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0400M/2022-00001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2-11-09 发布日期: 2022-11-10
文号: 泸市自然资规规〔2022〕1号 有效性: 无效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八部门关于产业园区工业(仓储)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2-11-10 21:02:17 【字体:

泸市自然资规规〔202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服务经济稳增长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产业园区经济健康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盘活低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4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1〕56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经济稳增长政策措施(第一批)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26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产业园区工业(仓储)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泸州市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规范园区工业(仓储)用地上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探索,稳妥推进。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按照“成熟一批、推广一批”的原则,稳妥推进工业(仓储)标准厂房产权分割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业态、控制性详细规划、环保、安全、消防等相关要求。

(三)规范经营,强化监管。严格工业(仓储)用地用途管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房屋产权用途,严禁以工业(仓储)用地名义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加强前端审查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强化入驻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节能降耗等日常监管。

三、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

(一)本通知所称工业(仓储)标准厂房,是指符合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用地手续完善,由政府、企业等专门投资运营单位经过统一规划和集中建设,用于企业从事工业(仓储)生产、加工、存储的通用工业(仓储)厂房。

(二)本通知所称分割是指建(构)筑物的分割。拟分割的建(构)筑物功能是否为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可从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现状予以甄别,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予以认定。

(三)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转让,是指企业通过购置等方式取得可独立使用的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入驻企业与投资运营单位可依法申请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四、分割及分割转让基本要求

(一)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办理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的最小基本单元,应为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单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跨,分跨最小单元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等技术标准。多层标准厂房可以分幢、分层、分跨,分割后最小单元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等技术标准。

(二)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污染治理设施等共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除外)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业主共有,共同管理或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共同使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地下车库属投资运营单位所有,可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投资运营单位与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使用。分割转让后的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内,不得单独另行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房。

(三)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仓储)标准厂房,投资运营单位自持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标准厂房建筑面积的20%(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等配套用房及地下车库等由投资运营单位自持,不得单独分割及分割转让。投资运营单位因企业发展或公司注销等原因,确需转让自持工业(仓储)标准厂房的,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需核实受让方产业业态,且行政办公、员工宿舍、食堂等配套用房及地下车库一并转让。

(四)在满足规划、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分割转让后的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宗地范围内项目分期建设的,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部分进行产权分割转让时,土地使用权暂不分摊,待整体竣工验收备案后再行分摊。项目整体竣工并完成验收备案后,可参照建筑区分所有权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

五、分割及分割转让方案审查

(一)项目投资运营单位向园区管委会或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按照标准厂房基本单元(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编号的房屋或特定空间)制定分割方案,分割方案须明确产业功能分布、消防安全、环保准入要求、房屋质量、建设、规划等内容。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召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经济合作外事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进行联合审查,分割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同意。

(二)分割后需要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共同向园区管委会或区人民政府申请,由园区管委会或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经济合作外事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受让方资格和准入项目进行联合会商研究。

六、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

(一)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登记

1.分割前尚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由投资运营单位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经批准的分割方案、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分层分户图、宗地图等材料到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2.分割前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由投资运营单位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经批准的分割方案、变更(分割)后的房屋测绘报告、房屋分层分户图等材料到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后转让登记

1.工业(仓储)标准厂房分割后转让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件、不动产权证书、转让协议、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到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2.投资运营单位在分割的同时进行转让的,可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一并办理。

七、其他事项

(一)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分割及分割转让联合审查机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园区管委会及相关事权部门强化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的事后监管,建立健全后续监管机制、巡查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经营。

(三)各县及各区城市规划区中心城区范围外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规定。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泸州市应急管理局 

泸州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泸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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