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补贴标准
古蔺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补贴标准 | ||||||||||||||||
编号 | 政策文号 | 政策名称 | 补助细项 | 享受范围 | 补贴审批流程 | 补助标准 | 兑付方式(是否必须用“一卡通”兑付) | 主管部门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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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川财农(2017)4号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全县所有种地面积来确定。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 中央:根据土地面积制定方案确定补助标准 | √ |
| 农业局 | |||||||
川财农[2017]4号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2017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2017 | 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乡、村、组公示上报,农业、财政联合审批 | 111.4193元/亩 | √ |
| 农业局 | ||||||||
川财农[2017]195号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2018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2018 | 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乡、村、组公示上报,农业、财政联合审批 | 112.5978元/亩 | |||||||||||
2 | 泸市财农[2017]25号 | 前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前一轮退耕还林完善政策补助 | 前一轮退耕还林未到期农户 |
| 中央:125元/亩 | √ |
| 林业局 | |||||||
泸市财农[2018]6号 | ||||||||||||||||
国发【2007】25号 | 政策补助-2017 | 政策补助-2017 | 符合《退耕还林条例》对核定退耕还林实际面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 | 1、县退耕办发年度管护通知文件 | 125元/亩 | √ |
| 林业局 | ||||||||
国发【2007】25号 | 粮食运费补助-2017 | 粮食运费补助-2017 | 符合《退耕还林条例 》对核定退耕还林实际面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助 | 1、县退耕办发年度管护通知文件 | 30元/亩 |
| 林业局 | |||||||||
国发【2007】25号 | 政策补助-2018 | 政策补助-2018 | 符合《退耕还林条例 》对核定退耕还林实际面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 | 1、县退耕办发年度管护通知文件 | 125元/亩 | √ |
| 林业局 | ||||||||
国发【2007】25号 | 粮食运费补助-2018 | 粮食运费补助-2018 | 符合《退耕还林条例 》对核定退耕还林实际面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助 | 1、县退耕办发年度管护通知文件 | 3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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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泸市财农[2017]25号 | 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三年现金补助 | 新一轮退耕还林未到期农户 |
| 中央:300元/亩 | √ |
| 林业局 | |||||||
川办发〔2015〕4号 | 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2017 | 新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2017 |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换草的意见》对核定新一轮退耕还林实际面积的土地承包权人进行补助 | 2014年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一次、第二次政策补助兑现流程与上一轮相同 | 500元/亩 | √ |
| 林业局 | ||||||||
川办发〔2015〕4号 | 兑现2014年新一轮退耕还林户-2018 | 兑现2014年新一轮退耕还林户-2018 |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换草的意见》对核定新一轮退耕还林实际面积的土地承包权人进行补助 | 2014年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一次、第二次政策补助兑现流程与上一轮相同 | 400元/亩 | √ |
| 林业局 | ||||||||
川办发〔2015〕4号 | 兑现2016年新一轮退耕还林户-2018 | 兑现2016年新一轮退耕还林户-2018 |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换草的意见》对核定新一轮退耕还林实际面积的土地承包权人进行补助 | 2014年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一次、第二次政策补助兑现流程与上一轮相同 | 300元/亩 | √ |
| 林业局 | ||||||||
4 | 川财农[2014]372号 | 集体与个人所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 |
| 中央:国家级公益林中央补助14.75元/亩,省级公益林中央补助3元/亩 省级:省级公益林省级补助11.75元/亩 | √ |
| 林业局 | |||||||
川财农[2015]2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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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农[2017]176号 | 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2017 | 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2017 | 集体和个人公益林所有者 | 乡镇政府组织对上年度集体公益林管护质量进行考核兑现花名册公示(林权所有人、公益林面积、管护考核情况、补偿金额、一卡通号码)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县林业局、财政局下拨当年度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到乡镇乡镇财政联系信用联社通过“一卡通”兑现到林权所有人(不得跨年度兑现)兑现情况总结上报县林业局。 | 14.75元/亩 | √ |
| 林业局 | ||||||||
川财农[2017]18号 | 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2018 | 集体和个人所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2018 | 1、集体和个人公益林所有者 | 乡镇政府组织对上年度集体公益林管护质量进行考核兑现花名册公示(林权所有人、公益林面积、管护考核情况、补偿金额、一卡通号码)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县林业局、财政局下拨当年度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到乡镇乡镇财政联系信用联社通过“一卡通”兑现到林权所有人(不得跨年度兑现)兑现情况总结上报县林业局。 | 14.75元/亩 |
| 林业局 | |||||||||
5 | 泸市农业函[2017]424号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017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017 | 全县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一般购机户按照“先申请、先补贴”原则进行。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机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种粮大户等)进行优先补贴。凡是享受了财政其他项目资金购置的农机具,原则上不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补贴。 | 1、一般执行“先购机、后申请”的补贴程序,即: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30天内,向农业主部门或延申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的乡(镇)提出补贴申请后,再由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公示、兑付补贴资金。结合我县实际,将在有条件的乡(镇)逐步实行集中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 便民服务。对年度内购买同型号机具在3台及以上或单机补帖额在10000元以上的购机者,须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购机真实性审查后,实行“先申请、后购机”的程序办理补贴。 | 中央和地方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古蔺县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按《古蔺县2017-201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 √ |
| 农业局 | |||||||
