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8353804m/2021-00001 公文种类:
发布机构: 泸州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8-20 发布日期: 2021-08-20
文号: 泸市府发〔2021〕17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1-08-20 16:25:24 【字体: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 例》,切实加强管理与服务,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燃气供应, 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城镇燃气行业 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的统一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树立底线思维,按 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系统治理、依法推进”原则,解决城镇 燃气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管理机制问题,推进城镇 燃气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完善燃气专项规划。

各区县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 源规划等,编制本辖区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指导辖区内管道燃 气企业、天然气汽车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等有序、规范发展。 各区县于2021年底之前完成本辖区城镇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批复工作,并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二)开展燃气经营许可专项整治。

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范一批、整合一批、处罚一批”的原 则,对辖区内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在保障 安全平稳供气的前提下,对无证经营情况进行分类整治。要加强 服务和指导,督促企业整改完善经营手续,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 可证。对整改仍达不到办理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按照政府引导、 市场化运作原则,鼓励规模大、实力强、管理规范的管道燃气企 业采用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依法整合。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 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及时纠正。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未完善 经营手续的企业制定“一企一策”分类整治方案,确定办证完善一 批和整合完善一批的企业名单。2021年9月底前,对整改后符 合许可条件的,完成经营许可办理,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开展整 合或清退工作。对历史成因复杂、矛盾问题尖锐、难以短期整治 规范的无证经营情况,2021 年底完成整治,全面消除无证经营 乱象。

(三)规范管道燃气供气区域管理。

管道燃气经营严格实行供区管理和特许经营,各区县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实行管道燃气供区特许经营, 管道燃气供区应全面涵盖城镇燃气门站供应的所有居民、商业、 工业等用户。对同一区域管道燃气供区交叉、管网混乱等历史遗 留问题,区县人民政府要开展供区专项清理,通过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推进供区整合,通过依法授予特许经营权,消除供区 交叉乱象,规范管道燃气市场。逐步推进一城一网、一镇一网建 设。

(四)规范燃气设施工程建设。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 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 安装施工,所需费用依照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 担。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并报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的燃气设施,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 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 告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依法应当经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未 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五)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

按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严格执法”的原则加强液化石油 气行业监管,进一步加强对非法气源的打击力度,防止外地非法 气源流入我市;严厉查处未经许可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严 厉打击充装、销售、运输、使用不合格钢瓶的行为。督促液化石 油气经营企业落实“配送制”,建立健全用户台账,严格充装前钢 瓶质量检查,规范填写充装记录。加强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所属 配送站(点)的监管,对不符合液化石油气配送站(点)条件的依法查处。进一步规范餐饮、发廊等商业用户使用液化气行为, 杜绝使用非法气源、不合格气瓶。

(六)加强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监测和检查制度,摸清 燃气设施底数,建立设施台账尤其是管网台账,并根据工程建设 情况及时更新,管网台账应包括设施建设年限、材质、规格、埋 深等信息,管网信息与属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共享。强化燃气设 施安全常态化监管,对燃气设施安全隐患建立台账,动态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入户安检制度,重点对户内燃气管道、 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等进行排查,建立入户安检隐患台账,进行 销号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 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提升户内自动化 应急处理能力。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全面排查城镇燃气安全隐患,重点排查整 治燃气管网与建(构)筑物或其他管线的安全间距不足、燃气管  道违法占压、燃气管道埋深不足、材质不符合规范等情形。加强 燃气管道高后果区特别是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风险管控,着重加 强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学校、医院等燃气用户的安全检查, 做到准确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有效整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控, 严防违法违规施工危害燃气管道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燃气行业发展,层层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制 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抓紧推进城镇燃气行业问题整治,确保 安全供气、社会稳定。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 业管理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燃气行业的规划编制、发展服务、建 设运行管理;城管执法、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住 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和“管行业必须 管安全”原则,全面落实燃气经营许可办理、燃气工程施工管理、 燃气能源调配、特种设备监管、燃气运输监管、燃气终端用户监管 等,形成联合监管合力;上游气源供应单位负责督促指导下游经营 企业合法生产经营,加强安全规范化管理,保障天然气的能源供应; 燃气行业协会负责指导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行业自律,开 展燃气行业专业培训,提升燃气行业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执法监管。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通 力合作,彻底排查治理城镇燃气领域各类安全隐患,对重大安全 隐患,要挂牌督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 到位”,直到整改销案。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非法违规 行为,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燃 气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提升广大人民群众 尊法守法意识和安全用气技能。要加强整治成效和执法信息宣 传,有效震慑违法违规行为。

本意见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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