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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卫复[2015]6号关于对市政协七届委员会四次会议第229号提案的回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08-06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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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泸市卫复〔20156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对市政协七届委员会四次会议  

229号提案的回复  

   

刘刚治委员:  

您在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上“关于加强泸州市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建议”提案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关心!对于您所反映的情况和所提的意见建议,我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督促市和区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切实加强对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现将有关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法律依据  

    您在该提案中提到的《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一些直辖市、省外大城市制定的法规,在四川省并无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专门法规。目前,四川省关于生活饮用水和城市供水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994101 实施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第158号令)、 199711 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第53号令)、 1998 121  实施的《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 200751 施行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6号令)、 201191 实施的《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第59号公告)、 201271 实施的《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四川省住建厅、卫生厅、发改委联合发布)。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特别是在《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委不断加强了对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二、关于开展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的具体措施  

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二次供水设施快速增多,对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管越来越重要。  

为此,我委每年都将“集中式供水、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具体安排是:每个区(县)检查10个二次供水设施,不足10个的全部检查,检查内容:1、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2.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3.水质自检情况;4.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5.纳入卫生监督协管情况;6.现场开展二次供水设施出水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和消毒剂余量检测。从检查情况看,确有部分不规范、不达标的问题,市、区县卫生执法监督机构都及时下发了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今年以来,结合泸州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工作,我委进一步提高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水平,对我市城区范围内的75家(有上、下水箱)二次供水单位,全部纳入规范化管理。并在二次供水单位和小区设立公示栏,向用户公示卫生监督情况。  

由于监督力量和监督手段的不足,对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工作恐还有许多疏漏,同时,二次供水卫生工作还需要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的齐抓共管,有您的高度关注和宝贵建言,相信该项工作会越来越完善,切实维护好包括我们自己在内的全体居民的健康权益!  

   

   

   

   

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61          

   

   

   

   

   

   

(联系人:喻剑;联系电话:3192576  

   

   

   

   

   

   

   

   

   

   

   

   

   

   

   

   

   

   

   

   

   

   

   

   

   

   

   

   

   

   

抄送:市目督办  市政协提案委  

泸州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561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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