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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信 访 件 编 号 | 举报县市区 | 详细地址 | 举报内容 | 调查核实情况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备注 |
1 | SD20LD1021LZ01 | 江阳区 | 江阳区通滩镇魏国村 | 通滩镇魏国村7社万昭彬违反国家农村建房八不准规定,大面积毁坏集体林地(半座山),侵占耕地用于修建别墅,2020开始多次向省、市、区等有关部门反应未果。 | 2023年10月22日,江阳区副区长曾镜枫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万昭彬;身份证号码510521********633X;住址: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魏国村;联系电话:130********。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落实行政审批要求的情况; 2019年,万昭彬、万克华、刘文华、杜红、胡远清五户,分别取得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同意建房的批复(泸江府地发〔2019〕1号、泸江府地发〔2019〕3号)。 (二)近年来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2020年11月13日,因违建行为,区农业农村局向万昭彬等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20年12月16日,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通滩镇对万昭彬等五户涉嫌违法建房处施工用电进行断电。区农业农村局、通滩镇政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多次到建设现场进行检查,宣传相关政策,并多次约谈万昭彬等人,要求其停止修建住房的违法行为。2021年4月29日,区农业农村局对万昭彬等五户违法占用林地建房行为进行了处罚;2022年4月,省林业和草原局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杜红、胡远清、万昭彬三户宅基地农房建设项目使用江阳区集体林地194平方米。经区政府研究,2023年5月31日,区农业农村局对万昭彬、万克华等五户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及附属设施,依法进行查处。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通滩魏国村7社万昭彬违反国家农村建房八不准规定,大面积毁坏集体林地(半座山),侵占耕地用于修建别墅”。经核实,该问题属实。 经调查,万昭彬等人合建的四合院涉嫌非法占用耕地49.63平方米建房,违反了农村建房“八不准”中的“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的规定;万昭彬等人合建的四合院及附属设施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共计1300.71平方米,具体为:(1)四合院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244.16平方米(其中:耕地49.63平方米、林地194.53平方米);(2)四合院院坝涉嫌超过标准多占土地241.03平方米;(3)四合院附属设施涉嫌无审批手续占用土地815.52平方米。其中万昭彬等人合建的四合院非法占用林地194.53平方米,区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4月对万昭彬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虽获得了林地许可,但该林地尚未转为建设用地,仍然不合法。 (二)关于“2020开始多次向省、市、区等有关部门反应未果”。经核实,该问题部分属实。 2020年自接到群众反映以来,我区认真履行职责进行监管,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一是2020年11月13日,因违建行为,区农业农村局向万昭彬等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二是2020年12月16日,对万昭彬涉嫌违法建房处的施工用电进行了断电,只保留了看守工地的民用照明电。三是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通滩镇政府多次到建设现场检查,宣传相关政策,并两次约谈万昭彬等人,要求其停止修建住房的违法行为。四是2021年4月,区农业农村局对万昭彬等五户违法占用林地建房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五是经区政府研究,2023年5月31日,区农业农村局对万昭彬、万克华等五户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及附属设施,依法进行查处。在监管方面,由于监管部门无行政强制权,存在监管手段单一、监管偏软的情况。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 | 一、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曾镜枫 责任单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泸州市江阳区农业农村局局长芶杰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阳区分局局长何继端 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党委书记赵波 (一)关于“通滩魏国村7社万昭彬违反国家农村建房八不准规定,大面积毁坏集体林地(半座山),侵占耕地用于修建别墅”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 经区政府研究,2023年5月31日,区农业农村局对万昭彬、万克华等五户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及附属设施,依法进行查处,并于7月7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责令万昭彬、万克华、刘文华、杜红、胡远清十五日内共同退还非法占用土地1300.71平方米给通滩镇魏国村七组(其中:四合院房屋非法占用土地244.16平方米、四合院院坝非法占用土地241.03平方米、四合院附属设施非法占用土地815.52平方米);并限期十五日内共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00.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2.整改措施 (1)按照职责分工,通滩镇加强日常巡查监管,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要求网格员开展巡查并建立巡查台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 (2)按程序依法查处,如行政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关于“2020开始多次向省、市、区等有关部门反应未果”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整改措施 (1)接到群众投诉,建立问题台账,落实专人调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积极回应群众投诉问题。 (2)积极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在执法过程中规范公正执法,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二、回访情况 2023年10月24日,工作专班到被投诉人建房所在地通滩镇魏国村回访群众代表10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满意。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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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SD20LD1021LZ02 | 江阳区 | 华阳街道 | 1.