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8305043/2021-000003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 文号: | 泸市卫发〔2021〕10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管理办法》《泸州市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及验收标准》的通知
泸市卫发〔2021〕105号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泸州市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管理办法》《泸州市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及验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泸州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12月30日
泸州市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与管理,规范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促进我市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和科学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分为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科和中医(中西医结合)专病两类。
第三条 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在市内应具有中医特色明显、诊疗水平较高、临床疗效显著、创新能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文化特征突显、社会影响较大、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等优势;重点中医专科应在某一专科或某类疾病的3个以上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市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重点中医专病应在某一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市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
第四条 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市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评审、确认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申报、初审、监管工作。
第六条 各医疗机构负责本院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建设与管理,制定专科(专病)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七条 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必须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提高临床疗效,以临床医疗为中心,医、教、研相结合,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持管理和诊疗水平的市内先进地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领本院其它专科(专病)及全市本专科(专病)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八条 市中医药管理局成立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评审专家库。
第九条 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信息中心,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并具体组织和实施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库由医院管理、药事管理、教学科研、护理院感和中医临床(包含但不限于内科、外科、骨伤科、治未病科、康复科等)专家组成。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政治立场坚定;
(二)具有高度责任心,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掌握和熟悉中医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和中医医疗质量管理等各项标准和规范;
(四)原则上6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五)副高级职称以上,具有一定的医院评审工作经验;
(六)有丰富的医院管理经验或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综合素质好。医院管理专家应熟悉医院行政管理,掌握医院管理领域的发展动态,技术规范和质控管理要求;专业技术专家应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领域的临床路径、技术规范和质控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聘任由市医疗机构推荐,市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合格的,进入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聘用期原则上为5年。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评审委员会终止聘任:
(一)经查实违反评审纪律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三)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人;
