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0400M/2025-00003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5-04-23 发布日期: 2025-05-16
文号: 泸市自然资规规〔2025〕3号 有效性: 有效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规范存量建筑用途转换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5-05-16 16:01:52 【字体: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规范存量建筑盘活利用,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3〕49号)精神,现将存量建筑用途转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存量建筑用途转换,是指对符合规划、具有合法产权、权属无争议、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有保证,并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单元的非居住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的再利用行为。政府根据发展需求和公共利益,为提升公共配套水平,可实施居住类建筑用途转换。

以下存量建筑不得转换用途:

(一)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等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改为其他功能;

(二)建筑物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车位)以及交通、消防(疏散)通道改为其他功能;

(三)公共安全设施及建筑物内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池及泵房、避难层(间)等改为其他功能;

(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改变用途的。

二、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存量建筑产权人或受产权人委托的主体向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用途转换的书面申请,并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合格报告(含抗震鉴定合格报告)、消防安全评估合格报告、转换后的改造方案。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以及项目改造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及要件按职责开展相关工作。对产权清晰符合规划、环境保护和消防、质量、结构安全要求的转换申请,提交区县政府集体决策。

(二)会议审定。区县政府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以及项目改造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集体决策,审定项目的改造方案,确定规划用途(明确到《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二级类,注明改造前后用途情况)兼容比例以及有关审批许可备案事项。

会议审定后,需补缴土地价款的,按规定评估并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手续。

(三)办理手续。区县相关部门依据审定意见,按职责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许可备案事项;法律政策规定需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公示的,按规定办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手续:1.在《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用地用海分类的一级类内部进行调整的;2.不改变存量建筑主体使用用途、建筑外轮廓、外立面、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建筑面积和主体结构仅对建筑内部平面作出分隔调整的;3.存量建筑改造需增设室内疏散楼梯的。

(四)综合验收。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用途转换后项目的综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备案后投入使用。

(五)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产权人申请,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批、综合验收等手续,依法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

实施建筑用途转换用于发展国家、省市支持的文化创意、教育养老、体育健身、数字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的,允许在5年内享受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可暂不办理用地变更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

前述审批许可备案事项,涉及市级事权的,按照现行政策报相关部门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保护与开发利用。杜绝“大拆大建”的再开发改造模式,结合存量建筑现状和实际需求,统筹发展与安全,稳妥推动存量建筑临时或永久转换用途。

(二)强化政府与市场互动。积极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区域需求推动存量建筑盘活利用。

(三)推动管理与效率协同。存量建筑用途转换要符合主导产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符合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政策。区县政府要提高服务效能,建立灵活高效分工明确、流程清晰的审批机制。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各区县政府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办理规范。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