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 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
转发《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产稳岗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0〕5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参保企业确实无法正常申报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可通过QQ工作群、微信工作群、传真、电话等途径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在《受疫情影响延长申报社会保险业务报备情况表》(附件1)上做好记录。
二、关于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填写《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2)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填写《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附件3)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后,予以缓缴。
三、关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我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18〕28号)相关精神执行到2021年4月30日。
四、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含疫情防控期间欠费或已批准缓缴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工伤职工近亲属可以向社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未参保登记的到营业执照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申请人应电话预约办理,并按预约告知内容提供《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承诺书》(附件4)等相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受理审批支付。
五、关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进一步放宽阶段性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优化认定办法,对区县企业的申请,区县部门进行会审确认后,区县不再公示,即可上报市人社局。
六、关于申领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增加就业岗位补贴
(一)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符合条件对象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申报材料并核对人员身份、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中小企业组织员工在疫情期间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由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符合条件对象名册、工资发放银行回单以及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申报材料并向相关单位核实企业情况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中小企业在2020年1-6月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平均人数超过2019年末缴费人数的,由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申报材料并核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后,按照实际增加人数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增加就业岗位补贴。
七、关于申领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机构持《工商营业执照》(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符合条件对象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申报材料并核对符合条件人员身份及用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600元/人标准给予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其中符合我市其他文件所规定补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机构本年度内输送同一个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八、关于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
非泸州户籍人员和因疫情无法返岗的泸州籍返乡农民工本年度内首次在市内中小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由用工企业或申领人持申领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银行回单以及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向企业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查申报材料并核对人员身份、企业类型等情况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600元/人标准给予员工一次性求职补贴。
九、关于申领线上职业培训补贴
在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包括整体停工和部分停工),自主或委托开展职工线上职业培训的中小企业可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申请线上职业培训,经备案同意后开展培训。备案时提交申请报告,培训方案(包括企业名称、培训对象、培训课程、培训时长、培训方式及平台、培训成本等),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并签署《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告知承诺书》(附件5)。培训结束后,提交学员花名册、授课记录、企业开户银行账户信息等材料,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经备案认可的培训成本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停工期间原则上为即日起至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影响消除之日止),各区县也可根据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补贴期限。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中列支,对参加线上免费培训的,不再给予补贴。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资金来源按市政府文件执行。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王莹,3116750、18982779077;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 陈小林,3197154、13547365910;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方俊,3333020、18909088868;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李勇,3111132、18989139565
市财政局:先洁,3198943、18982427773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陈明兴,3118295、13909084671
市医疗保障局:李朝霞,2594002、18084941983
附件:1.受疫情影响延长申报社会保险业务报备情况表
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3.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
4.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承诺书
5.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告知承诺书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 州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