泸市农业函[2017]424号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018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018 | 全县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一般购机户按照“先申请、先补贴”原则进行。补贴对象可以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商购机,也可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机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在申请补贴对象较多而补贴资金不足时,对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种粮大户等)进行优先补贴。凡是享受了财政其他项目资金购置的农机具,原则上不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补贴。 | 1、一般执行“先购机、后申请”的补贴程序,即:补贴对象应在购机后30天内,向农业主部门或延申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的乡(镇)提出补贴申请后,再由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公示、兑付补贴资金。结合我县实际,将在有条件的乡(镇)逐步实行集中受理、申请、核实、登记“一站式” 便民服务。对年度内购买同型号机具在3台及以上或单机补帖额在10000元以上的购机者,须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进行购机真实性审查后,实行“先申请、后购机”的程序办理补贴。 | 中央和地方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古蔺县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按《古蔺县2017-2018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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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泸市财综〔2017〕34号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 |
| 中央:0.75万元/户;省级:建档立卡贫困户D级1.25万元/户;建档立卡贫困户C级和其他三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0.35万元/户(三区、泸县、合江县标准)中央:0.85万元/户 省级:建档立卡贫困户D级1.15万元/户;建档立卡贫困户C级和其他三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0.25万元/户(叙永县、古蔺县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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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综〔2017〕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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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综〔2018〕38号 |
| 住建局 | ||||||||||||||
泸市财综〔2017〕142号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认定的农村C、D级危房户 |
| 市级:参照0.48万元/户的标准,根据区县危房改造自筹资金情况予以补助(三区、泸县、合江县标准)市级:参照0.6万元/户的标准,根据区县危房改造自筹资金情况予以补助(叙永县、古蔺县标准) | √ |
| 住建局 | ||||||||
川财投[2017]159号、川财投[2017]6号、川建村镇发[2018]244号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四类重点人员 | 1.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 参照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D级危房按照4万元/户补助资金下达,乡镇需根据农户实际情况原则上实行1-2人户3万元/户,3-4人户4万元/户、5人户及以上5万元/户三种标准,不得平均补助;C级危房补助资金1.3万元/户 | √ |
| 住建局 | ||||||||
7 | 国发【2006】17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 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 |
| 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 √ |
| 企业科 | |||||||
川财企[2017]72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2017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2017 |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应发<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川财企[2017]72号)要求,用于对符合条件的12户,55名移民发放直接补助。 | 省上拨付资金到县财政,县财政拨付给县扶贫移民局,县扶贫移民局拨付到相关乡镇,由乡镇直接拨付给经省扶贫移民局审批后享受后扶政策的移民。 | 50元/人/月 | √ |
| 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 ||||||||
川财企[2017]72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2018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2018 |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 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应发<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川财企[2017]72号)要求,用于对符合条件的12户,55名移民发放直接补助。 | 省上拨付资金到县财政,县财政拨付给县扶贫移民局,县扶贫移民局拨付到相关乡镇,由乡镇直接拨付给经省扶贫移民局审批后享受后扶政策的移民。 | 50元/人/月 | √ |
| 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 ||||||||
8 | 泸市财社〔2016〕143号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 城乡低保资金,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 | 1.城乡低保:采取补差模式,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金额,并按月社会化发放。 | 城乡低保:1、个人申请;2、乡镇会同村入户调查;3、调查结果公示;4、民主评议;5、评议结果公示;6、乡镇审核小组审核;7、审核结果公示;8、县民政局审批;9、审批结果公示;10、县民政局划拨到乡镇;11、乡镇分别划拨到低保户 | 1.城乡低保2017年标准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年3400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月500元。 2.临时救助临时由各区县自行制订相关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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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社〔2017〕14号 | 城乡低保人员 | 采取补差模式,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金额,并按月社会化发放。 | 城乡低保2017年标准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年3400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月5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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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社〔2017〕39号 | ||||||||||||||||
泸市财社〔2017〕111号 | ||||||||||||||||
泸市财社〔2017〕114号 | ||||||||||||||||
泸市财社〔2016〕140号 | 精简职工 | 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精简下放到农村安家落户的老职工。给予每人每月400元补助。。 | 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在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精简下放到农村安家落户的老职工。给予每人每月400元补助。。 | √ |
| 民政局 | ||||||||||
泸市财社〔2017〕40号 | ||||||||||||||||
泸市财社〔2017〕93号 | ||||||||||||||||
泸市财社〔2018〕2号 | ||||||||||||||||
无 | 临时救助 | 临时救助: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 | 没有固定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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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社〔2017〕148号 | 特困供养人员 | 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农村五保)供养 | 2017年1-6月补助标准为:农村分散供养300元/人.月、集中供养400元/人.月;城镇分散供养400元/人.月、集中供养500元/人.月。2017年7月-12月补助标准为:农村分散供养400元/人.月、集中供养650元/人.月;城镇分散供养500元/人.月、集中供养650元/人.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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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社〔2017〕171号 | 城乡低保人员 | 采取补差模式,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以户为单位,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补助金额,并按月社会化发放。 | 城乡低保2018年标准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年3840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每人每月54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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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社〔2018〕4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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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泸市财社〔2016〕143号 | 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 | 孤儿生活补助 | 对象为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并经民政部门认定。2017年标准为:集中供养1300元/人.月,分散供养810元/人.月。(备注:孤儿补助标准从2017年10月调整为散居810人/月,集中1300人/月,并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
