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市“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
2021年6月15日
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提高市场监管效能,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相关规定,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市场监管领域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切实做到监管到位、执法必严,使守法守信者畅行天下、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第三条 全市采取市政府主导、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负责、企业参与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多部门联合检查,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结果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严格依法依规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形成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机制。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事项、抽查计划、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监管,杜绝任性执法。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开展双随机抽查,提高监管精准性。在按照抽查计划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处理。
坚持协同推进,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结果部门间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机制。
第五条 建立泸州市“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全市相关部门开展“双随机”联合检查工作。
第六条 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具体工作。
第七条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部门牵头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专业抽查事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部门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工作。
第八条 加强督查督导,“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章 建立“一单两库”
第九条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使用全省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开展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监管”工作。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在省级部门监管事项清单的基础上,确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实施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参与部门等。省级部门尚未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各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建立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实际实施动态管理,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布。
随机抽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针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等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比例高的,可以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一般检查事项针对一般监管领域,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严格设置上限。要严格控制重点检查事项的数量和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托省级平台,通过分类标注、批量导入等方式建立与部门职责相对应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检查对象名录库既可以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也可以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审管分离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及审批结果负责,原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审批后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包括所有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提高抽查检查专业性。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等辅助专业性抽查。
第三章 抽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年度抽查计划实施抽查。并按照市政府指定的联合抽查计划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
第十三条 各部门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于每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并向同级市场监管局备案,同时通过省级平台、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抽查计划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在制定计划时,应根据检查对象不同风险等级、信用评价结果或失信状况,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效果,又防止任意检查和执法扰民。
第十五条 部门联合抽查的发起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实施年度抽查计划,通过省级平台,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省级平台随机进行匹配,自动生成联合抽查表实施检查。
第十六条 通过省级平台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一般不允许更换和交换。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应依法回避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执法人员的,经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调整,并报泸州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每年应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后,由省级平台派发到各单位,由各部门管理员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对和确认。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各执法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下级各执法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书式或电子记录,记录表应由检查对象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在检查完成后,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由被检查对象盖章、签字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盖章、签字的应当在检查表上如实记录。无法取得签字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
第十九条 实施现场检查一般采取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法进行;对抽查事项要编制抽查事项现场作业指导书,对检查内容、程序和方法等统一标准和规范,由牵头单位统一组织,一次性完成联合检查工作。
第四章 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省级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和“信用中国(四川·泸州)”网站同步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下一步深入调查与处理,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负责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联合检查形成的书式记录资料由各联合检查部门按照“一次一档”的原则整理建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查询抽查结果。
第五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结果用于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考量因素。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实施从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监管。严格依法依规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
第二十六条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通过系统平台获取的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章 个案处理及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在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同时,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立即实施检查、处置;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要坚持问题导向,对通过上述渠道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市场秩序存在的突出风险,要通过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所涉抽查事项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对无证无照经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规予以查处。
第七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各部门在开展本部门抽查中,实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对其公示的主体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市场主体报送、公示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合法,并承担因报送、公示错误和遗漏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温馨提示
如已完成请点击”已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