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0400M/2019-0000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19-12-06
文号: ​泸市自然资规发〔2019〕85号 有效性: 无效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19-12-06 18:40:07 【字体:

泸市自然资规发〔2019〕85号

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分局,各建设、设计、测绘等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泸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发〔2019〕13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实施全市“最多跑一次”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以更好更快更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服务和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二、全域跟踪规划用地服务

(一)规范产业用地行为。深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自然资办〔2019〕31号),坚持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对产业用地中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等不规范行为。

(二)做实规划前期工作。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结合年度供地计划地块、重点项目落地等情况,做细规划红线图绘制、规划设计条件确定、规划选址论证、规划优化调整等前期工作。工程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宗地方案分析、城市设计等要结合项目用地性质、土地供应政策统筹考虑,对必须以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的项目,规划选址论证、城市设计不得明确具体的项目业主。

(三)加强项目用地服务。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大土地交付使用过程中的跟踪服务力度。对用地者提出的土地使用纠纷、产权办理等有关事项,要及时研究解决,形成双方认可的问题解决措施和时间安排等一致意见;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做好工作纪录、问题回复等证据保全措施。

(四)分类开展方案审查。划拨类项目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可提前开展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划拨用地手续后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让类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清首期土地价款、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提前开展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但必须在缴清整宗地的全部土地价款并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分期中首期核发)。

(五)细化项目分期建设。项目宗地需要进行分期建设的,必须先以项目宗地为单元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明确整宗地技术指标、建设内容等;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基础上划定分期范围线,按“一期一证”的原则对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宗地分期应遵循以下原则:项目主要配套设施(垃圾库、公厕、幼儿园等)原则上划在第一期范围内建成。宗地地下工程可以单独作为一期或多期进行分期划定。宗地地上工程需要分期的,应当以宗地内规划的小区道路、保留高压电力线路、河道、水系等明确的分界线进行分期划定;建筑单体工程不得横跨分期范围线,各分期范围内建筑总量之和应满足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项目宗地分期范围划定后,不得随意调整。经分析论证确须调整的,可重新分期,但原则不得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宗地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分期范围线调整的,按有关程序进行。

(六)畅通内部协同联动。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建立内部协同联动机制,在办理本单位(部门)的业务工作时涉及其他单位(部门)工作的,要主动加强沟通对接,认真落实“多审合一”的要求,全面实行联动审查审核。对可以通过联审会签方式办理的,可直接联审会签,精简会审事项。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形成闭环监管机制。宗地全部土地价款及应承担的违约金未缴清的,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不得核发或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复印件)。按有关规定调整规划设计条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而影响土地价值的,应当先完成土地价值核查并缴纳价差后方可批准同意调整事项。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或整改后,再开展规划核实。按有关规定应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再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先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方可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强化日常动态监管。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结合土地供后监管、现场抽查巡查、业务咨询办理等多种措施,有效开展动态监管。以市本级、各县区为单位,每月开展一次规划用地的专项巡查(抽查),并填写《规划用地事中事后监管记录单》(详见附件)和其他专项巡查记录单,收集整理相关影像资料。

(三)健全案件移送机制。对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的行为、严重违反规划设计条件的行为,及时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在反馈处理结果前暂停办理下一环节的规划用地手续。

   (四)推行信用惩戒管理。建立健全土地使用者信用记录,将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中产生或获取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核发划拨决定书时,由土地使用者签订《遵守规划用地规定的承诺书》(详见附件),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以土地使用者信用记录为依据,开展信用分类等级评定,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主体在事中事后监管中采取差异化措施。规范认定并设立土地使用者信用“黑名单”,在“信用中国(四川泸州)”网站予以公示,一年内限制“黑名单”主体参与本市范围内的土地竞买,对符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主体实施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惩戒。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1.规划用地事中事后监管记录单

       2.遵守规划用地规定承诺书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2月6日 

 

 

 

 

 

 

 

 

 

 

 

 

附1  

             

规划用地事中事后监管记录单

项目名称:

土地使用者:

宗地坐落:

巡查监管时间:     年   月   日

现场情况

 

 (备注:根据每次巡查工作需要,分别重点核查:是否在施工前报备放线图,验线是否与放线报备图一致;是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建设,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划条件的或者规划许可内容违法建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项目施工现场和销售场所是否予以公示,项目配套基础设施是否同步建设;是否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开工),是否未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及应承担的违约金,是否未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竣工(主体工程完工);是否在项目未完成规划核实即交付使用等问题)

巡查人员意见

检查人员及电话:                   检查时间:

有关问题处置意见

 

 

 

 

 

被检查单位(个人)签字:                       联系电话:

注:1、本记录一式两份,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个人)各执一份;2、被检查单位(个人)对现场发现的问题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但不得拒绝签字。

附2

遵守规划用地规定承诺书

                       局:

我单位(个人)已取得位于                            土地使用权,现承诺如下:

1、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缴纳土地价款(信用分值5分);

2、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开工建设(信用分值5分);

3、承诺在施工前报备放线成果图(信用分值5分);

4、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建设(主体工程开工)(信用分值5分);

5、按照审签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项目放线(信用分值5分);

6、按规划条件实施建设(信用分值5分);

7、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竣工(主体工程完工)(信用分值5分);

8、项目完成规划核实后再交付使用(信用分值5分);

9、严格执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信用分值5分);

10、因自身原因或规划调整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将按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按约定缴纳土地价款(信用分值10分);

11、配合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信用分值5分);

12、遵守廉洁规定,不向有关业务承办、审批服务、巡查监管人员赠送红包、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等(信用分值10分,违反一次扣5分)。

以上承诺将严格遵守,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自愿承担信用分值扣分,扣分累计超过40分的,将纳入“信用中国(四川泸州)”网站予以公示,一年内限制其参与本市范围内的土地竞买,并按有关规定接受联合惩戒。

承诺单位(个人)盖章(签字盖印):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印:

                                               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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