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04000/2024-00010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05-23 发布日期: 2024-05-23
文号: 泸市民发〔2024〕42号 有效性: 有效

泸州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泸州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

来源:救助科 发布时间:2024-05-23 09:00:08 【字体:

各区县民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规〔20235号)相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泸州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泸州市民政局   

                        2024年5月23日


附件

 

泸州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川府发〔201513号)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过渡性生活保障。实施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应救尽救,确保临时遇困的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坚持公正公开,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制度衔接,加强与其他救助、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坚持资源统筹,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和救助金发放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对象范围

第四条  临时救助对象,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

第五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其家庭近12个月内人均收入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规定。主要包括:

(一)家庭成员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学龄前教育期间,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学费、住宿费、保教费、书本费等学杂费超出家庭承受能力(自主择校、校外培训除外),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治疗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经各类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和社会力量帮扶后仍需负担的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家庭成员因生活不能自理(含突发疾病需照料护理)产生的基本照料护理、残疾人康复必需支出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无安全住房而产生的租赁房屋、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必要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情形。

本工作规程中所述我市“家庭财产状况”相关规定如下:

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或仅有一辆10万元以内生活用机动车(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当时市场价确定)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两套以内(含两套)(不含CD级危房)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1.5倍(老旧小区的唯一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1.5倍的除外、农村居民自建的唯一普通居住类住房可不受面积限制)。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未超过10万元(含股东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第六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主要包括:

(一)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因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三)家庭个人发生重大变故,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和慈善帮扶过程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

第七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按有关规定执行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本工作规程中所述“家庭”“家庭成员”,是指下列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父母;

(二)配偶;

(三)未成年子女;

(四)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五)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方式及标准

第八条  对符合本工作规程第五条、第六条相应情形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救助方式。

(一)发放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支出型临时救助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急难型临时救助金按部门、乡镇(街道)内部管理流程履行手续后,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特别紧急情况下,急难型临时救助先行救助金可以现金形式发放,由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共同签字确认。采取“一次确认、分阶段救助”方式的,应在自然年度内发放完毕。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需要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的,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提供帮扶。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统筹考虑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筹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类分档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发放实物标准参照救助金折价计算。

(一)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刚性支出及负担情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2倍一次性给予救助。

(二)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根据急难程度及持续状况,原则上按照人均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1倍一次性给予救助。

(三)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对象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提高救助标准,人均临时救助金额需要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12倍的,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分批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第十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自然年度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

第四章  申请受理

第十一条  提出申请。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可以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家庭和个人在非户籍地遭遇急难情况,需要申请临时救助的,可以直接向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书,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签字确认。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家庭成员(个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社保卡。委托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申请人须签署诚信承诺、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委托书;

(三)家庭(个人)必需支出增加,或家庭(个人)遭遇急难情况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材料;

(四)其它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各级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相关材料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三条  依申请受理。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通过现场或互联网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登记;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已签署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的,可以先行受理、容缺办理。

户籍地和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共同做好临时救助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四条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提供的有效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五章  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临时救助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临时救助适用紧急程序。人均临时救助金5000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审核确认;人均临时救助金额5000元及以上的,由县级民政部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审核确认;人均临时救助金额超过20000元的,须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审核确认程序

(一)一般程序。

1.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部门协同核查,完成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2.入户调查。乡镇(街道)自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出具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联(驻)村干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采取入户、访问邻里等方式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以及临时遇困的具体情况。调查组人员须在天府救助通APP上填写入户调查相关内容、上传入户调查影像资料,签署调查核实意见并签字确认,同时将调查核实结果送申请人签字确认。

3.集体研究。乡镇(街道)自调查结果出具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形成拟救助人数及救助金额的初审意见,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

4.结果公示。乡镇(街道)自集体研究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居住乡镇(街道)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情况、申请事由和拟救助人数和救助金额等,公示期5天。

5.审核确认。乡镇(街道)自公示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核实、评审意见、张榜公示情况,作出审核决定并及时将审核确认结果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二)紧急程序。乡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时起立即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到申请人家中或者事发地、就医地等了解具体情况,对于事实清楚、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临时救助措施的,可以简化一般程序中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集体评审、初审公示,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通过天府救助通APP上传调查影像资料,签署调查核实意见并签字确认,同时将调查核实结果送申请人签字确认,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审核确认有关材料和手续。

第十  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程序

(一)一般程序。须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经乡镇(街道)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集体研究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天府救助通APP上传申请审核相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核相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确认决定,审核确认结果反馈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在镇、村公开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二)紧急程序。须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自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通过天府救助通APP上传的申请审核材料后,24小时内做出审核确认决定。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审核确认有关材料和手续。

第十  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的审核确认程序

须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来进行大额救助金额审核确认的,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通过召开会议,结合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以及本地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做出救助人数和救助金额的审核确认决定,解决急难救助个案。并做好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申请人家庭或个人已纳入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或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建档困难职工的,不再单独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核算各项刚性支出并酌情扣减。

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也可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调取佐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有异议的,应当再次核查。因复核需要,有疑问、有异议组织再次调查核实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条件救助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当自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应当在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居住地的村(居)务公开栏长期公示申请人家庭获得临时救助人数、救助金额等情况结果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重点复核。县级民政部门应100%抽查新获得救助待遇家庭的申请材料、综合评估材料和审核确认意见等电子档案资料,并按不低于20%比例开展随机入户抽查。对有疑问、有举报的申请,会同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进行重点复核,应100%逐户调查核实。

第二十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应当全面应用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网上受理、审核、确认并及时、准确地更新数据和维护好系统运行。全方位提升信息安全管理水平,规范系统数字证书、电子签章使用,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确保系统和基础网络安全,杜绝违法泄密、违规操作等情况发生。

第二十六条  建立临时救助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分别对临时救助工作资料归类、建档。临时救助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对象“一户一档”要求,做好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和日常管理资料留存,临时救助档案原则上分为二类:

(一)审核确认类电子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等相关困难佐证材料,诚信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公示照片、会议记录、审核确认表、资金发放汇总表、临时救助对象花名册等。审核确认类电子档案按年度备份,规范实施归类、建档和管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保管期限为30年。

(二)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临时救助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资金划拨凭证等。保管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签署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承诺书,或者拒绝配合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可以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第七章  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测算下年度所需资金,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计划。

第二十九条  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参照《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其中,财政资金应严格执行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临时救助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和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三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初根据下辖各乡镇(街道)人口数量,按不低于人均1元的标准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至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启动紧急程序的临时救助,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实行销账制,乡镇(街道)每季度末将临时救助备用金累计支出、资金结超情况报县级民政部门,备用金不足的申请追加。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防止违规使用或结余不用;依据检查情况对次年拨付备用金额度进行调整,资金结余的予以抵扣。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指导、绩效评价,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当主动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和监督咨询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对接到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临时救助工作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条  临时救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救助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信息核对障碍、救助对象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采取虚假、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一经查实,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中明确适用的政策文件有关规定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程自2024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4月18日起施行的《泸州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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