(四)受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第三章 申报
第十三条 各区(县)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辖区内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申报工作。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申报周期原则上两年一次,每逢奇数年开展一次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各医疗机构按照《泸州市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验收标准》(另行制定)先行自查,自查分在80分及以上者,逐级经区(县)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向市中医药管理局申报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
(一)截止申报当年,发生经鉴定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二) 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 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市中医药管理局规定全面参与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
第十六条 各区(县)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组织相关专家对辖区内拟申报市级重点的中医专科(专病)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者,于申报年的5月31日前向市中医药管理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区(县)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正式文件;
(二)《泸州市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申请表》;
(三)医院重点专科(专病)自查报告(附《泸州市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及验收标准》自查评分表);
(四)医院重点专科(专病)建设规划与年度计划。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七条 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评审遵循行政主导,依靠专家,公正公平、严格严谨、择优选拔的原则。
第十八条 市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泸州市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验收标准》,并据此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有关专家组成专业组,每个专业组为3人以上单数。对各区(县)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合格的专科(专病)进行现场评价。
第二十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现场评价结果,得分在80分以上且核心指标合格4项以上者,提出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建议名单,报请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公示1周。公示结束,对公示期间无疑义的,报请市中医药管理局确认为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并正式行文公布,建设时间从行文公布之日起算,建设周期为三年。
第五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被确定为“泸州市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的重点专科(专病)其建设经费主要由所在医疗机构承担。
第二十二条 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中医药管理局核定的建设计划切实开展建设工作,确定负责该项工作的领导的岗位责任制,为切实完成各项建设任务提供保障;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建设中的业务建设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周期内,自建设计划实施的第二年开始,就上一年专科(专病)建设的工作总结及当年的工作方案,以书面形式在每年1月31日前报评审办公室,由评审办审核后统一报市中医药管理局;工作总结及工作方案要紧紧围绕年度计划,重点反映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具体实施方案,计划执行情况应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具体的解决方法;实施方案要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督促检查工作,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对建设工作给予支持。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五条 建设周期满后,建设单位依据《泸州市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验收标准》先行自查,自查得分在90分以上者,逐级向泸州市中医药管理局提出评审验收申请,验收申请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各区(县)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申请评审验收的正式文件;
(二)建设单位的自查情况及周期建设综合报告;