酒城华府1号楼下餐饮商家产生的油烟扰民,影响居民正常生活。2.栖龙圣境车库的门禁声音大、扰民。 | 2023年10月21日—23日,江阳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罗太明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一)酒城华府1号楼位于泸州市江阳区丹艳路109号,1号楼下有餐饮店8家,分别是:奢香印象、佳佳社区火锅、李庄白肉、壹家老火锅、蜀香牛肉面、王氏现捞、川云乡村菜、正宗水城羊肉米线。 (二)栖龙圣境小区车库有3个出入口,出入口的门禁系统附带语音提示功能,由泸州市神牛博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管理。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落实行政审批要求的情况 “奢香印象”2023年6月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2MA62KX4E90,2019年11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105022281731)。“佳佳社区火锅”2022年7月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2MA7GY07Y2R,2022年3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105020118805)。“李庄白肉”2017年5月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2MA62T2B70P,2018年12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105020039183)。“壹家老火锅”2022年1月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2MA7EERPL31,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蜀香牛肉面”2019年5月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2MA66HFW6XK,2019年9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105020079802)。“王氏现捞”2019年6月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2MA62Y34F1H,2019年8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105020079064)。“川云乡村菜”2019年12月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2MA66ADE88G,2020年3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105020093007)。“正宗水城羊肉米线”2020年6月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2MA6AQ75N87,2020年7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105020098053)。 (二)近年来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江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印发了《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实施业务指导,督促城市建成区重点餐饮企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同时联合华阳街道开展常态化巡查,督促餐饮店加强油烟净化设备的检修维护,定期清洗。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群众反映的“酒城华府1号楼下餐饮商家油烟扰民”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 2023年10月21日,工作专班到现场核查,发现酒城华府1号楼下“壹家老火锅”等8家餐饮店的厨房油烟均统一接入了商铺背后的公共烟道,通过大型油烟净化设备处理后进行排放,但发现“壹家老火锅”的排烟管道因年久老化出现破损,“奢香印象”油烟净化器与公共排烟管道连接处产生缝隙,导致出现油烟散排扰民情况;其余6家餐饮店虽然将油烟接入了公共烟道,但还是存在跑冒滴漏的现象。 (二)关于群众反映的“栖龙圣境车库门禁声音大、扰民”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 2023年10月21日,工作专班到现场核查,发现栖龙圣境车库有3个出入口,出入口的门禁系统附带语音提示功能,车辆进出车库时,门禁系统会自动发出语音提示,门禁音量在深夜较为明显,对周边楼栋居民生活有一定影响。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 一、处理情况 (一)关于“酒城华府1号楼下餐饮商家油烟扰民”问题。 责任领导:泸州市江阳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罗太明 责任单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泸州市江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陆地 泸州市江阳区华阳街道党工委书记刘继亮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整改措施。 一是约谈餐饮店负责人。约谈酒城华府1号楼下8家餐饮店负责人,责令餐饮店落实主体责任,立即对厨房烟道、油烟净化设备进行清洗。同时加强长效管理,防止发生油烟跑冒滴漏现象。已于2023年10月22日完成整改,餐饮店对油烟净化器进行了清洗,厨房环境卫生得到改善,油烟跑冒滴漏得到解决。 二是督促整改。督促“壹家老火锅”、“奢香印象”对破损管道及管道连接处出现的缝隙进行修复。已于2023年10月23日完成整改,“壹家老火锅”、“奢香印象”餐饮油烟已全部进入公共烟道,油烟无外溢。 三是已建立长效机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华阳街道、社区、物业建立常态化巡查制度,督促商户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属地责任,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的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建立巡查台账,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及时处置。 (二)关于“栖龙圣境车库门禁声音大、扰民”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整改措施。 一是责令栖龙圣境物业公司立即采取措施,降低门禁提示音量。栖龙圣境物业公司于10月21日,自行取消了3个车库出入口门禁系统的语音提示功能。已于2023年10月21日完成整改,栖龙圣境车库出入口门禁声音扰民问题得到解决。 二是已建立长效机制。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华阳街道、社区、物业建立常态化巡查制度,督促物业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属地责任,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的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建立巡查台账,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及时处置。 二、回访情况 2023年10月23日,工作专班到被投诉单位周边小区回访群众代表7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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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SD20LD1021LZ03 | 纳溪区 | 安富街道炳宁村4组 | 成渝环线泸渝段高速公路下行旁(G93K579+900),纳溪区安富街道炳宁村4组(小地名:曹湾),高速公路上车辆噪声大,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建议安装隔音板。 | 2023 年 10 月 23 日,专案工作组到现场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G93 成渝环线高速泸渝段全长73.15公里,起于泸州市纳溪区白鹤林,止于合江县白鹿镇川渝界。项目于2009年底开工建设,2013年6月交工验收并通车。投诉人反映噪声大的位置位于成渝环线泸渝段高速公路K579+900 处。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落实行政审批要求的情况 2006年11月,成渝环线泸渝段环境影响报告由生态环境部批复,文号为:环审〔2006〕562 号。2017年4月,《国家高速公路网成渝地区环线合江(渝川界)至纳溪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厅验收通过,批复文号为:川环验〔2017〕053 号,噪声敏感点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相应标准要求。2018年3月,国家高速公路网成渝地区环线合江(渝川界)至纳溪段公路通过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竣工验收。 (二)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工作要求,泸州市交通运输局与泸州东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持续组织开展沿线路域环境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环保相关要求,全力打造畅通、安全、靓丽的高速公路通行环境。 三、现场调查情况 经调查,投诉人反映地点位于纳溪区境内成渝环线泸渝段高速公路下行旁K579+900处,现场检查时,确实存在来往车辆经过震荡标线时产生较大噪音的情况。通过查阅该项目的环评报告及环保竣工验收调查报告,该处不属于需安装声屏障的声敏感点,符合相应要求,噪 声敏感点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相应标准要求。但在2021年3月,为增加该路段的安全,结合实际安全情况,泸州东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按照高速公安、高速执法要求在K579—K580处增设若干根震荡标线,减少高速事故发生,因此增大了噪音的产生。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 一、处理情况 关于“成渝环线泸渝段高速K579+900 噪声大问题” 责任领导: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晓群 泸州东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强 责任单位:泸州市交通运输局 泸州东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责任人:市两高办高速公路发展部副部长郭建军 泸州东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养护机电中心负责人杨利涛 (一)行政处罚情况。 无。 (二)整改措施。 1.清除震荡标线。泸州东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已制定小修计划,将于 2024 年 3 月完成清除振荡标线工作。整改时限:2024 年 3 月 31 日。 2.实时跟踪进度。市交通运输局及时督促泸州东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完成振荡标线清除工作,同时积极跟踪振荡标线清除后的噪音情况。整改时限:2024 年 3 月 31 日。 二、回访情况 2023 年 10 月 24 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单位周边村社回访群众代表 2 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认可。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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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SD20LD1021LZ04 | 泸县 | 得胜镇得胜村 | 得胜镇宏盛达建材厂粉尘大、噪声大,严重影响居民生活。 | 2023年10月22日,由泸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甘露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的企业系泸州宏盛达建材有限公司。该企业成立于2018年,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得胜镇得胜村1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WG0Q03,企业经营范围:建筑材料加工、销售。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落实行政审批要求的情况 2019年7月25日,泸州宏盛达建材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吨沙石原料项目”在泸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备案号:川投资备[2018-510521-05-03-286912]FGQB-0396号)。2019年10月,该企业编制《年产100万吨砂石原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19年11月26日取得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环评批复(泸县环建审[2019]126号)。2020年12月取得泸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10521MA62WG0Q03002U),并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二)近年来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1.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2022年以来,共对泸州宏盛达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3次,主要涉及原料堆场未完全覆盖、喷淋设施降尘效果不佳等扬尘管控问题,均已督导该企业立行立改,同时要求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2.泸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2022年以来,共对泸州宏盛达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2次,主要涉及物料堆场覆盖不完全、公路沿线部分喷头堵塞、进出车辆未落实冲洗措施等问题,均已督导该企业立行立改,同时要求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3.得胜镇人民政府。2022年以来,共对泸州宏盛达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4次,对检查中发现厂区原料覆盖不完全、部分喷头堵塞、厂区内地面灰尘较厚等问题,均已督导该企业立行立改,同时要求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反映“得胜镇宏盛达建材厂粉尘大、噪声大,严重影响居民生活”问题。 2023年10月22日,专班工作组开展现场调查发现:泸州宏盛达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厂区成品堆场未采取防尘覆盖措施;部分喷雾降尘喷头堵塞,抑尘效果不佳;鄂破机投料口开口过大,投料口上端喷淋位置安装过低,不能有效覆盖产尘点;进料仓与破碎车间之间输送带密闭设施损坏后未及时修复。