| 中央:400元/人.月 省级:剩余部分的25% 市级:对儿童福利院,扣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剩余部分全额承担;对三区,扣除中央补助,剩余部分补助15% | |
| 民政局 | |||||||
泸市财社〔2017〕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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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社〔2016〕141号 | 流浪乞讨人员补助 | 对象为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
| 无明确补助标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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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社〔2017〕114号 | 孤儿生活补助、流浪乞讨对象补助 |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为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并经民政部门认定。2017年标准为:集中供养1300元/人.月,分散供养81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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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 | |||||||||
泸市财社〔2017〕171号 | 孤儿生活补助、流浪乞讨对象补助 | 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为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并经民政部门认定。2018年标准为:集中供养1300元/人.月,分散供养81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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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社〔2017〕47号 | 解决受灾人员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 | 当年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 |
| 中央: | |
| 民政局 | |||||||||
| 精简退职老职工和“三项建设”(地方水利建设、农田 基本建设、公路建设等)致残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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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简退职人员:400元/月;三项建设全残:300元/月;三项建设半残:150元/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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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 解决受灾人员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 | 户籍在古蔺县范围内,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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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泸市财社〔2016〕144号 | 优抚补助资金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补助;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 | 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 伤残抚恤审批流程:个人申请、退伍档案、民政局审核,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指定医院鉴定后评定伤残等级,专家鉴定意见,省民政厅审批。 |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医疗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费用, 特殊医疗费自付部分后全额补助,包括住院起付额、超封线医疗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应付额。门诊费用个人账户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基本医疗规定范围的,扣除特殊医疗费自付部分后全额补助。其他优抚对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优先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再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医疗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5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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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社〔2017〕46号 | ||||||||||||||||
泸市财社〔2017〕88号 | ||||||||||||||||
11 | 泸市财社〔2017〕47号 | 优抚补助资金 | 2017年10月1日起至今,补助标准: | 抚恤和生活补助范围:残疾军人(含伤残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老烈士子女、农村籍满60周岁退役士兵、老党员。医疗补助范围: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两参人员 | 中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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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社〔2017〕89号 | ||||||||||||||||
泸市财社〔2017〕147号 | ||||||||||||||||
泸市财社〔2017〕169号 | ||||||||||||||||
泸市财社〔2017〕166号 | ||||||||||||||||
泸市财社〔2017〕146号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补助;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 | 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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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社〔2017〕161号 | ||||||||||||||||
泸市财社〔2017〕175号 | ||||||||||||||||
11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7]154号); 2.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7]173号); 3.古蔺县民政局.古蔺县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古民政[2018]12号) | 死亡抚恤、60岁农村籍退役人员 | 抚恤和生活补助范围:残疾军人(含伤残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民工)、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老烈士子女、农村籍满60周岁退役士兵、老党员。医疗补助范围: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两参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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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民发【2017】173号 | 农村籍退役士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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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民发【2017】173号 | 烈士子女 | 烈属:22692元(县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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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民发【2017】173号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在乡复员军人:15708元(县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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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民发【2017】173号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8208元(县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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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民发【2017】173号 | 参战人员 |
