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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6月起执行 民生福利再加码
泸州升级生育医疗保障

来源:泸州日报 发布时间:2026-06-08 11:40:17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市医保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 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此次政策调整的核心包括:提高产前检查费定额保障标准、提高政策范围内生育的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进一步完善生育津贴支付政策。《通知》从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将进一步提高我市生育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市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在优化调整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政策方面,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含:产前检查费、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个部分。

其中,产前检查费(定额保障标准):生育1000元、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7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300元。生育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顺产5000元、难产(含剖宫产)6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

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怀孕满4个月终止妊娠2000元(施行剖宫产的增加1000元),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500元。其他手术: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35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或取出术150元;输卵管或输精管结扎术1200元;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术1500元。

此外,《通知》还明确,男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其未就业配偶(需已参加居民医保)可享受与我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同等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支付。

在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参保人员生育津贴待遇保障政策方面,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终止妊娠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在我市连续参保且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及以上,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津贴天数标准如下:生育98天,难产(含剖宫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4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1天;输精管结扎7天,输卵管结扎21天;输精管复通14天,输卵管复通21天。实施多项手术的:按单项最多天数计算,不叠加。

此外,住院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不符合我市生育津贴领取条件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含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职工医保处于连续参保缴费超过12个月的,可待其在我市生育保险费连续缴纳满9个月后,享受规定产假天数的生育津贴。跨省流动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优化调整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政策方面,参加职工医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其产前检查费、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待遇标准执行,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在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政策方面,产前检查费: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定额保障标准为700元。生育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40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危急重症按居民医保政策报销。终止妊娠满4个月的1200元,实施剖宫产的增加1000元;不满4个月的210元。

记者 许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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