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8305043/2022-000004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10-27 | 发布日期: | 2022-10-28 |
| 文号: | 泸市卫发〔2022〕82号 | 有效性: | 无效 | ||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泸州市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专项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市卫发〔2022〕82号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市级相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57 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2〕9号)文件精神,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泸州市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专项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泸州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7日
泸州市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专项补助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57 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惠托育试点工作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普惠托育事业的发展,促进普惠托育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实现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资金,用于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等方面。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和筹集
第三条 为加大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和供给,满足大多数群众的托育服务需求,市县两级设立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建设、运营等方面给予专项补助。
第四条 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来源为财政投入。
第五条 市县两级设立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从2022年起,市级每年500万元,县级每年300万元,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级资金主要用于区县普惠托育试点工作考核补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县级资金主要用于本区县普惠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
第三章 补助的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 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泸州市范围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示范性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具体认定标准为:在符合规定托育质量基础上,按照乳儿班(6个月—1岁)、托班(1—3岁)两个托段和一档(1星级)、二档(2—3星级)、三档(4—5星级)三个档次,保育费(不含伙食费)最高不超过:托班(1—3岁)一档1300元/人·月、二档1600元/人·月、三档1900元/人·月;乳儿班(6月—1岁)一档2500元/人·月、二档3000元/人·月、三档3500元/人·月。
第七条 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补助范围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在普惠托位建设、运营方面费用,经审核符合补助条件的给予规定标准进行补助。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不在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范围内。
第四章 补助的标准和发放
第八条 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为:
(一)建设补助。对获得省级托位补助项目的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经验收合格的,按5000元/托位的标准给予匹配建设补助,所需经费由县级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负责。
(二)运营补助。对经区县认定的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经区县考核合格的,按不同托段、实际招托人数、实际在托月数,给予运营补助。具体标准为:乳儿班500元/月·人、托班300元/月·人标准给予运营补助,所需经费由县级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负责。
(三)工作补助。对试点工作突出的区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区县一定的普惠托育试点工作补助,统筹用于普惠托育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市级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负责。
第九条 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由区县卫生健康局统一采用银行直接转账方式发放,严禁现金发放。
第五章 补助的申报流程
第十条 申报。申请人向所在区县卫生健康局提出申请,并填写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1.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材料;2.申请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及个人简历(附学历证书、相关资质证书);3.机构物业取得方式(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协议等);4.全国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审核通过或经区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的佐证资料;5.普惠托育建设情况(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托位数量、总投资及资金来源);6.普惠托育收费承诺;7.普惠托育运营情况(婴幼儿入托相关身份信息档案、发票、晨午检记录、生活发票、家长签字认可等;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初审。区县卫生健康局收到申请机构申报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的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补助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区县卫生健康局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复审。在初审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由区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组织对申报机构进行现勘验收,验收合格的给予公示。公示地点为申请机构和所在区县卫生健康局,公示内容包括申报补助类别、经费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在补助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区县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公章后报区政府审定。对公示中有异议的,区县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应及时调查核实,对属实的,则终止审批程序,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审定。在复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由区县卫生健康局报送区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并在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发放。区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区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意见,经审定符合补助条件的,由区县卫生健康局按规定进行转账发放。涉及普惠托育试点工作补助的,经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审定后,由市卫生健康委拨付区县卫生健康局统筹按规使用。原则上建设补助及时发放,运营补助半年发放一次,工作补助一年发放一次。
第六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经办机构。区县卫生健康局是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的经办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编制本区县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预决算。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区县卫生健康局建立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台账,并通过网络、媒体等平台将上年度资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明细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经办管理机构及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一)托育机构和个人骗取和套取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普惠托育专项补助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泸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泸州市普惠托育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
2.泸州市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
附件1
泸州市普惠托育机构建设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 | ||||||||
托育机构名称 | 负 责 人 | |||||||
机构地址 | 联系电话 | |||||||
建设性质 | 房屋产权情况(1.自有土地或房屋;2.租赁房屋;3.其他 | 占地面积 (M²) | ||||||
建筑面积 (M²) | 室外面积独有 (M²) | 室外面积共享 (M²) | ||||||
从业人员 总人数 | 备案托位数 | 新增托位数 | ||||||
备案日期 | 建设(改扩建)总投资金额 (万元) |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 ||||||
托育机构 基本情况 | ||||||||
区县卫健局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区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区县发改局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区县政府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附件2
泸州市普惠托育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
填报单位: | 填表时间: | |||||||
托育机构名称 | 负 责 人 | |||||||
机构地址 | 联系电话 | |||||||
备案托位数 | 从业人员总人数 | |||||||
备案日期 | 机构性质(1.事业单位;2.社会服务;3.营利性;4.其他) | 占地面积 (M²) | ||||||
建筑面积 (M²) | 室外面积独有 (M²) | 室外面积共享 (M²) | ||||||
托大、托小班 入托婴幼儿数 | 托大、托小班 入托婴幼儿在托月数 |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 ||||||
乳儿班 入托婴幼儿数 | 乳儿班 入托婴幼儿在托月数 |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 ||||||
托大班收费价格 | 托小班收费价格 | 乳儿班收费价格 | ||||||
上一年度 考核得分 | 机构评定星级 | 申请补助总金额 (万元) | ||||||
托育机构 基本情况 | ||||||||
区县卫健局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区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区县发改局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区县政府 审批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