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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5-11-07 发布日期: 2025-11-04
文号: 有效性: 无效

泸州市民政局 关于《泸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政策解读

来源:社会救助科 发布时间:2025-11-04 18:55:00 【字体:

一、制定依据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规〔2022〕1号)

二、制定过程

按照部门规范性文件办理要求,市民政局拟制《泸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送审稿)》,书面征求7个区(县)民政局意见,均无意见。同步通过泸州市民政局官网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截止公告期满未收到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泸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送审稿)》已经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合法性论证。

三、主要内容

《规程》全文共12章57条,包括总则、认定条件、办理程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救助供养内容、救助供养标准、救助供养形式、救助供养终止、服务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工作原则、各级职责等内容。

(二)认定条件。明确申请人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核算参照《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明确申请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和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具体情形;明确哪些情形不予认定等内容。

(三)办理程序。明确特困人员认定程序按照困难群众申请、乡镇(街道)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每月25日前作出审核确认结果的程序予以认定。

(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明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综合评估。

(五)救助供养内容。按规定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为其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给予住房救助和教育救助。

(六)救助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统一的基本生活标准和差异化的照料护理标准。

(七)救助供养形式。供养形式分为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供养对象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八)救助供养终止。明确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

(九)服务管理。明确特困人员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应每季度至少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见面1次、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专人联系机制,经常走访看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内容。

(十)资金管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实行专款专用,按月社会化发放。集中供养的发给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通过“一卡通”平台,按月足额发放到本人账户。

(十一)监督管理。明确市、区(县)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每年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给予工作人员处分的具体情形等内容。

(十二)附则。明确了本《规程》的解释权、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等内容。本规程自2025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泸州市7个区(县)政府,也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五、解读机关

泸州市民政局,联系人:陈丽君,联系电话:0830-3192352。

   

 泸州市民政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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