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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
来信人 易** 来信日期 2024-12-21
信件内容
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时,要求申请人向利害关系人征得同意并在《住改商利害关系人签字表》上签字,请问这个利害关系人是指同栋楼的业主吗?其他楼栋的业主和小区住户属不属于利害关系人?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 回复日期 2024-12-31
办理结果

市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泸州市书记市长信箱反映的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问题已收悉,我现将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解释。同栋建筑物内的业主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