| 参战参试人员:8232元(县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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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民发【2017】170号 | 伤残抚恤 |
| 1、 一级 | |
| 社保局 | ||||||||||
12 | 泸市财社〔2016〕142号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城乡低保对象、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各区县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 2017年包括:门诊救助、住院救助、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 | 1、个人申请;2、村上审查;3、乡镇审核;4、县民政局审批;5、审批结果公示;6、县民政局划拨资金到乡镇;7、乡镇发放资金到申请人账户 | 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参保缴费按第一档全额代缴(180元/年),孤儿、特困供养人员按第二档全额代缴(360元/年)。门诊救助、住院救助标准由各区县自行制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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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社〔2017〕38号 | ||||||||||||||||
泸市财社〔2017〕94号 | ||||||||||||||||
泸市财社〔2017〕14号 | ||||||||||||||||
泸市财社〔2017〕95号 | ||||||||||||||||
泸市财社〔2017〕102号 | ||||||||||||||||
泸市财社〔2017〕168号 | 城乡低保对象、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各区县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 2018年包括:门诊救助、住院救助、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 | 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参保缴费按第一档全额代缴(标准待定),孤儿、特困供养人员按第二档全额代缴(标准待定)。门诊救助分为一般门诊和慢性病门诊,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一般门诊500元/人.年,慢性病门诊2000元/人.年;城乡低保对象慢性病门诊2000元/人.年。住院救助分为一般住院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其中:孤儿和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住院经医保报销后全额救助,政策范围外由区县统筹解决;;城乡低保人员享受医疗救助标准为一般住院救助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元/人.年;重特大疾病住院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人.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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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社〔2018〕46号 | ||||||||||||||||
泸市财社〔2018〕47号 | ||||||||||||||||
古府发[2015]24号古蔺县政府关于印发古蔺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古蔺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求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古脱领[2016]56号古蔺县脱贫攻坚领导组关于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古府办[2017]45号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古蔺县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古脱贫办发[2017]56号古蔺县脱贫攻坚领导组推进办公室关于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7]113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 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 |
| 1、低保对象一般住院按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70%报销,一年封底线为5000元、低保对象重大疾病住院按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70%报销,一年封底线为20000元;2、特困人员、孤儿住院零支付;3、特困人员、孤儿一般门诊一年500元,特殊门诊2000元;4、城乡低保门诊2000元。 | |
| 民政局、残联(2017残联、2018民政局) | ||||||||||
13 | 泸市财社〔2017〕59号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助资金 | 补贴对象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 | 补贴标准对一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补贴,对二级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护理费用补贴。 | 凭残疾证享受 | 省级补助:对三区40%、对扩权县55% 市级补助:对三区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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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社〔2018〕19号 | ||||||||||||||||
泸市财社〔2018〕62号 | ||||||||||||||||
14 | 泸市财社〔2016〕140号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助资金 | 对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泸州市户籍低保对象发放生活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标准2016年按每人每月60月执行,2017-2020年每年提高10元(2017年按每人每月70元执行),到2020年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 凭残疾证享受 | 省级补助:对三区30%、对扩权县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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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社〔2017〕154号 | ||||||||||||||||
泸市财社〔2018〕2号 | ||||||||||||||||
泸市财社〔2018〕62号 | ||||||||||||||||
无 | 城乡低保对象的残疾人 |
| 80元/人.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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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泸市财社〔2017〕142号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 1.国家奖励扶助:奖扶资金发放标准为:80元/人/月; 2.四川省奖励扶助:奖扶资金发放标准为人均80元/人/月。 | 国家奖励扶助:奖励扶助对象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 享受对象本人到乡镇卫计办申报录入系统,然后开展知情群众调查-村级核查-乡镇初审-公示-县级复审-确认享受-卫计局划拨款项。如县级复审不通过便将对象退出系统并予以不符合告知书 | 中央: |
| √ | 卫计局 | |||||||
泸市财社〔2017〕118号 | ||||||||||||||||
泸市财社〔2017〕117号 | ||||||||||||||||
泸市财社〔2017〕51号 | ||||||||||||||||
泸市财社〔2017〕167号 | ||||||||||||||||
泸市财社〔2017〕166号 | ||||||||||||||||
泸市财社〔2018〕6号 | ||||||||||||||||
16 | 泸市财社〔2017〕142号 | 2017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 1.2017年,四川省特扶奖励金(伤残、死亡)发放标准为:独生子女伤残520元/月,独生子女死亡650元/月。超出国家标准(伤残270,死亡340)部分省、市、区分级承担 2.四川省特扶奖励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标准为:一级600元/月,二级400元/月,,三级200元/月,超出国家标准(2017年1级300/月 ,2级200/月,3级100/月)部分省、市、区分级承担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享受对象本人到乡镇卫计办申报录入系统,然后开展知情群众调查-村级核查-乡镇初审-公示-县级复审-确认享受-卫计局划拨款项。如县级复审不通过便将对象退出系统并予以不符合告知书 | "中央: |