(三)建设单位自查报告(附《泸州市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验收标准》自查评分表)。
第二十六条 评审办公室根据区(县)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申请,对所申报验收评审材料进行复核后,组织专家按照《泸州市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验收标准》实地进行现场验收评价。评审办公室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专家现场评价结果,得分在90分以上且5项核心指标全合格者,提出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议名单,报请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公示1周。公示结束,对公示期间无疑义的,报请市中医药管理局授予“泸州市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称号,并授予标牌。
第二十七条 对公示期间有疑义的专科(专病),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结论报请市中医药管理局作出,并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已经确认的,予以撤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应上报市中医药管理局;情节严重的,取消专科(专病)所在医院1个申报周期(两年)内的申报资格;调查处理情况由市中医药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予回避:
(一)专家来自被评审医院的;
(二)专家与被评审医院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或被评审医院提出的其他合理理由的。
第三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收受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专家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市中医药管理局取消其委员或专家库成员资格,同时取消其参与市中医药管理局各类专业评审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市中医药管理局每年将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和抽查。对考核和抽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建设单位资格,专科(专病)所在医院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其它专科(专病)。
第三十二条 市中医药管理局对已确认的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实施跟踪管理,已评定的重点中医专科(专病)每三年一个周期,周期期满后由评审办公室重新组织考核,期末考核合格者继续确认为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对专科特色突出、两个效益不断提高的单位,将积极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推荐,申报省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单位,并在人才培养、医疗设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学术技术水平和两个效益下滑的单位将取消其“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称号,并予以通报,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 凡申报省级以上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的单位,必须取得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资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此办法制定本地区重点中医专科(专病)管理规定或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泸州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
泸州市市级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及验收标准
标准 | 检查考核办法 | 分值 | 评分标准 |
1.基础条件(4分) | |||
1.1医院有专科建设的领导组织机构,有重点中医专科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及工作总结 | 查医院文件以及工作记录,查建设规划、实施计划及工作总结。 | 4 | 缺一项扣1分 |
2.支撑条件(4分) | |||
2.1专科建设经费单列,专款专用 | 查财务账目。经费使用合理。 | 2 | 账目不清或缺扣1分,使用不合理扣1分 |
2.2配备适应专科(专病)业务工作需要的中医专科设备。设备完好率100%。进行专科设备使用效益分析。 | 查阅相关资料。 | 2 | 中医诊疗设备不齐扣1分。设备完好率未达100%扣0.5分。无使用效益分析扣0.5分 |
3.科室设置(20分) | |||
3.1门诊诊室和床位编制 | |||
3.1.1设有门诊专科、专病诊室和必要的辅助室 | 实地考察 | 2 | 无诊室或辅助室不得分 |
★3.1.2专科床位 二级医院:≥20张;三级医院:≥30张 | 查编制床位,以实际开放数为准 | 4 | 床位数比例每低于10%扣1分 |
★3.2病房设有专业治疗组 二级医院≥2个;三级医院≥3个 | 查病房专业治疗组人员的专业培训档案。抽10份专业治疗组病历进行检查 | 2 | 无专业治疗组不得分。少一个扣0.5分 |
3.3人员结构 | |||
3.3.1学科带头人:专业学术有突出贡献,3年发表省级以上论文至少1篇。 职称为副主任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以上。 专科学科带头人在学术团体任职。 | 查学科带头人职称证书及论文。学科带头人须为本专业人员。 | 3 | 学科带头人职称不符不得分。学科带头人未在市级学术团体以上任职扣1分,近3年内未发表省级以上论文扣1分 |
