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泸县原野农贸市场赵明彬销售的1批次茄子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0期)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20号)》,涉及泸县原野农贸市场赵明彬销售的1批次茄子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茄子;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4-07-11;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县原野农贸市场赵明彬;被抽样单位地址:泸县玉蟾街道原野市场摊位;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小林;委托生产企业地址: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凯信国际商贸城;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8日向泸县原野农贸市场赵明彬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该批次产品购进10公斤,货值40元;销售10公斤,剩余0公斤;召回0公斤;未召回原因:已全部销售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长过程中环境存在重金属污染。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0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泸县市监处字〔2024〕270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罚款 1000 元(人民币壹仟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 40 元(人民币肆拾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1040元(人民币壹仟零肆拾元整)。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6日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泸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资料。任何单位、个人如需转载发布本机关公示信息,应注明信息来源、原标题等,不得通过采编、增减信息等方式,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造成不良后果须自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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