| √ | 卫计局 | |||||||
泸市财社〔2017〕118号 | ||||||||||||||||
泸市财社〔2017〕117号 | ||||||||||||||||
泸市财社〔2017〕51号 | ||||||||||||||||
泸市财社〔2017〕167号 | ||||||||||||||||
泸市财社〔2017〕166号 | ||||||||||||||||
泸市财社〔2018〕6号 | 2018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 1.2018年,四川省特扶奖励金发放标准为:独生子女伤残520元/月,独生子女死亡650元/月。超出国家标准(伤残350,死亡450)部分省财政负担35%,市财政负担10%,区财政负担55%。 2.四川省其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标准为:一级600元/月,二级400元/月,,三级200元/月,超出国家标准(2018年1级400/月 ,2级300/月,3级200/月)部分省财政负担35%,市财政负担10%,区财政负担55%。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
17 | 泸市财教(2017)52 | 中职助学金 | 助学金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1.县内中职学校组织一二年级在校生填备案表;2.学校统一为新生办理“中职学生资助卡”;3.学校上报数据到县教育局资助中心;4.县资助中心会同县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5.学校到财政划款并按学生实际在校月数进行公示并打卡到学生资助卡。 | 中央:1900元/人/年 市级:对市级学校承担100元/人/年 | √ |
| 教育局 | |||||||
泸市财教(2017)71 | ||||||||||||||||
泸市财教(2018)41 | ||||||||||||||||
18 | 泸市财教(2017)58 | 建档立卡中职学生特别补助 | 生活补助 |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读中职学校的在校学生 | 1.县教育局宣传,并组织读中职学校建档立卡学生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网”注册申请补助;2.省内中职学校(含技工校)在网上审核网上申请学生是否在本校就读(省外就读中职学生提供在校就读证明上传资助网);3.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和县人社局根据学校审核的校情况,导出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县扶贫办审核是否属精准扶贫;4.县教育局资助中心根据县扶贫审核结果,在资助网上审核、公示,并将名单报县财政局;5.同县财政局下达建档立卡中职(含技工)学生特别补助资金计划给县教育局;6.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到财政划款并按通过学生本人上报资助网上的银行卡打卡给学生本人。 | 每生每期500元(每年1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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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教(2017)71 | ||||||||||||||||
泸市财教(2018)41 | ||||||||||||||||
19 | 泸市财教(2017)58 | 建档立卡贫困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特别资助 | 学费资助 | 建档立卡学生 | 1.县教育局宣传,并组织2016年秋起新入大学的建档立卡学生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网”注册申请补助;2.省内本专科学校在网上审核网上申请学生是否在本校就读(省外就读本专科学生提供在校就读证明上传资助网)[免费生不能享受此政策];3.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和县人社局根据学校审核的校情况,导出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县扶贫办审核是否属精准扶贫;4.县教育局资助中心根据县扶贫审核结果,在资助网上审核、公示,并将名单报县财政局;5.同县财政局下达建档立卡本专科学生特别补助资金计划给县教育局;6.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到财政划款并按通过学生本人上报资助网上的银行卡打卡给学生本人。 | 省级:800元/人/年 市级:600元/人/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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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教(2017)71 | ||||||||||||||||
泸市财教(2018)41 | ||||||||||||||||
| 县内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 1.县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各校实际在校人数按比例(55%)下达资助计划;2.县内普通高中学校组织在校应届生填写申请表;3.各班组织评审、学校评审、公示;4.学校统一为新生办理“普通高中资助卡”;5.学校上报资助名册到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审核;6.学校到财政划款并按学生打卡到学生普通高中资助卡。 | 按实际收费标准减免(每生每年古蔺中学920元、蔺阳中学680元、皇华中学560元、白沙中学5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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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教(2017)58 | 生活补助 | 建档立卡学生 | 1.县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际寄宿生人数按比例下达资助计划;2.县内初中、小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填写申请表(同时注明监护人银行卡信息);3.各班组织评审、学校评审、公示;4.学校上报资助名册到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审核;5.学校到财政划款并按学生打卡到学生普通高中资助卡。 | 省级:800元/人/年 市级:600元/人/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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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教(2017)71 | ||||||||||||||||
泸市财教(2018)41 | ||||||||||||||||
| 县内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 每生每期小学生500元(每年1000元)、每生每期初中生625元(每年1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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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特别资助 | 精准扶贫建档立卡2016年秋起新入全日制本专科学校的在校学生(免费生除外) | 1.县教育局宣传,并组织2016年秋起新入大学的建档立卡学生在“四川省学生资助网”注册申请补助;2.省内本专科学校在网上审核网上申请学生是否在本校就读(省外就读本专科学生提供在校就读证明上传资助网)[免费生不能享受此政策];3.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和县人社局根据学校审核的校情况,导出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县扶贫办审核是否属精准扶贫;4.县教育局资助中心根据县扶贫审核结果,在资助网上审核、公示,并将名单报县财政局;5.同县财政局下达建档立卡本专科学生特别补助资金计划给县教育局;6.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到财政划款并按通过学生本人上报资助网上的银行卡打卡给学生本人。 | 每生每年4000元(学费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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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泸市财教(2017)105 | 普通高中助学金 | 助学金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1.县财政局、教育局根据各校实际在校人数按比例(36%)下达资助计划;2.县内普通高中学校组织在校应届生填写申请表;3.各班组织评审、学校评审、公示;4.学校统一为新生办理“普通高中资助卡”;5.学校上报资助名册到县教育局资助中心审核;6.学校到财政划款并按学生打卡到学生提供的监护人银行卡上。 | 每年生均2000元(一档2500元、二档2000元、三档15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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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市财教(2017)21 | ||||||||||||||||
泸市财教(2017)71 | ||||||||||||||||
泸市财教(2018)38 | ||||||||||||||||
泸市财教(2018)33 | ||||||||||||||||
21 | 泸市财教笺(2017)8 | 困难大学生就业帮扶补助资金 | 就业帮扶 | 困难毕业生 |
| 省级:400元/人/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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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帮扶 | 就业困难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以毕业证时间起计算,毕业一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
