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泸州市纳溪区龙丰糖果厂销售的1批次地方特产(膨化食品米花糖)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6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30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8号)》,涉及对泸州市纳溪区龙丰糖果厂销售的1批次地方特产(膨化食品米花糖)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地方特产(膨化食品米花糖);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3-07-09;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州市纳溪区龙丰糖果厂;被抽样单位地址: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安富村五社;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泸州市纳溪区龙丰糖果厂;标称生产企业地址: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安富村五社;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生产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15日向泸州市纳溪区龙丰糖果厂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产品共生产20公斤,货值400元;销售20公斤,剩余0公斤;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已全部销售完毕,故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不详。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5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泸纳市监永当罚〔2023〕025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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