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泸市府规〔2025〕4号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厦蓉高速公路(仰天窝枢纽至白鹤林枢纽)、成渝环线高速公路(白鹤林枢纽至分水岭枢纽)、蓉遵高速公路(分水岭枢纽至仰天窝枢纽)围合的区域(见下图)。

二、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为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用于非道路上的、装备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材料及货物装卸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柴油发电机组等。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四、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五、本通告自2025年9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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