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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泸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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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24〕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泸州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泸州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气象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全市气象监测设施管理,统筹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和共享应用,充分发挥社会经济效益,推动全市气象监测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发〔2022〕26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气象监测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资源共享及监督管理等活动。气象监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视程障碍、天气现象、土壤温度、土壤湿度、日照、辐射、大气成分等)观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气象站(含微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测风塔(含固定测风装置)、风廓线雷达、大气成分监测站、雷电监测站等。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行业管理、社会参与”原则,强化泸州市综合气象监测站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全市行业气象监测站网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技术标准,统一共享应用,统筹全市资源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合力共建气象监测一张网,实现行业气象管理统筹集约高效发展。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依照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气象局牵头负责气象监测站网布局建设规划和优化调整,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规划建设行业气象监测网时,要纳入泸州市气象监测站网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划建设,避免重复投资建设。

第五条 新建、迁移、撤销气象监测设施应当将站点地理信息、监测项目等报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气象监测设施信息由协调机制办公室统一登记,并定期向协调机制成员单位通报气象设施布局情况,公布观测产品名录。涉外气象探测项目按照《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气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各部门各行业建设使用的气象监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市气象局牵头组织制定本市行业气象仪器计量检定标准,对仪器供应、计量检定、维护维修等进行规范。按照“谁建设、谁维护”原则,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计量检定和维护维修,确保符合气象监测精度和使用要求。

第七条 相关单位要规范运行气象监测设备,实时在线监控其运行状态。

第八条 按照气象部门制定的行业数据和资料汇交共享标准,对不同部门、不同种类气象数据的汇交范围、格式、程序等进行规范。各部门各行业应做好数据质量控制,确保汇交资料完整、文档齐全,符合气象监测资料生产及汇交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定期将所获得的气象监测数据汇交至市气象局。

第九条 市气象局按气象数据的规范标准进行加工处理,实现各部门各行业数据统一共享。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原则,部门间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各方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确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

第十条 加强气象监测信息的行业应用和研究,充分利用相关部门技术、资源优势,促进气象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共同提高防灾减灾、生态文明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气象部门作为气象行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加强气象探测活动的监管和指导。相关部门接受行业监管。

第十二条 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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