同日上午,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服务中心现场踏勘后,根据噪声监测布点原则,结合现场环境和声源分布情况,在该企业东南侧厂界外1米和西侧厂界外1米各布设1个厂界噪声监测点位,监测时间5分钟,监测结果按要求扣除背景噪声后分别为65分贝和62分贝,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区标准限值(昼间60分贝)的规定。同时,调查专班人员对该企业附近的5户村民进行实地入户走访,均表示该企业作业期间对自己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调查结论: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企业于2023年10月22日14时自主停产整改上述问题。 | 一、处理情况 关于“得胜镇宏盛达建材厂粉尘大、噪声大,严重影响居民生活”问题。 责任领导:泸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甘露 责任单位:泸县人民政府 责任人:泸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党组书记、局长许国庆 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沈中良 泸县得胜镇党委书记毕学 泸县经济信息科学技术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胡勇 (一)行政处罚情况 2023年10月22日,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涉嫌超标排放噪声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泸环法泸县立字〔2023〕21号)。2023年10月23日,对该企业涉嫌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泸环法泸县立字〔2023〕24号)。 (二)整改措施 一是企业于2023年10月23日完成了生产厂区物料堆场防尘覆盖。二是督促企业于2023年10月26日前完成疏通喷淋系统,对老旧喷淋设施进行更换,确保喷雾降尘覆盖全部产尘点。三是督促企业于2023年10月26日前进一步封闭鄂破机投料口,并增设1组喷淋管道,确保上料粉尘得到有效控制。四是督促企业于2023年10月26日前密闭进料仓与破碎车间之间输送带。五是督促企业于2023年10月26日前在厂区东南侧和西侧围墙增设隔音挡板,进一步降低噪声影响。六是企业于2023年10月24日完成了车辆进出噪声管理办法,开展了职工培训,进行了进出车辆司机安全文明教育,进一步降低噪声影响。 二、回访情况 2023年10月23日,专班工作组回访周边群众代表5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认可。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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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SD20LD1021LZ05 | 江阳区 | 江阳区通滩镇魏国村 | 1.通滩镇魏国村3社蔬菜基地几百亩被万昭彬侵占,用于开采沙石,沙石开采后导致该处水土流失严重。2.非法侵占耕地用于修建别墅。 | 2023年10月22日至23日,江阳区政府副区长曾镜枫带领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被投诉对象:万昭彬;身份证号码510521********633X;住址: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魏国村。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落实行政审批要求的情况 2018年1月5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组织进行砂石开采权公开拍卖,川酒泸州江河疏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竞拍依法取得通滩镇魏坝河道采砂点开采权。公司依法取得《泸州市江阳区水务局关于江阳区通滩镇魏坝采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泸江水行审〔2020〕45号),《河道采砂许可证》(川采证字〔2020〕第510502001号),开采手续齐全。2.2019年,万昭彬、万克华、刘文华、杜红、胡远清五户,分别取得江阳区人民政府同意建房的批复(泸江府地发〔2019〕1号、泸江府地发〔2019〕3号)。 (二)近年来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1.泸州市江阳区水务局严格按照《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对川酒泸州江河疏浚有限责任公司在通滩镇魏坝采砂活动实施监管。一是在开采点设立公示牌,对开采范围、开采量等信息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聘请第三方机构落实旁站监管,确保采砂作业合法合规开展。三是联合环保、农业农村、通滩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落实日常监管,多次开展联合执法,切实维护河道采砂正常秩序。四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了监督检查,督促业主落实水土保持措施。2.通滩镇人民政府严格履行河长制,按要求开展河道日常巡查、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3.2020年11月13日,因违建行为,区农业农村局向万昭彬等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20年12月16日,会同区经信局、通滩镇政府对万昭彬等户涉嫌违法建房处施工用电进行断电。4.区农业农村局、通滩镇政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多次到建设现场进行检查,宣传相关政策,并两次约谈万昭彬等人,要求其停止修建住房的违法行为。5.2023年5月31日,区农业农村局对万昭彬、万克华等户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及附属设施,依法进行查处。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通滩镇魏国村3社蔬菜基地被万昭彬侵占,用于采砂石”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群众反映的“通滩镇魏国村3社蔬菜基地”实际是通滩镇魏国村3组沱江边河滩地,俗称通滩镇“魏坝”(小地名)。当地村民为增加经济收入,利用非汛期自发在“魏坝”河滩地上进行季节性蔬菜耕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九条,《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等相关法律和泸州市人民政府沱江河道划界成果,通滩镇“魏坝”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属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经查,万昭彬在通滩镇魏国村3社未有采砂行为。该区域为2018年1月5日江阳区江阳会议中心公开拍卖“通滩镇魏国村3社河滩地采砂权”时,依法由川酒泸州江河疏浚有限责任公司竞得后进行采砂。万昭彬不是川酒泸州江河疏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同时川酒泸州江河疏浚有限责任公司在通滩镇魏国村3社河道范围采砂期间,与万昭彬无任何合作关系,万昭彬也未参与任何采砂行为。(二)关于“砂石开采后导致水土流失严重”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川酒泸州江河疏浚有限责任公司在采砂前依法编报《江阳区通滩镇魏坝采砂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获得水保批复(泸江水行审[2020]45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了监督检查,督促业主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了洗车池、沉沙池、截排水沟、撒播种草等水土保持措施,履行了项目区域水土流失防治义务,不存在水土流失严重问题。