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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江湾村G353项目拆迁双标
来信人 刘** 来信日期 2024-11-30
信件内容
尊敬的刘书记,您好,本人是江阳区江湾村16组94号村民,本人家门口353国道正在修建,最初通知我们一排房屋7户要拆迁,然而不知什么原因第二天通知不拆迁了,我也就没有过问,也是全力支持G353建设;然而随着施工的进行路基高出房屋水平面近20米,安全距离只有9米(距房屋院坝),这与当初征地工作人员来征地的时候宣传的路基高度只有五六米完全背离,征地工作人员是否故意隐瞒事实?原本平坦的地势却被353国道打破了宁静,硬是无条件把平坦的地势堆砌到路基20多米高,道路在施工过程中常有落石滚入院坝甚至室内,试问这样的规划是否进行了现场查勘,是否考虑了沿线在安全隐患范围内老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这样的规划真的合理吗?根据《公路管理条例》,国道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不能少于20米,现在只有9米,何况现在路基高出近20米,安全距离是否要求还要更高?本人也多次向泸州市交通局反映,该局回复G353设计一直没有变更,只是在施工过程中路基高度略微降低,他们认为国道的修建对本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并表示让我与属地政府协商后提交申请,他们全力配合;收到回复后本人也多次去华阳街道反应情况,最初华阳街道回答该区域规划变更,变更后不在红线内不予拆迁,一会推给交通局,一会推给施工方,最后又推给财政局,同时我也对本组其它临建已拆迁房屋问题提出质疑,街道工作人员解释拆迁理由也是屡次改口,要嘛就是回避问题,过后本人又先后多次到街道反应,街道最终同意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鉴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是否列入拆迁范围,同时也要求本人到场参与并承诺时间决定后第一时间通知我们,然而时间决定后并未告知我们,最终华阳街道告知因交通部门意见不统一且涉及到临建房屋七户(其中三户是本组织成员),不能单独拆迁一户,财政困难,故不纳入拆迁范围,过后本人也去泸州市交通局咨询现场鉴定情况,他们答复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并表示拆迁款项已划入属地政府,但限于权利分工,最终是否拆迁让我们找属地政府协商;
    对于安全隐患我想对比一下我对面的一户李xx已经拆迁的,该户是华阳街道组织相关部门下来鉴定后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该房屋位于原华阳中学边界围墙外约20米处,现353国道路基边缘位于原华阳中学地界围墙内约7米处,路基高度十米不到,安全距离(距房屋院坝)二十米以上,围墙内外分别是两条沟,就算整条公路全部跨下去也不会跨过围墙,更不会对房屋产生任何影响,为什么说这存在安全隐患,把他们纳入拆迁范围,而说我这不存在安全隐患,如此双标对待能让老百姓信服吗?对于是否能单独拆迁问题,我们同组另外一户林xx,该户是一连排房屋的中间一户都单独拆迁了,而他左右两边以及紧临背后的房屋都没拆迁,而我是一排的边上,根据安全距离数据来说确实是安全隐患最大的,安全距离(距房屋院坝)只有9米,为什么不能单独拆迁?对此本人也多次在泸州12345,泸州网络问政平台及江阳区政府网络信访上反应该问题,同时也上传了上述两户及本人房屋照片、视频,最终给与的答复都是敷衍了事,提及的再组织市区各部门现场鉴定也是一推再推。    
综上所述:对于说我们这儿不存在安全隐患,不能单独拆迁的问题在同组织成员中都有已拆迁案例,是否存在双标?我的诉求很简单,希望能一视同仁纳入拆迁范围,望领导下来证实,调查我在信件中提到的这两户情况是否属实,同时与之对比到底是哪一户存在安全隐患,为民做主!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江阳区华阳街道 回复日期 2024-12-27
办理结果

网名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街道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经调查,我街根据农村征地现行政策文件开展G353国道建设的相关征地工作;根据现行政策文件内容,该项目在江湾村16组属线型征地(部分征地)。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我街已于1225日组织相关单位到现场实地查看,并向您作出解释。

如您仍有疑问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华阳街道办事处,电话:0830-3700716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华阳街道办事处

                          2024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