合国家要求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8.项目现场现状照片。
第十条 任务配套资金的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一)补助对象。任务配套资金补助的对象为2023—2024年新建的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
(二)发放对象。在泸州市登记注册成立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或运营单位。
(三)奖补范围。任务配套资金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2023年起新建并在2023年、2024年完成竣工验收并投运的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发放方式。任务配套资金申报时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申报项目实际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纳入任务配套资金项目库。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任务配套资金申报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验证材料后,按程序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申报补助资金。
(五)申报材料。申请2023年、2024年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第一次任务配套资金补助的对象提出项目建设计划,并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所在地址、场地提供方式、电力接入方式、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等;
2.项目建设计划,包括开工和竣工验收时间;
3.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4.场地利用协议;
5.项目备案登记表;
6.电力部门出具的用电申请批复,非电力部门直接供电的应提供项目建设单位与供电单位签署的供电协议;
7.项目建设场地现状照片。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各区县发展改革局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并汇总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审核资金申请报告时,市发展改革委可依据需要,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受委托的机构和专家应与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循回避原则并签订廉洁责任书,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规模以及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核情况,按因素占比编制补助发放计划,并按程序公示后下达。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申报项目的日常运行等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和建设管理、招标、工程监理等工作,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中央预算内投资要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项目单位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检查、审计、评估督导等工作。
第十五条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各项监管规定,严格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定监管计划,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在线监测,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督促项目单位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项目建设计划实施项目建设,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以下实施情况:
(一)项目实际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二)项目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完成内容,包括充电桩数量、功率等;
(四)项目工程形象进度;
(五)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六)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十七条 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导致项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由市发展改革委及时对补助方式和补助资金进行调整。
调整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仅用于本次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不能用于其他专项、领域的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签订担保协议书,对项目申报单位目标任务完成率不足80%的,收回已预拨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向属地备案发展改革局报备。项目竣工验收报备材料应包括项目基本信息、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绩效自评情况、项目决算情况等。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区县发展改革局的审核备选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等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定期开展在线监测调度,对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有关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配合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资金申报和实施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发展改革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地区(单位)资金申报、压缩该地区(单位)资金规模、取消安排投资等措施,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配合检查,或指令授意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审核项目不严,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或重复安排的;
(三)项目不能按时开工,且没有及时调整投资计划,造成资金闲置超过一年的;
(四)项目调整金额超过该地区(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规模20%的;
(五)督促项目执行不力,完成专项年度建设目标或建设任务情况较差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视情况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建设单位资金申请报告等措施;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依规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建设规模、建设方式、建设标准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不及时报告的;
(二)前期工作不充分,项目在专项资金下达超过半年不能开工建设的;
(三)未按要求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项目信息,或录入数据信息不全、错误等,影响项目在线监测调度的;
(四)不配合检查、审计或评估督导的;
(五)提供虚假情况、重复申报项目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六)转移、侵占或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七)招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
(八)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务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受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安排投资计划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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