(三)关于“非法侵占耕地用于修建别墅”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万昭彬等人合建的四合院涉嫌非法占用耕地49.63平方米建房,违反了农村建房“八不准”中的“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的规定;万昭彬等人合建的四合院及附属设施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共计1300.71平方米,具体为:(1)四合院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244.16平方米(其中:耕地49.63平方米、林地194.53平方米);(2)四合院院坝涉嫌超过标准多占土地241.03平方米;(3)四合院附属设施涉嫌无审批手续占用土地815.52平方米。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 一、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曾镜枫 责任单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泸州市江阳区水务局局长张国川 泸州市地区农业农村局局长芶杰 泸州市江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长何继端 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党委书记赵波 (一)行政处罚情况: 经区政府研究,2023年5月31日,区农业农村局对万昭彬、万克华等户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及附属设施,依法进行查处,于7月7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责令万昭彬、万克华、刘文华、杜红、胡远清十五日内共同退还非法占用土地1300.71平方米给通滩镇魏国村七组(其中:四合院房屋非法占用土地244.16平方米,四合院院坝非法占用土地241.03平方米,四合院附属设施非法占用土地815.52平方米);并限期十五日内共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00.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二)整改措施: 1.按照职责分工,通滩镇加强日常巡查监管,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要求网格员开展巡查并建立巡查台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 2.按程序依法查处,如行政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回访情况 因编号SD20LD1021LZ05案件和SD20LD1022LZ02案件反映问题一致,2023年10月24日,工作专班到被投诉人周边村社统一回访群众代表10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满意。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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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SD20LD1021LZ06 | 江阳区 | 大山坪街道瓦窑坝 | 1.瓦窑坝长江五桥项目施工工地(原化专学校)大面积裸土未覆盖,施工时未湿法作业,无喷淋设施,导致扬尘大。2.白天无间断持续施工噪声大。3.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敷衍整改,曾多次向省、市反映无果。 | 2023年10月22日-23日,由副局长叶爽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瓦窑坝长江五桥项目施工工地(原化专学校)应为学院中路升级改造工程(拆除工程),项目位于泸州市江阳区学院中路瓦窑坝路与丹霞路交汇处(原化专学校内)。该项目建设单位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华阳街道办事处,施工单位为四川顺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中天顺韵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落实行政审批要求的情况 学院中路升级改造工程(拆除工程),于2023年8月在江阳区住建局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 (二)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江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严格要求企业落实扬尘治理整治主体责任,按照“六个百分百”管控措施,做好扬尘污染防控工作。 况场街道:按照村社为片、分片包干原则,组建以机关干部、城管队员、社区干部、网格员、常态化开展巡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扬尘管控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1.瓦窑坝长江五桥项目施工工地(原化专学校)大面积裸土未覆盖,施工时未湿法作业,无喷淋设施,导致扬尘大。”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属实。学院中路升级改造工程(拆除工程)是对原化专学校的建、构筑物进行拆除,拆除面积共81493.71平米,拆除完成后将255.52亩地作为储备经营性用地使用,剩余部分作为长江五桥建设用地使用。2023年10月23日,工作专班到达现场核查,项目已停工,施工现场的建、构筑物已完成拆除工作,现场裸土、建渣均已覆盖。 据了解,该项目已于2023年10月10日完成拆除作业,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拆除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拆除、倒楼时,即使采取降尘措施,也存在瞬间倒塌造成扬尘的情况。 (二)关于“2.白天无间断持续施工噪声大。”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属实。2023年10月23日,工作专班到达现场核查,学院中路升级改造工程(拆除工程)已停工。据了解,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拆除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拆除、倒楼时,存在瞬间倒塌的噪音,同时对基础开挖作业的时候,也存在破碎作业的噪音情况。 (三)关于“3.有关部门监管不力,敷衍整改,曾多次向省、市反映无果。”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学院中路升级改造工程(拆除工程)在拆除阶段共接到8次扬尘污染、噪音扰民投诉,市、区住建部门均在现场督导企业进行了整改,同时在2023年10月8日江阳区住建局会同区综合执法局约谈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责任单位进行联合督促,要求施工单位错时施工,避免噪音扰民。江阳区住建局和况场街道在接到投诉后,均打电话回复了投诉人。 | 一、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叶爽 责任单位: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 任 人:泸州市建筑业发展中心主任时桥 泸州市建管一中心主任朱彬 泸州市江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王韬 泸州市江阳区况场街道党工委书记刘继亮 (一)行政处罚情况:无。 (二)整改措施 1.鉴于学院中路升级改造工程(拆除工程)已于2023年10月10日完成了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并已停工的情况,我局将责令施工单位保持现场裸土、建渣的覆盖,确保不再产生扬尘(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2.