3.3.2制定专科(专病)人才培养规划并实施。 | 查阅前5年人才培养计划及落实情况。查学科带头人的继教登记及专业人才的技术档案,抽查医生学习笔记本。 | 2 | 无专科专业培训计划或不落实扣1分,学科带头人继教不及格扣1分 |
★3.3.3二级医院重点专科医师人数≥4人,三级医院重点专科医师人数≥6人。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70% | 查科室专业人员技术档案 | 4 | 医师人数不够扣2分。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占执业医师的比例每低于标准 5 个百分点,扣 0.5 分。 |
3.3.4护理队伍建设 | ★护士配备至少0.4人/床。 | 1 | 未达标准不得分。 |
护士长是主管护师以上,并获得专科专业培训结业证书。 | 1 | 护士长不是主管护师以上扣0.5分,未获得专科专业培训结业证书扣0.5分,两样都不具备不得分。 | |
定期开展护理专科业务培训,整体护理业务能力强 | 1 | 查有关资料,现场考核2名护士本专科护理能力 | |
4.专科业务量(10分) | |||
4.1专科医生工作量 | |||
4.1.1专科平均每一医生年负担诊疗总人数>全院平均每一医生年负担诊疗总人数。 | 查三年来医院每一医生及专科医生负担的诊疗总人数。 | 2 | 每低1%,扣0.5分,低于5%不得分。
|
4.1.2专科平均每一医生年负担住院总床日数>全院平均每一医生年负担住院总床日数。 | 查三年来医院每一医生及专科医生负担的住院总床日数。 | 2 | 每低1%,扣0.5分,低于5%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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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病床使用率≥90% | 查医院病床使用率 | 2 | 每低1%,扣0.5分,低于5%不得分。 |
4.2专科收入 | |||
4.2.1专科医生人均业务收入>全院医生人均业务收入。 | 查三年来医院每一医生及专科医生的人均业务收入。 | 2 | 低于全院平均水平不得分 |
★4.2.2药品收入占专科业务收入的比例≤45%;中药饮片处方占本科室处方量的比例≥30%。 | 统计三年药品收入所占比例。 | 2
| 药品收入高于专科业务收入的45%扣1分;中药饮片处方量占比小于30%扣1分。 |
5.技术水平(45分) | |||
5.1实行中西医双重诊断,执行相关诊断标准。 | 查三年门诊记录及住院病案。 | 1 | 未执行相关诊断标准不得分。 |
5.2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门诊诊疗行为规范,体现中医理念和思维,中医优势病种服务量逐年增加。 | |||
5.2.1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门诊诊疗行为规范,体现中医理念和思路。 | 现场考查 2 名门诊医师诊治至少 2 名以上患者的过程。 | 2 | 专科当日门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得少于 2 人,每少 1人扣 1 分、每少 1 位患者扣1 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未采用中医四诊,每个病人扣1 分;未体现中医理念和思维,酌情扣分(每个病人最多扣 1 分);四诊资料收集不完整,不足以支撑证候诊断,酌情扣分;辨证分析不正确,酌情扣分(每个病例最多扣 1 分);主病或主症未采用中医治疗方法,每个病例扣 1 分;理法方药不一致,每个病例扣 1 分;使用中成药不辨证,每个病例扣0.5 分;辨证不正确或使用不合理,酌情扣分;使用中医非药物疗法不合理,酌情扣分(每个病例最多扣 0.5分)。 |
5.2.2医师诊疗行为得到患者认可。 | 现场访谈患者 2 人。 | 1 | 医师诊疗行为未得到患者的认可,每人扣 0.5分。 |
5.2.3专科门诊提供优势病种门诊(专病门诊)服务 | 并抽查核实。 | 1 | 门诊诊疗病种前 3 位无中医优势病种,不得分。 |
5.3住院诊疗行为规范,充分利用中医技术方法,提高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能力。 | |||
5.3.1医师诊疗行为规范,充分反映中医辨证思维理念;中医辨证论治优良率≥95%。 | 抽查评审周期 10 份归档病历。 | 4 | 病历书写不符合基本规范,扣 1分;四诊资料不足以支持证候诊断,每份病历扣1分;理法方药不一致,每份病历扣 1分;中成药应用不合理,每份病历扣 1分;辨证论治不正确,每份病历扣1 分。中医辨证论治优良率小于95%,每下降5%扣0.5分,扣完为止。 |
5.3.2上级医师正确指导下级医师诊疗行为。 | 2 |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中未能体现对下级医师的指导作用,每份病历扣 1分;上级医师未能及时纠正下级医师的诊疗缺陷,每份病历扣1 分;无中医药内容,不得分。 | |
5.4医疗指标 | |||
5.4.1门诊中医治疗率≥85%,住院中医治疗率≥70%。(2分) 5.4.2疾病诊断准确率≥95%(2分) 5.4.3甲级病历率≥90%(2分) 5.4.4处方合格率≥95%。(1分) 5.4.5急危重、疑难病收治率达标(同分级管理标准)(1分) | 查门诊登记本 查病历30分(每年15份)专科门诊、住院处方各50张(中药、中成药、西药各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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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项每下降5%扣1分,最多扣2分。 2、3、4项每下降5%扣0.5分,扣完为止。 5项按扣分比例扣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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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运行效率 | |||