| 一次性就业补助3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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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 2017年县级教育扶贫救助基金 | 建档立卡 | 古蔺县户籍且在学前教育至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 | 通过乡镇、村组宣传,古蔺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在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基础上,仍然存在与就学相关的特殊困难。根据个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教育部门审定、村上公示,由县教育局打卡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上。 | 2017年:综合考虑贫困家庭困难程度、就学负担等相关因素确定一般控制在300—5000元之间,对确需超过救助标准上限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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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就读学前教育至高中阶段的 | 通过学校宣传,根据建档卡学生及监护人申请,村委初审、乡镇复审、公示、学校为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减免后,报送教育局,教育局审核后打卡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上。 | 2017年:据实减免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教辅资料、校服等费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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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县级教育扶贫救助基金 | 古蔺县户籍且在学前教育至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 | 通过乡镇、村组宣传,古蔺籍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在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基础上,仍然存在与就学相关的特殊困难。根据个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教育部门审定、村上公示,由县教育局打卡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上。 | 2018年:综合考虑贫困家庭困难程度、就学负担等相关因素确定一般控制在500—5000元之间,对确需超过救助标准上限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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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就读学前教育至高中阶段的 | 通过学校宣传,根据建档卡学生及监护人申请,村委初审、乡镇复审、公示、学校为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减免后,报送教育局,教育局审核后打卡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卡上。 | 2018年:减免学生教辅资料费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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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泸市财农[2017]144号 | 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 | 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 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 |
| 中央:60元/头 | √ |
| 农业局 | |||||||
24 |
|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水稻、玉米 | 古蔺县:双沙镇、马蹄镇、观文镇、椒园镇、白泥镇、太平镇、石屏镇、二郎镇、永乐镇、东新镇、石宝镇、丹桂镇、水口镇、金星镇、大村镇、土城镇、德耀镇、龙山镇、鱼化镇、护家镇、古蔺镇的参保农户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水稻、玉米种植综合保险条款第二十一至二十七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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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小麦 | 古蔺县:双沙镇、马蹄镇、观文镇、椒园镇、白泥镇、太平镇、石屏镇、二郎镇、永乐镇、东新镇、石宝镇、丹桂镇、水口镇、金星镇、大村镇、土城镇、德耀镇、龙山镇、鱼化镇、护家镇、古蔺镇的参保农户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小麦种植保险条款第二十一至二十七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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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油菜 | 古蔺县:双沙镇、马蹄镇、观文镇、椒园镇、白泥镇、太平镇、石屏镇、二郎镇、永乐镇、东新镇、石宝镇、丹桂镇、水口镇、金星镇、大村镇、土城镇、德耀镇、龙山镇、鱼化镇、护家镇、古蔺镇的参保农户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油菜种植保险条款第二十一至二十七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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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马铃薯 | 古蔺县:双沙镇、马蹄镇、观文镇、椒园镇、白泥镇、太平镇、石屏镇、二郎镇、永乐镇、东新镇、石宝镇、丹桂镇、水口镇、金星镇、大村镇、土城镇、德耀镇、龙山镇、鱼化镇、护家镇、古蔺镇的参保农户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马铃薯种植保险条款第二十一至二十七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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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露地蔬菜 | 古蔺县:双沙镇、马蹄镇、观文镇、椒园镇、白泥镇、太平镇、石屏镇、二郎镇、永乐镇、东新镇、石宝镇、丹桂镇、水口镇、金星镇、大村镇、土城镇、德耀镇、龙山镇、鱼化镇、护家镇、古蔺镇的参保农户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露地蔬菜种植保险条款第二十四至二十八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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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大棚蔬菜 | 古蔺县双沙镇、马蹄镇、观文镇、椒园镇、白泥镇、太平镇、石屏镇、二郎镇、永乐镇、东新镇、石宝镇、丹桂镇、水口镇、金星镇、大村镇、土城镇、德耀镇、龙山镇、鱼化镇、护家镇、古蔺镇的参保农户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大棚蔬菜种植保险条款第二十三至二十八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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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水果类作物 | 古蔺县:双沙镇、马蹄镇、观文镇、椒园镇、白泥镇、太平镇、石屏镇、二郎镇、永乐镇、东新镇、石宝镇、丹桂镇、水口镇、金星镇、大村镇、土城镇、德耀镇、龙山镇、鱼化镇、护家镇、古蔺镇、的参保农户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水果类作物种植保险条款第二十二至二十八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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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烟草 | 古蔺县:双沙镇、马蹄镇、观文镇、椒园镇、白泥镇、太平镇、石屏镇、二郎镇、永乐镇、东新镇、石宝镇、丹桂镇、水口镇、金星镇、大村镇、土城镇、德耀镇、龙山镇、鱼化镇、护家镇、古蔺镇、的参保农户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烟草种植保险条款第二十一至二十七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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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
|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高粱 | 古蔺县:双沙镇、马蹄镇、观文镇、椒园镇、白泥镇、太平镇、石屏镇、二郎镇、永乐镇、东新镇、石宝镇、丹桂镇、水口镇、金星镇、大村镇、土城镇、德耀镇、龙山镇、鱼化镇、护家镇、古蔺镇、的参保农户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高粱种植保险条款第二十一至二十八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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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杂交水稻 | 古蔺县:双沙镇、马蹄镇、观文镇、椒园镇、白泥镇、太平镇、石屏镇、二郎镇、永乐镇、东新镇、石宝镇、丹桂镇、水口镇、金星镇、大村镇、土城镇、德耀镇、龙山镇、鱼化镇、护家镇、古蔺镇、的参保农户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杂交水稻制种保险条款第二十一至二十八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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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能繁母猪 | 古蔺县:双沙镇、马蹄镇、观文镇、椒园镇、白泥镇、太平镇、石屏镇、二郎镇、永乐镇、东新镇、石宝镇、丹桂镇、水口镇、金星镇、大村镇、土城镇、德耀镇、龙山镇、鱼化镇、护家镇、古蔺镇、的参保农户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第二十二至二十八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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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
