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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自贸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泸市自然资规自告〔2024〕1号)

来源: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4-10-25 19:35:35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并报经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分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定由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分局和泸州市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心承办,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块基本情况 

序号

地块编号

土地坐落

规划条件

供地方案

备注

规划面积(平方米)

规划用地性质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建筑高度(米)

供地方式

供地面积(平方米)

土地用途

出让年限

起始价(万元/亩)

保证金(万元)

付款方式

土地交付及开竣工要求

1

510508-2024-C-002

龙马潭区临港大道东北侧

16414(合24.621亩)

二类工业用地

≤2.5(下限满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55(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

除隔离、防护、缓冲等要求外原则上不再安排绿地

≤24

挂牌

16414(合24.621亩)

工业用地

50

25

124

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完毕后2个月内交付土地;自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内动工开发,开工之日起2年内竣工。

按标准地方式供应

该宗地按“标准地”方式供应,标准地条件如下:

1.容积率≥1.0;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00万元/亩;

3.亩均税收强度:整宗地竣工验收后亩均税收在考核年度不低于20万元/亩;

4.能耗标准:鼓励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入驻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

5.环境标准: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标准、《泸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泸州市“三线一单”管控单元分区相关要求》;

6.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范文件规定;

7.履约监管:以签订履约协议书的方式进行约定(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

二、竞买人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和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外,均可单独或联合参加竞买。联合竞买的,在申请时须提供联合竞买协议,联合竞买协议要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成立)等内容。

(二)竞买保证金缴纳的主体必须是申请竞买土地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受理非竞买人代缴竞买保证金。

(三)竞买人需提交竞买保证金属于自有合规资金的承诺书,资信承诺书。

(四)竞买人需提供经审查通过的《工业项目准入审查表》。

三、竞买申请办法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17:00前,有意参与竞买者可到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分局(泸州市龙马潭区二环路临港大道东三段666号主楼1527)咨询、索取出让文件。竞买申请人须于2024年11月22日17:00前凭竞买保证金交款发票及出让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到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分局办理报名手续,并对符合竞买条件的将确认其竞买资格。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分局和泸州市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心经核准竞买保证金到账后开具正式发票。

竞买保证金收款单位:泸州市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心;开户行:泸州市工行江阳南路支行;账号:2304343429201035253。此次挂牌不接受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口头竞买申请。

四、挂牌时间、地点

本次挂牌地点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马潭区长乐街三段2号)。挂牌起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00至2024年11月25日10:00(挂牌时间截止时,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

五、其他事项

(一)宗地按公告之日现状出让。

(二)该宗地所在区域已开展区域评估相关事项,竞得人可向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管委会申请依法使用相关成果资料。

(三)土地竞得人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与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协议书》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方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受让人在竞得土地后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价款,土地价款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缴纳。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出让文件,相关信息也可通过国际互联网“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s://www.landchina.com)、“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http://www.scggzy.gov.cn)、“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uzhou.gov.cn)、“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http://zrzyhghj.luzhou.gov.cn)进行查询。

联系人:雷女士;联系电话:0830-3609185

特此公告。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分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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