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详情
| 咨询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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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咨询 | ||
| 咨询日期 | 2025-09-01 | ||
| 信件状态 | 已办理 | ||
| 咨询内容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提到“稳步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我家在纳溪区大渡口镇光明村4社,户籍响应推动城镇化建设的有关政策已转成城镇户口,无农村户口。有唯一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上有木混结构的房子,已成危房。请问,现在可以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拆了原来的房子,在原来的宅基地上建房吗?如果可以,可以建几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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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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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单位 | 纳溪区政府 | 办结日期 | 2025-09-02 |
| 回复内容 |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书记市长信箱反映的“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咨询的问题”已收悉,我单位已于9月2日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调查,您本人原户籍地为纳溪区大渡口镇光明村*社,2016年10月迁入纳溪区大渡口镇桂圆林街*附*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审批对象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您已转为城镇户口,不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文件中明确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根据您户情况,不符合宅基地建房申请条件。 我镇工作人员已按实时政策要求对您进行了解释告知,您表示已知晓。后续,如还有疑问,可向大渡口镇建管办咨询,咨询电话:0830-4692109。 大渡口镇政府建管办工作人员于9月3日与您电话联系沟通,您表示已知晓办理情况。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联系电话:0830-4692109 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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