|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育肥猪 | 古蔺县:双沙镇、马蹄镇、观文镇、椒园镇、白泥镇、太平镇、石屏镇、二郎镇、永乐镇、东新镇、石宝镇、丹桂镇、水口镇、金星镇、大村镇、土城镇、德耀镇、龙山镇、鱼化镇、护家镇、古蔺镇、的参保农户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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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奶牛 | 古蔺县:双沙镇、马蹄镇、观文镇、椒园镇、白泥镇、太平镇、石屏镇、二郎镇、永乐镇、东新镇、石宝镇、丹桂镇、水口镇、金星镇、大村镇、土城镇、德耀镇、龙山镇、鱼化镇、护家镇、古蔺镇、的参保农户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奶牛养殖保险条款第二十三至二十八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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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肉牛 | 古蔺县:双沙镇、马蹄镇、观文镇、椒园镇、白泥镇、太平镇、石屏镇、二郎镇、永乐镇、东新镇、石宝镇、丹桂镇、水口镇、金星镇、大村镇、土城镇、德耀镇、龙山镇、鱼化镇、护家镇、古蔺镇、的参保农户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肉牛养殖保险条款第二十三至二十九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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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4 |
|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羊 | 古蔺县:双沙镇、马蹄镇、观文镇、椒园镇、白泥镇、太平镇、石屏镇、二郎镇、永乐镇、东新镇、石宝镇、丹桂镇、水口镇、金星镇、大村镇、土城镇、德耀镇、龙山镇、鱼化镇、护家镇、古蔺镇、的参保农户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羊养殖保险条款第二十三至二十九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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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鸡 | 古蔺县:双沙镇、马蹄镇、观文镇、椒园镇、白泥镇、太平镇、石屏镇、二郎镇、永乐镇、东新镇、石宝镇、丹桂镇、水口镇、金星镇、大村镇、土城镇、德耀镇、龙山镇、鱼化镇、护家镇、古蔺镇、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养鸡保险条款第二十二至二十八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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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鱼类 | 古蔺县:双沙镇、马蹄镇、观文镇、椒园镇、白泥镇、太平镇、石屏镇、二郎镇、永乐镇、东新镇、石宝镇、丹桂镇、水口镇、金星镇、大村镇、土城镇、德耀镇、龙山镇、鱼化镇、护家镇、古蔺镇、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鱼类养殖保险条款第二十三至二十九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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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地方财政补贴型育肥猪出栏价格 | 古蔺县:双沙镇、马蹄镇、观文镇、椒园镇、白泥镇、太平镇、石屏镇、二郎镇、永乐镇、东新镇、石宝镇、丹桂镇、水口镇、金星镇、大村镇、土城镇、德耀镇、龙山镇、鱼化镇、护家镇、古蔺镇、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地方财政补贴型育肥猪出栏价格保险条款第十九至二十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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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森林 | 古蔺县:双沙镇、马蹄镇、观文镇、椒园镇、白泥镇、太平镇、石屏镇、二郎镇、永乐镇、东新镇、石宝镇、丹桂镇、水口镇、金星镇、大村镇、土城镇、德耀镇、龙山镇、鱼化镇、护家镇、古蔺镇、的参保农户 |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森林保险条款第二十二至二十九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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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水稻 | 古蔺县马嘶乡的参保农户 |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水稻种植保险条款第二十至二十三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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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玉米 | 古蔺县马嘶乡的参保农户 |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玉米种植保险条款第二十至二十三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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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油菜 | ;古蔺县马嘶乡的参保农户 |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油菜种植保险条款第十九至二十二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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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马铃薯 | 古蔺县马嘶乡的参保农户 |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马铃薯种植保险条款第二十至二十三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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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能繁母猪 | 古蔺县马嘶乡的参保农户 |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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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育肥猪 | 古蔺县马嘶乡的参保农户 |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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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肉牛 | 古蔺县马嘶乡的参保农户; |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肉牛养殖保险(政策性)条款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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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能繁母牛 | 古蔺县马嘶乡的参保农户 |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产险四川省地方财政能繁母牛养殖保险条款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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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羊 | 古蔺县马嘶乡的参保农户 |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羊养殖保险条款第二十三至二十七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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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森林 | 古蔺县马嘶乡的参保农户 |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森林综合保险条款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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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农户房屋 | 