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规〔202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9日
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规范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风貌建筑。
本办法所称历史风貌建筑,包括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
第三条 市级财政支持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市级以上(含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资金。
第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应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保护图则的要求。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实施本辖区范围历史风貌建筑的日常修缮管理工作。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风貌建筑年度修缮计划编制和指导等工作,落实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监督等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类别分为轻微修缮和非轻微修缮。
(一)轻微修缮指在不扰动现有结构、不涉及价值要素和基本保持现状的前提下,进行的一般性工程措施及日常维护。包括临时加固、清洁、规整少量歪闪错乱的构件,修补少量残损,清除无价值的添加物及防渗防潮、临时修补工程、维护防灾设施等内容。
(二)非轻微修缮指在历史风貌建筑发生变形、倾斜、沉降且影响使用安全及主要承重构件残损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彻底整修或者更新的工程措施。
第八条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区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乡镇(街道)通报的巡查情况,并结合权属所有人的意见编制含修缮内容、资金预算的区县历史风貌建筑年度修缮计划,并报各区县人民政府审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区修缮情况、市级财政预算等情况编制市历史风貌建筑年度修缮计划,对拟列入轻微修缮补助的历史风貌建筑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区文物主管部门核实确定;对拟列入非轻微修缮的历史风貌建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现状进行现场评估、论证确定。
历史风貌建筑濒危急需抢救的,可以优先列入年度修缮计划。
第九条 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工程依法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申请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历史风貌建筑权属凭证或确定为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的材料;
(三)轻微修缮类别须提供修缮内容和计划,非轻微修缮类别须提供修缮方案和图则;
(四)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补助资金标准:
(一)轻微修缮按每处1万元/年予以补助。
(二)非轻微修缮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一次性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历史风貌建筑申请非轻微修缮补助,如已领取轻微修缮补助应扣除已领取的补助金额。
(三)同一历史风貌建筑申请非轻微修缮补助原则上10年内不得超过1次,轻微修缮每年可申请补助资金1次,因不可抗力导致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修缮补助资金使用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审核。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区县文物主管部门对保护责任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提出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方案。
(二)公示。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方案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区县文物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申报市级财政资金补助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将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补助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市财政按程序将补助资金下达各区。
(三)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申报主体。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修缮补助资金:
(一)未列入历史风貌建筑修缮年度计划或依法须履行审批程序但未取得审批同意擅自修缮的;
(二)未按照保护图则(或保护方案)要求进行修缮的;
(三)历史风貌建筑未签订保护责任书的;
(四)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认为不予拨付补助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修缮补助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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