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泸州市纳溪区永联超市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荔枝和1批次山药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5期)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7号)》,涉及泸州市纳溪区永联超市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荔枝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样品名称:荔枝;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4-06-18;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州市纳溪区永联超市经营部;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麒麟路1号1栋下城市广场-1层附13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包贵良;委托生产企业地址:龙马潭区临港大道与海吉星路交汇处;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二)样品名称:山药;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4-06-14;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州市纳溪区永联超市经营部;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麒麟路1号1栋下城市广场-1层附13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泸州市龙马潭区张宁蔬菜经营部;委托生产企业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街道临港大道五段101号24栋108号;不合格项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7月24日向泸州市纳溪区永联超市经营部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荔枝购进14公斤,货值282元;销售14公斤,剩余0公斤;召回0公斤;该批次山药购进22.5公斤,货值220元;销售22.5公斤,剩余0公斤;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已全部食用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可能为农药使用过量。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荔枝和山药的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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