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内容 |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sclzgjj.com/html/zcfg/zxwj/所发布的关于《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提取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15-09-01 。其中第五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
川建发〔2007〕99号第七条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提取金额为上年还贷总额,四舍五入到千元位。当年未提取的,可在下一个提取年度申请提取两年或以上年度还贷总额的公积金。
本人在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归集提取自2014年11月至2017年11月(共计3年)本人归还商业房贷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时,遭到工作人员拒绝,通过市长热线12345申诉后,于2018年8月23日16:00左右,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回复我只能提取上一年缴纳贷款金额,并否认上文所述《操作细则》有效性,声称管理中心已执行新的操作细则。2018年8月23日晚22:00,本人再次登录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 http://www.sclzgjj.com/html/zcfg/zxwj/,经查询,管理中心近期并未发布新的操作细则,也未通告原有操作细则失效。
恳请领导继续关心百姓切身利益,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督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理解释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规则,拿出真实、有效、合法的相关依据或文件。万分感谢领导长期以来对市民的关心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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