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通报两起旅游典型案例
10月14日,记者从泸州市文化广播旅游局获悉,近期两起旅游典型案例被通报,也再次提醒市民,旅游须找正规旅行社,并签订正规旅游合同。
案例一:康清义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概要:2025年8月,泸州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将一起旅游退费投诉中发现的线索通过“诉转案”程序进行立案调查。经远程勘验、网络取证以及提取前期投诉调处中获得的证据,查明康清义(又名康平)以个人身份长期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旅游线路产品宣传信息,开展旅游招徕活动,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1年,其中根据投诉件可明确核实的违法所得为195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520元,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经营旅行社业务需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个人不得招徕、组织游客开展旅游活动。广大游客应谨慎选择旅行社参团,不要通过微信群、朋友圈等渠道向个人报名,一旦出现各类问题和纠纷可能面临维权难、无保障等困境。
案例二:四川佰佳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案情概要:2025年,四川佰佳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旅游活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经旅游行政部门调查核实,查明该公司于2025年4月6日组织26人参加“峨眉山一日游”活动,未与参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法定事项的规定。且该公司因行程安排不当引发旅游纠纷,怠于处置,导致重大旅游投诉。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签订旅游合同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是明确旅行社和游客双方权利义务、保障旅游服务质量的核心依据。旅行社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签约义务,否则在发生纠纷时将难以保障游客权益,自身也需承担法律责任。广大游客参团时,务必主动要求与旅行社签订规范的旅游合同,仔细核对合同中行程、服务标准、纠纷解决等法定事项,付款后留存好合同、发票等凭证,一旦出现问题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何建 记者 彭方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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