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无 | 公文种类: | 规范性文件 |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19 | 发布日期: | 2025-05-22 |
| 文号: | 泸市民发〔2025〕2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于印发《泸州市低保边缘家庭 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局、农业农村局、医保局、总工会、残联: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现将《泸州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泸州市司法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泸州市农业农村局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泸州市总工会
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5月19日
泸州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范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及《四川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户籍居民申请救助帮扶,需要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认定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原则,保护认定对象的合法权益;遵循综合评估认定原则,在核定家庭经济状况时要充分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制定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和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日常监管,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政策宣传、走访发现、入户调查、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加强低保边缘家庭信息共享,汇集各类救助帮扶信息。发展改革、教育、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农业农村、大数据管理、总工会、残联等社会救助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根据规定给予低保边缘家庭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二)家庭财产和刚性支出符合相关规定;
(三)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孤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七条 家庭成员的确定参照《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执行;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核算参照《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十三至十五条规定执行,县级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进行细化。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银行存款(不含6个月内因病、因学等筹集的存款)、现金和有价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金银珠宝首饰、收藏品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全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且交易价值高于全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有购车票据的,按票据金额确定购车价;没有购车票据的,按申请时市场价确定。不包括已损坏废弃车辆和农机具)。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全市人均住房保障标准面积1.5倍的。(唯一住房是城镇老旧小区住房或农村居民自建的普通居住类住房除外)。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经营性房屋(即商业门面、店铺、写字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即拥有企业、注册公司,且1年内有纳税记录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控股人员,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在高收费学校就读、支付高额费用参加艺体等专业培训、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出国旅游,乘坐交通工具选择飞机商务舱、列车软卧、高铁二等座以上、轮船二等舱以上的,存在网络购买高档物品行为的。
(七)非征收、危房改造等原因,在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之前24个月内或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期间,购买商品房、新建居住用房或非居住用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非必要装修的。
(八)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宣告失踪的人员。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审核确认和复核工作。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12个月及以上)居住在省外,申请人不配合调查、不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导致无法核实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的。
(十)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十一)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十二)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故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十三)在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之前12个月内或被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期间,因赌博、嫖娼和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十四)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行按需申请。乡镇(街道)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参照《泸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有关要求执行。居民家庭申请救助帮扶,需要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乡镇(街道)应实行“多窗口接件,统一核定”原则开展认定。
第十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居民家庭,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征得其家庭成员同意后,可直接确认为低保边缘家庭,相关证明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四章 认定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结果有效期为1年,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对低保边缘家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家庭成员纳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范围。
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给予教育救助、就业救助、医疗救助、住房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法律援助、困难群众帮扶、产业发展等相应救助帮扶,以及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申请救助帮扶未通过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申请救助帮扶,需要提供认定信息的,由受理的社会救助相关部门对接同级民政部门获取。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低保边缘家庭动态管理制度。各乡镇(街道)按照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要求,每月组织辖区内村(社区)干部、网格员、志愿者等力量走访了解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变动、家庭收入、财产以及刚性支出等变化情况,并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低保边缘家庭人员、经济状况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已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取消,自确认之日起的下月停止享受待遇。
“天府救助通”信息平台中每月生成低保边缘家庭资格有效期次月失效预警信息,乡镇(街道)应及时通知该家庭按时办理重新申请资格相关手续,身份信息证明材料可不再重复提供。
第十五条 财政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本人、近亲属获得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的,乡镇(街道)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档,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并在村(居)务公开栏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家庭成员应当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报告,同时应履行好以下义务:
(一)积极配合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定期或不定期的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或抽查。
(二)低保边缘家庭在申办地外连续居住超过3个月的,应每满3个月主动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告现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
(三)户籍发生变动的低保边缘家庭,应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低保边缘家庭关系转移。
第十六条 加强低保边缘家庭关系迁移管理。低保边缘家庭关系在全市所属区(县)之间迁移的,持户籍迁移凭证到原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迁移手续,由迁出地乡镇(街道)向迁入地乡镇(街道)移交低保边缘家庭档案。低保边缘家庭不再重新履行申请手续,迁入地乡镇(街道)应依法做好接收、调查核实和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低保边缘家庭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分别对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资料归类、建档。低保边缘家庭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县级民政部门应做好低保边缘家庭备案、入户抽查、督导检查和日常管理类资料留存;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低保边缘家庭“一户一档”要求,做好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和日常管理资料留存;村(居)委会要完善和留存低保边缘家庭动态调整等台账资料。低保边缘家庭档案原则上分为二类:
(一)审核确认类电子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相关困难佐证材料等,诚信承诺书、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公示照片、低保边缘家庭审核确认表、动态管理审核确认表、低保边缘家庭台账、调增(减)人员台账等。审核确认类电子档案按年度备份,规范实施归类、建档和管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保管期限为30年。
(二)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低保边缘家庭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等。保管期限不低于10年。
第十八条 大力提升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应用“天府救助通”信息平台,实现网上受理、审核、确认并及时、准确地更新数据和维护好系统运行。全方位提升信息安全管理水平,规范系统数字证书、电子签章使用,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确保系统和基础网络安全,杜绝违法泄密、违规操作等情况发生。
第十九条 建立社会救助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共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失业人员、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等数据,动态掌握低保边缘家庭就业状况、刚性支出、困难情形等变化情况,根据困难程度和困难类型,落实救助政策。
第六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当主动公开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政策、认定程序,依法依规对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基本情况进行长期公示,不得公开与认定无关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应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依法依规及时受理、回复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方面的咨询、举报、投诉。对受理的实名举报,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申请或已经获得确认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对乡镇(街道)、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处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认定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认定的;
(三)不按照规定核实处理有关举报、投诉的;
(四)非法查询与认定无关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故意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
(五)在认定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从事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人员在依法依规履职过程中出现的非主观原因造成错误,未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没有为自己及亲友谋取私利,属下列情形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在开展认定工作过程中,按政策规定程序办理,但因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经济状况、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诚信承诺或申请人无法提供家庭刚性支出相应材料,经办人员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核实和知晓其真实情况导致在调查认定时出现误差的。
(二)属于《泸州市干部容错纠错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以容错范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低保边缘家庭资格,并获得救助帮扶资金、物资或服务的,一经查实,由乡镇(街道)取消其低保边缘家庭资格,由县级及以上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资金、物资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出具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明确适用的政策文件有关规定如有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泸州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泸市民发〔2022〕9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