5.5.1专科平均住院日不高于同级同类医院水平。(1分) 5.5.2近3年专科门诊均费用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内(2分) 5.5.3住院次均费用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内(2分) 5.5.4下转率≥2%。(1分) 5.5.5会诊与转诊。每年接受一定数量的院外会诊与转诊,并建立登记制度。(1分) | 查阅医院近3年报表 | 7 | 平均住院日每高出5%,扣0.5分,扣完为止。近三年的门诊、住院次均费用超过5%,但每年呈递增趋势的,2、3项不得分。近三年的门诊、住院次均费用超过5%,但每年呈递减趋势的,涉及项扣1分。下转率小于2%,每低1%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无院外会诊、转诊扣1分。 |
5.6开展临床路径管理 年度出院病人临床路径管理比例≥50%,完成率≥70%。 | 查开展临床路径相关文件、资料及工作记录,抽查10份病历 | 3 | 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开展临床路径工作,根据本院本科室实际情况,至少开展1个临床路径,未开展临床路径管理,不得分。路径管理比例<50%扣1分,或完成率<70%扣1分。资料不齐扣1分。 |
5.7优势病种 | |||
5.7.1制定本专科优势病种和常见病种中医诊疗方案,并体现医院本科室临床实际,突出中医药诊疗方法的综合运用,诊疗方案基本要素齐全。体现身特色,每年优化。 三级医院≥3个 二级医院≥2个 | 查阅2个病种诊疗方案及 其它相关资料。
| 4 | 未制定中医诊疗方案,不得分;三级医院低于3个,二级医院低于 2 个病种诊疗方案,每少一个病种扣 2 分;中医诊疗方案未反映本专科特色,每个病种扣 1 分;反映不充分,酌情扣分(每个病种最少扣 0.5 分);诊疗方案基本要素(中西医病名、诊断、中医药综合治疗方法、疗效评价等)不全,每少 1 个要素,每个病种扣1 分;手术科室未正确配合使用中医药治疗,每个方案扣 1 分。 |
5.7.2诊疗方案在临床中得到应用。 | 抽查 2 份运行病历(原则 每个病种 1 份)。 | 2 | 未执行诊疗方案,每份病历扣 1分;部分执行每份病历扣 0.5 分。 |
5.7.3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对优势病种诊疗方案的实施情况和中医临床疗效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完善及修订本专科诊疗方案。 | 查阅评审周期相关资料。 | 4 | 未定期评价,每个病种扣 1 分;分析、总结、评价不到位,每个病种扣 1 分;评审周期内未进行方案修订扣 1 分;修订的依据不充分,每个病种扣0.5 分;不切合临床实际,每个病种扣 0.5 分 |
5.8专科特色 | |||
5.8.1使用专科制剂、中医药传统疗法、独到的诊疗手段治疗常见病多发病。 | 查专科门诊记录及住院病案。 | 1 | 无中医药特色疗法扣1分 |
5.8.2专科制剂品种数:三级医院≥4种;二级医院≥2种(包括调剂使用的专科制剂) | 查医院专科制剂品种及制剂使用情况。 | 1 | 专科制剂少一种扣0.1分。 |
5.9专科护理:熟练开展辨证施护和专科(专病)特殊护理工作。 | |||
5.9.1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95%,五表书写合格率≥95%。 | 现场考核护理人员操作技术。查单病种护理常规。查护理文件30份。 | 1 | 合格率低于95%不得分 |
5.9.2制定优势病种护理常规并开展优势病种护理工作。 | 现场考核护理人员操作技术。查单病种护理常规。 | 1 | 无优势病种护理常规扣0.5分 |
5.9.3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 查健康教育资料。 | 1 | 未开展不得分 |
5.9.4患者满意度评价。病人满意度调查大于95% | 随机调查10名病人 | 1 | 满意度低于95%,每降低1%扣0.5分,低于90%不得分 |
6.医疗质量管理(13分) | |||
6.1专科有从事医疗质控的专(兼)职人员,制定医疗质控制度。 | 查医疗质控制度和专(兼)职人员情况。 | 1 | 无专(兼)职人员及制度不得分 |
6.2专科各项医疗质量指标有登记。有半年分析、比较、改进措施。 | 查登记本和半年分析、整改资料。 | 1 | 登记不齐全、措施不力扣0.5分 |
6.3病案、处方、输血、院内感染有定期检查分析和整改措施。 | 抽三年内输血、死亡病历各5份检查 | 2 | 无病案、处方检查扣0.5分;输血不合规定1例扣0.5分 |
6.4坚持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死亡、术前病例讨论制度。 | 查病历 | 2 | 死亡病历无死亡讨论1例扣0.5分。其它不合格扣0.5分 |
6.5加强专科医务人员三基水平 | 学科带头人和科室人员考核答辩。抽查2位医师。 | 2 | 一位医师答辩不合格扣0.5分 |
6.6实行医疗缺陷管理 | 查医疗缺陷登记本和病案缺陷分析。 | 2 | 无医疗缺陷管理扣1分 |
6.7无医疗事故 | 3 | 建设期内发生医疗事故,医疗质量管理部分都不得分。 | |
7.师承教育(4分) | |||
7.1承担中医师承教育。 | 查医院师承教育相关资料 | 2 | 无师承教育不得分。 |
7.2按规定完成医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 查实习进修登记本和继教登记本及其它有关资料。 | 2 | 无实习、进修生扣1分;继教不合格1人次扣0.5分。 |
8.科研教学(加分项)(7分) | |||
8.1三年内,二级医院专科有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成果≥1项;引进新技术、新成果≥2项。 | 查科研资料和新技术、新成果应用资料。 | 3 | 有市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成果≥1项加2分,引进新技术、新成果≥2项加1分。 |
8.2开展学科学术经验的研究总结和推广工作,每年要有该专科国内外进展的信息资料。建设周期内二级医院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2篇;三级医院≥4篇。 | 查医院有关资料和专科信息资料及论文发表刊物。 | 2 | 建设周期内二级医院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文章≥2篇,三级医院≥4篇则加2分。 |
8.3引进高级职称人才和博士。 | 查医院人才引进有关资料 | 2 | 引进高级职称人才1名0.5分,博士1名1分,最高不超过2分。 |
总 分 | 100 | ||
注:1.标注★的为核心指标(共5项),4项合格才能批准为建设单位,验收单位必须5项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