古蔺县马嘶乡的参保农户; |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农户房屋保险(泸州市)(政策性)条款第二十三至二十七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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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水稻、玉米 | 古蔺县桂花乡、大寨乡、黄荆乡、箭竹乡的参保农户 |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稻、玉米种植综合保险条款第二十二至二十八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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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蔬菜 | 古蔺县桂花乡、大寨乡、黄荆乡、箭竹乡的参保农户 |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蔬菜种植保险条款第二十四至三十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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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能繁母猪 | 古蔺县桂花乡、大寨乡、黄荆乡、箭竹乡的参保农户 |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能繁母猪养殖保险条款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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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肥猪 | 古蔺县桂花乡、大寨乡、黄荆乡、箭竹乡的参保农户 |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育肥猪养殖保险条款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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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肉牛 | 古蔺县桂花乡、大寨乡、黄荆乡、箭竹乡的参保农户 |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肉牛养殖保险条款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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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肉羊 | 古蔺县桂花乡、大寨乡、黄荆乡、箭竹乡的参保农户 |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肉羊养殖保险条款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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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 | 森林 | 古蔺县桂花乡、大寨乡、黄荆乡、箭竹乡的参保农户 |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森林综合保险条款第二十三至二十六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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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2017 |
| 在本公司投保的农户 | 出现查勘—市公司核损—分公司核赔打款 | 赔款金额用于农户恢复再生产。赔付标准如下:育肥猪9.8/KG,最高赔付700元;能繁母猪1000元/头;肉牛12.5/kg,最高赔付5000元;肉羊25/kg,最高赔付1000元;玉米、水稻400/亩 | √ |
| 中华保险公司 | ||||||||
| 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2018 |
| 在本公司投保的农户 | 出现查勘—市公司核损—分公司核赔打款 | 赔款金额用于农户恢复再生产。赔付标准如下:育肥猪9.8/KG,最高赔付700元;能繁母猪1000元/头;肉牛12.5/kg,最高赔付5000元;肉羊25/kg,最高赔付1000元;玉米、水稻400/亩 | √ |
| 中华保险公司 | ||||||||
25 | 泸市府办法【2013】45号 |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 | 经排查和专家鉴定,无法通过工程治理排除险情,且居住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按规划实施搬迁的住户。 |
| 1、市级:1.5万/户,其中贫困县2.7万/户,(叙永、古蔺两县县级补助经费由市财政统筹,补助标准为2.7万元/户); 2、省级:一般地区一般户直补2.5万元/户、民 族地区(含民族待遇县)及一般地区低保户直补3万元/户,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费按1万元/户补助。 3、县(区)级财政补助1.2万元/户; | √ |
| 国土局 | |||||||
川财投(2017)230号 | 经地质队核实存在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由村社、乡镇申报、县国土局审核备案设定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根据地质队编制的避险搬迁规划,由县人民政府下达避险搬迁文件中的搬迁户 | 避险搬迁户填写申请-搬迁户将隐患点内房屋拆除复垦—县国土局组织县级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通过通过财政直接支付补助到户 | 省级补助4万元(含1万元基础建设费),市级2.7万元 | √ |
| 国土局 | ||||||||||
26 |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扶贫移民局 省残联关于发放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具体事项的通知》(川财社〔2016〕2号) | 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助 | 对建档立卡且未享受低保的持证残疾人发放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资金 | 建档立卡且未享受低保的持证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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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局 | |||||||
27 | 泸市人社办[2016]90号、古脱贫办[2018]54号 | 农村公益性岗位补助 | 劳动保障扶贫专员、贫困劳动力公益性岗位 | 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的劳动年龄内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残疾人、农村低保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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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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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1、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 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元。新农保或城居保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在泸市府发〔2014〕39号发布前未领取国家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发布之月起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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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 |||||||
29 | 古府发(2016)125号 | 古蔺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程 | 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住房及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分散自建户建(购)房、投亲靠友安置补助。 |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以下四类条件之一且“十三五”期间未重复享受农村建房补助政策,可享列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 政策宣传、动员,贫困户自愿申请;调查摸底;村上民主评议;村两委、驻村工作组初审;村级公示;镇级审核、公示;县级备案。 | 一、集中及分散统建安置。统一选择施工队伍进行建设,贫困户不负担建房资金。 | 是(分散自建户补助资金) |
| 发改局 | |||||||
30 | 川扶贫移民发[2015]286号 | 雨露计划 | 贫困学生雨露计划补助 |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且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 | 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提交申请,各级人员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贫困户资格审核及在校学籍审核,审核通过人员在村上进行公示最终确认通过名单,县财政拨付给县扶贫移民局,县扶贫移民局直接拨付给审核通过的学生。 | 750元每人每学期 | |
| 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 |||||||
31 | 无 | 精准扶贫到户项目 | 产业扶贫到户项目 | 规划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 中央及省上拨付资金到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划拨到乡镇,直补到户。 | 3000元/户 | |
| 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