针对储备土地后续拟建设的项目加强管控措施,一是做好扬尘污染防控工作,落实扬尘污染防控治理的主体责任,加大扬尘防控投入力度,确保扬尘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二是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制定降噪措施,对施工现场的噪声值进行监测和记录,并在项目中长期坚持使用(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二、回访情况 2023年10月21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单位周边小区回访群众代表7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认可。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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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SD20LD1021LZ07 | 江阳区 | 华阳街道丹青路 | 1.南阳花园32幢楼下两家餐饮店(嘛嘟嘟鲜花椒美蛙鱼、十里香古蔺麻辣烫)油烟扰民。2.嘛嘟嘟鲜花椒美蛙鱼餐厨废水排往小区内废弃坑中,又脏又臭,影响居民生活。 | 2023年10月22日—24日,江阳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罗太明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1.“嘛嘟嘟鲜花椒美蛙鱼”餐饮店位于泸州市江阳区丹青路182号。经营者:闻某;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保健食品销售;经营状态:正在经营。 2.“十里香古蔺麻辣烫”餐饮店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龙头关路29号32号楼1层10号。经营者:曾某;经营范围:餐饮服务;经营状态:正在经营。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落实行政审批要求的情况 “嘛嘟嘟鲜花椒美蛙鱼”于2022年3月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名称:泸州市江阳区嘛嘟嘟鲜花椒美蛙鱼餐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2MAACKQ073X,2022年3月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105020110653)。 “十里香古蔺麻辣烫”于2020年10月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名称: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02MA63G6C51G,2021年1月依法取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编号:泸江市监(餐)2021210005)。 (二)近年来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江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餐饮行业油烟治理的检查指导,印发了《城市管理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督促城市建成区重点餐饮企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同时联合华阳街道开展常态化巡查,督促餐饮店加强油烟净化设备的检修维护,定期清洗。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群众反映“南阳花园32幢楼下两家餐饮店(嘛嘟嘟鲜花椒美蛙鱼、十里香古蔺麻辣烫)油烟扰民”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 2023年10月22日,工作专班到现场核查,发现“嘛嘟嘟鲜花椒美蛙鱼”和“十里香古蔺麻辣烫”两家餐饮店油烟净化器正常运行,但因风机功率不足,油烟收集不全,部分油烟通过厨房窗户的排风扇排放,造成油烟扰民。 (二)关于群众反映的“嘛嘟嘟鲜花椒美蛙鱼餐厨废水排往小区内废弃坑中,又脏又臭,影响居民生活”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 2023年10月22日,工作专班到现场核查,发现“嘛嘟嘟鲜花椒美蛙鱼”餐饮店将餐饮废水通过私接管道排至小区废弃化油池内,废弃化油池密闭不严,造成臭味扰民的情况。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问题属实。 | 一、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泸州市江阳区委常委、区委组织部部长罗太明 责任单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泸州市江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陆地 泸州市江阳区华阳街道党工委书记刘继亮 (一)关于“南阳花园32幢楼下两家餐饮店(嘛嘟嘟鲜花椒美蛙鱼、十里香古蔺麻辣烫)油烟扰民”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整改措施。一是约谈餐饮店负责人。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华阳街道约谈“十里香麻辣烫”、“嘛嘟嘟鲜花椒美蛙鱼”餐饮店负责人,责令餐饮店落实主体责任,立即对油烟净化器进行清洗。已于2023年10月23日完成整改,餐饮店厨房环境卫生得到改善。二是督促整改。责令餐饮店更换大功率的风机以满足油烟抽排需求,拆除厨房窗户上的排风扇,安装推拉窗,避免油烟散排。已于2023年10月24日完成整改,餐饮店油烟散排问题得到解决。三是已建立长效机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华阳街道、社区、物业建立常态化巡查制度,督促商户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属地责任,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的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建立巡查台账,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及时处置。 (二)关于嘛嘟嘟鲜花椒美蛙鱼餐厨废水排往小区内废弃坑中,又脏又臭,影响居民生活”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整改措施。一是督促整改。责令“嘛嘟嘟鲜花椒美蛙鱼”餐饮店立即对小区废弃的化油池进行清理消毒并掩埋,对私接的管道进行改造并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在厨房安装油水分离器,餐厨废水经过油水分离、过滤后,按照规定接入市政污水管网进行排放,厨余垃圾由有资质的公司正常清运。已于2023年10月24日完成整改,餐饮店已对化油池进行清理消毒并掩埋,私接的管道已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化油池周边臭味消除,环境卫生得到改善。二是已建立长效机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华阳街道、社区、物业建立常态化巡查制度,督促商户履行主体责任,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强化属地责任,实行定人定岗定责的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建立巡查台账,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及时处置。 二、回访情况 2023年10月24日,专案工作组到被投诉单位周边小区群众代表8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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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SD20LD1021LZ08 | 江阳区 | 江阳区通滩镇魏国村7社 | 1.通滩镇魏国村7社万昭彬大面积开山毁林,非法圈地数千平米。2.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侵占耕地用于修建别墅。曾多次向省、市、区等有关部门反应未果。 | 2023年10月22日,江阳区副区长曾镜枫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万昭彬;身份证号码510521********633X;住址: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魏国村;联系电话:130********。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落实行政审批要求的情况; 2019年,万昭彬、万克华、刘文华、杜红、胡远清五户,分别取得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同意建房的批复(泸江府地发〔2019〕1号、泸江府地发〔2019〕3号)。 (二)近年来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2020年11月13日,因违建行为,区农业农村局向万昭彬等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20年12月16日,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通滩镇对万昭彬等五户涉嫌违法建房处施工用电进行断电。区农业农村局、通滩镇政府、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多次到建设现场进行检查,宣传相关政策,并多次约谈万昭彬等人,要求其停止修建住房的违法行为。2021年4月29日,区农业农村局对万昭彬等五户违法占用林地建房行为进行了处罚;2022年4月,省林业和草原局下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意杜红、胡远清、万昭彬三户宅基地农房建设项目使用江阳区集体林地194平方米。经区政府研究,2023年5月31日,区农业农村局对万昭彬、万克华等五户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及附属设施,依法进行查处。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通滩魏国村7社万昭彬违反国家农村建房八不准规定,大面积毁坏集体林地(半座山),侵占耕地用于修建别墅”。经核实,该问题属实。 经调查,万昭彬等人合建的四合院涉嫌非法占用耕地49.63平方米建房,违反了农村建房“八不准”中的“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的规定;万昭彬等人合建的四合院及附属设施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共计1300.71平方米,具体为:(1)四合院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244.16平方米(其中:耕地49.63平方米、林地194.53平方米);(2)四合院院坝涉嫌超过标准多占土地241.03平方米;(3)四合院附属设施涉嫌无审批手续占用土地815.52平方米。其中万昭彬等人合建的四合院非法占用林地194.53平方米,区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4月对万昭彬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虽获得了林地许可,但该林地尚未转为建设用地,仍然不合法。 (二) 关于“2020开始多次向省、市、区等有关部门反应未果”。经核实,该问题部分属实。 2020年自接到群众反映以来,我区认真履行职责进行监管,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一是2020年11月13日,因违建行为,区农业农村局向万昭彬等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二是2020年12月16日,对万昭彬涉嫌违法建房处的施工用电进行了断电,只保留了看守工地的民用照明电。三是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通滩镇政府多次到建设现场检查,宣传相关政策,并两次约谈万昭彬等人,要求其停止修建住房的违法行为。四是2021年4月,区农业农村局对万昭彬等五户违法占用林地建房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五是经区政府研究,2023年5月31日,区农业农村局对万昭彬、万克华等五户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及附属设施,依法进行查处。在监管方面,由于监管部门无行政强制权,存在监管手段单一、监管偏软的情况。 综上所述,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 | 一、处理情况 责任领导: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曾镜枫 责任单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泸州市江阳区农业农村局局长芶杰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阳区分局局长何继端 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党委书记赵波 (一)关于“通滩魏国村7社万昭彬违反国家农村建房八不准规定,大面积毁坏集体林地(半座山),侵占耕地用于修建别墅”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 经区政府研究,2023年5月31日,区农业农村局对万昭彬、万克华等五户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及附属设施,依法进行查处,并于7月7日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责令万昭彬、万克华、刘文华、杜红、胡远清十五日内共同退还非法占用土地1300.71平方米给通滩镇魏国村七组(其中:四合院房屋非法占用土地244.16平方米、四合院院坝非法占用土地241.03平方米、四合院附属设施非法占用土地815.52平方米);并限期十五日内共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300.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附属设施。 2.整改措施 (1)按照职责分工,通滩镇加强日常巡查监管,落实网格化监管措施,要求网格员开展巡查并建立巡查台账,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 (2)按程序依法查处,如行政复议维持原处罚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关于“2020开始多次向省、市、区等有关部门反应未果”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整改措施 (1)接到群众投诉,建立问题台账,落实专人调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积极回应群众投诉问题。 (2)积极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在执法过程中规范公正执法,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二、回访情况 2023年10月24日,工作专班到被投诉人建房所在地通滩镇魏国村回访群众代表10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满意。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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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SD20LD1021LZ10 | 江阳区 | 邻玉街道天堂村5社 | 泸州市鑫垒建材有限公司(马芝良)砖厂无采矿许可证,无合法用地手续,无合格的环保设施生产多年,夜间生产时噪音大、扬尘大,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无果。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 | 2023年10月22—23日,江阳区政府副区长杨宗锟同志率工作专班开展现场调查处理工作。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泸州市鑫垒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邻玉街道天堂村5组,2020年4月17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502083376360K,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多孔砖、空心砖及各种新型建筑材料,建有一条年产20万立方米节能自保温新型墙材生产线。 