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市卫复[2015]10号关于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第120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完善相关政策减轻双向转诊患者经济负担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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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 |
泸市卫复〔2015〕10号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第120号提案答复的函
代育兰、王玉兰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相关政策减轻双向转诊患者经济负担的建议》(第120号提案)收悉。非常感谢代育兰、王玉兰委员对双向转诊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一是为了维护市政府43号文件的严肃性,经我委牵头组织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改办、发改委等部门会商,大家一致认为,2015年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暂按市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43号)文件实施的同时,由卫生计生部门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大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政策的宣传力度,向重点人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就诊的所有社会公众)宣传分级诊疗的含义、好处、基层医疗机构的能力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政策支撑等等,通过宣传,引导老百姓根据病情选择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引导群众主动在基层放心就诊,让分级诊疗成为老百姓自觉行动。
二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督促医保经办机构对于在2015年度未履行转诊转院手续的患者,住院报销比例降低10%;对按规定在基层首诊的参保患者,履行了转诊转院手续的,其医保住院费用按规定报销,住院起付线实行“补差”或“免收”。即:参保患者从下级医疗机构转上级医疗机构,其在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两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计算,即“补差”;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向下级医疗机构,不再计算(扣)起付线标准,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规定全额纳入医保报销,即“免收”。即任何双向转诊病人,住院只收一次门槛费。
三是拟从2016-2017年起,在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平衡运行的基础上,适时调整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差距,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统筹、住院报销比例,拉开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与省、市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差距,引导群众基层首诊。在宣传到位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未经基层首诊、逐级转诊(除急诊、受医疗机构处理能力限制的各种损伤、中毒等特殊情况外)的,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报账,充分发挥医保报销政策的杠杆作用,推动分级诊疗工作顺利实施,真正实现“小病不出镇、大病不出县、重病不出市”。逐步建立起“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医疗、上下联动”的就医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5月29日
(联系人:黄德 邱玲,联系电话:31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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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目督办 市政协提案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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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年5月29日 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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