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10400M/2025-00004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 2025-05-08 | 发布日期: | 2025-05-16 |
| 文号: | 泸市自然资规规〔2025〕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6个部门关于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试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落实和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国家自然资源资产高效配置和保值增值、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自然资源资产优化组合供应,增强自然资源要素保障能力,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等规定,结合泸州实际,现就开展我市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试点
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是指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涉及同一使用权人需整体使用土地、矿产、湿地、水资源、洞穴资源等多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的,将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一并实施供应的行为。
各区县可结合自身市场需求,探索土地和矿产资源、土地和水资源、土地和森林、土地和水资源及森林、水资源和森林、洞穴资源和土地等多种搭配的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也可探索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自然资源资产和其他经营性权利搭配供应,提升特定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价值。
二、探索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程序
(一)明确供应主体。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具体组织实施。集体自然资源组合供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后,由对自然资源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进行实施;国有和集体自然资源组合供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和对自然资源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进行实施。
(二)明确管控条件。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对自然资源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按职责出具自然资源资产的保护开发利用管控要求和使用条件;列入组合供应的自然资源资产符合相关规划、计划等安排的,主管部门应出具相关意见。
(三)确定权利内容。拟供应的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对自然资源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应确保拟供应自然资源资产权属清晰、无抵押等影响权利行使的情形,并通过设定权利类型、确定空间边界、明确使用条件等方式赋予自然资源资产权能,保障自然资源资产权利主体合法权益。探索根据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权利类型,办理相应的权利凭证,支持权利主体将取得的资源资产流通市场。
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管理规定,完成拟供应的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开发利用的论证、审批等手续。
(四)确定供应价格。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按照《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技术指引(试行)》等相关资源资产评估规范,评估拟组合供应自然资源资产价值。未纳入《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的资源资产类型和未制定专门评估规范的资源资产类型,由具有相关自然资源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评估方法,综合评估资源资产价值。国家、省对资源供应价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编制供应方案。拟供应的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行业主管部门或对自然资源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拟定拟纳入组合供应的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条件、开发要求、使用年限、供应方式、出让起始价等内容,书面委托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供应权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
(六)实行公开交易。经审定的组合供应方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泸州市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交易规则》组织实施。
(七)签订供应合同。通过公开交易确定竞得人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行业主管部门或对自然资源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分别与竞得人签订供应合同,明确供应资源资产交付、价款缴纳等权利义务。竞得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供应价款;自然资源资产供应价款,原则上向县级人民政府缴纳,但法律政策和现行管理体制对收益分配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然资源资产组合供应价款缴纳,竞得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等领域自然资源资产价款缴纳有相应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生态环境、经信、政务服务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组织开展组合供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供应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二)做好规划衔接。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规划总揽作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结合自然资源禀赋、市场需求、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保护开发利用有关规定,遵循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确定组合供应的自然资源类型、空间范围和开发使用条件等内容。
(三)落实供后监管。供应资源包含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要求发布供应、成交信息,完善合同录入、供后监管等工作;供应资源包含矿业权的,应按规定发布供应、成交信息;供应其他自然资源资产的,各门类自然资源资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对自然资源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按照职责做好公告、使用、管理的监管。
(四)妥善处理各方利益。本通知印发前已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资产,县级人民政府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完善确权程序,妥善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对权属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处置。
本通知自印发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为5年;各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州市水务局
泸州市农业农村局 泸州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泸州市林业和竹业局 泸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25年5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