二、近年来工作开展情况 (一)落实行政审批要求的情况 泸州市鑫垒建材有限公司取得技改项目备案表、临时环评备案、排污许可证、2015年通过转让取得采矿许可证(C5105002010117130081320),2017年12月7日采矿许可证到期依法予以注销。 (二)近年来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该公司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日常巡查检查共计10余次,发现问题5个,企业均已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改。江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通过巡查发现该公司自采矿许可证到期以来,一直采取购买原料方式加工生产,无非法采矿行为。2023年1月至今,对该矿山不定期巡查共5次,均无非法采矿行为。江阳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纳入“双随机”监管范围,2020年6月起,共开展双随机现场检查10次,未发现违法行为。邻玉街道办事处2023以来对该公司实地走访检查5次,共发现问题3个,均已完成整改。 三、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泸州市鑫垒建材有限公司(马芝良)砖厂无采矿许可证,无合法用地手续”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该公司采矿许可证到期注销后未开采矿产资源,而是采取购买原料方式加工生产。经查该公司租用邻玉街道天堂村5组集体土地,无合法用地手续,且暂无法完善用地手续。该公司现有厂房始建于1991年,原属于乡镇企业,后经多次转让给现业主。该公司获取采矿权后,矿区范围被纳入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无法按照工业用地完善用地手续。同时,一直以来,国、省对完善矿山用地无明确指导意见,四川省非常重视此类问题,2023年8月11日自然资源厅草拟了《四川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并在2023年8月11日—2023年9月11日期间广泛征求意见,目前该细则未印发。 (二)关于“无合格的环保设施生产多年”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该公司在2016年已建成一套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并按照《环保临时备案》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2022年至今,该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共开展了4次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其废气排放浓度均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中表2中的标准限值规定。2023年9月该公司已安装废气在线监测设备。2023年10月23日,江阳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开展了有组织废气排放执法监测,其有组织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均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修改单中表2中的标准限值规定。 (三)关于“夜间生产时噪音大,扬尘大”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2022年至今,该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共开展无组织废气废气监测2次,其总悬浮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氟化物排放浓度均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3中标准限值的规定。2023年10月23日,江阳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开展了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和夜间厂界噪声监测,其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符合《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3的标准限值规定,其夜间噪音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功能区夜间标准限值的规定。但现场发现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确有一定的噪声和扬尘,对周围居民的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四)关于“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无果”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经工作专班查阅资料: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江阳生态环境局、邻玉街道查阅三年以来12345市长热线、信访案件、网络问政,均未收到涉及该公司的投诉案件。 综上,反映的情况属实。 | 一、处理情况 (一)关于“泸州市鑫垒建材有限公司(马芝良)砖厂无采矿许可证,无合法用地手续”问题。 责任领导:泸州市江阳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路敦琴 责任单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泸州市江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何继端 泸州市江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黄鹏 泸州市江阳区邻玉街道办事处主任张晓波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整改措施: (1)责令泸州市鑫垒建材有限公司禁止开采取矿,生产需采取来料加工。 (2)江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邻玉街道办事处按照各单位职能职责履行网格化巡查并建立台账,加强非煤矿山日常督导。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出台后,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细则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方案制定,并严格按方案时间推进整改内容,不能整改的立即关停。 (二)关于“夜间生产时噪音大,扬尘大”问题。 责任领导:泸州市江阳区副区长曾镜枫 责任单位: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责任人:泸州市江阳生态环境局局长许文川 泸州市江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黄鹏 泸州市江阳区邻玉街道办事处主任张晓波 1.行政处罚情况:无。 2.整改措施: (1)督促企业密闭破碎车间并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密闭有破损立即修补。 (2)督促网格员开展巡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企业整改。 (3)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定期开展检测,确保达标排放。 二、回访情况 2023年10月23日,工作专班到被投诉单位周边村社回访群众代表6名,受访者对投诉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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