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8305043/2024-000004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4部门 | 成文日期: | 2024-09-30 | 发布日期: | 2024-10-10 |
| 文号: | 泸市卫规〔2024〕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印发泸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二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泸市卫规〔202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战略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发〔2022〕1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泸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二十五条措施》。
请各区县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深刻认识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把人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密切协同配合,加快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周密组织实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优化生育政策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目标管理,科学制定优化生育政策工作考核指标并纳入政府年度综合考评,确保政策实施稳妥有序。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泸州市委宣传部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泸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泸州市民政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泸州市税务局 泸州市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泸州市委员会 泸州市妇女联合会
2024年9月30日
泸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二十五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生育支持
1.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并探索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2.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对育龄群众提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一站式”健康服务,免费建立孕前档案并提供免费指导服务。
3.综合防治出生缺陷。实施全民健康工程妇幼疾病检测项目,免费开展唐氏筛查、无创DNA、羊水穿刺、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耳聋及48种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尽量提早介入和干预出生缺陷发生。
4.实施辅助生殖补助。按照国省规定,积极探索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强化养育支持
5.大力发展普惠托育。健全城乡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托育服务,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4.5个托位标准,整合多方资金新建、改扩建普惠托育机构200家,着力打造“15分钟托育服务圈”。
6.实施普惠托育建设补助。在国省建设补助基础上,市财政每年划拨500万元、每个区县每年划拨300万元建立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对获得省级项目补助的普惠托育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1万元,其中省级补助5000元/托位、区县级补助5000元/托位。
7.实施普惠托育运营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按实托入托人数给予运营补助,即乳儿班500元/人/月、托小班及托大班300元/人/月。
8.实施普惠托育培训补贴。将托育从业人员纳入政府补贴培训目录和培训计划,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
9.实施托育机构水电气优惠。已备案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有居民合表价格的,按合表价格执行,均不执行阶梯加价。
10.实施普惠托育租赁优惠。对租用国有资产性质场地举办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在租金方面可给予减免优惠。
11.实施普惠托育土地保障。将普惠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12.实施普惠托育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机构,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契税等税费优惠政策。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强化教育支持
13.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婴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在新建、改建、扩建育幼服务设施时,应当结合实际,将托育服务设施和幼儿园纳入整体规划建设。已建成的公办幼儿园,空余学位超过一定规模的,可根据需要开设独立的托班。
14.推行“长幼随学”制度。有条件的区县可遵循“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的原则,将有意愿的多孩家庭子女尽量安排在同一学校,切实解决多孩家庭接送问题。
15.实施课后延时服务。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学校每周5天、每天至少2小时的“5+2”模式课后延时服务,放学时间一般不早于父母下班时间。
四、强化住房支持
16.实行购房补助。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孩、三孩且户籍在泸州市的家庭,在2024年9月10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购买中心城区土地使用规划范围内参与奖补企业提供的在活动名单之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备案的,按建筑面积800元/㎡补助,单套房源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在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已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在2024年9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契税的,按所缴纳契税的50%发放消费券。
17.提高贷款额度。对已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缴存职工家庭,在本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缴存职工配偶为军人的视同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85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65万元。
18.实施公租房保障。对于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积极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五、强化权益保障
19.优化生育保障服务。取消再生育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推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科学育儿指导登记、户口登记、城乡医保登记、生育费用报销、社会保障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和新生儿入户省内通办、网上申办、异地办理。
20.强化政策有序衔接。取消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生育情况审查制度,将入户、入学、入职、评先评优、职级晋升与生育情况等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21.实施医保缴费资助。做好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资助参加居民医保政策的有序衔接,继续落实我市独生子女家庭资助参保政策,资助标准按照我市同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50%执行。
22.落实生育休假政策。用人单位应对职工结婚登记、婚前医学检查、产检时间给予保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职工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对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将追究相关责任。
23.加强人口监测分析。落实国家人口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人口监测体系,科学设置人口监测点,健全人口预测预警机制,密切监测生育形势和人口变动趋势并进行科学研判,为实现人口高质量发展提供决策支撑。
六、强化文化支持
24.加强婚恋生育指导服务。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破除高价彩礼等陈规陋习,构建新型婚育文化,树立重视婚育、积极婚育、适龄婚育、优生优育、文明婚育和共担育儿的婚育观和家庭观。积极参与创建青年发展友好型城市,以缓解社会焦虑,提振生育意愿。
25.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发挥主流媒体和新媒体优势,加强人口形势、生育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积极争创全国生育友好工作先进单位,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扎实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举办社区亲子活动,促进家庭间的交流与支持。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共同构建一个支持生育和家庭发展的良好环境。
原有措施按规定执行,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