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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泸市府规〔2025〕3号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高污染燃料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江阳区南城街道、北城街道、大山坪街道、华阳街道、邻玉街道、蓝田街道、茜草街道、泰安街道全域,况场街道康城社区、春华社区,黄舣镇黄舣社区、黄桥社区。龙马潭区小市街道、莲花池街道、红星街道、罗汉街道、鱼塘街道、安宁街道、石洞街道全域。纳溪区永宁街道、东升街道、安富街道全域。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蜂窝煤等)、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相关要求和事项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因供气等基础设施配套不足等原因,确需在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可使用专用锅炉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确保其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规划建设天然气等相关设施,加强对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鼓励、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严厉查处各类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违反本通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5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泸市府布〔2020〕4号)同时废止。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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