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835003x/2024—00015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02-27 | 发布日期: | 2024-03-01 |
文号: | 泸市府办发〔2024〕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2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泸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27日
泸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3〕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议事协调机构(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实施,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压实责任、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 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查自评。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考核自查表,形成自查报告,报送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自查单位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考核组,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并对组织领导、源头治理、制度建设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核验资料、抽查检查在建工程项目等方式进行。
(三)第三方评估。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样调查、座谈访谈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地制度落实、人民群众满意度等考核指标进行评估。
(四)暗访抽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建暗访组,采取“暗访+明查”方式,对各地畅通维权渠道、作风建设等进行调查。
(五)综合评议。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自查自评、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情况,结合行业主管、公安、信访、网信等部门掌握的情况,以及省政府对我市考核通报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议事协调机构审批。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备、落实得力,工作成效明显;
2.考核得分95分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负面舆情,被督办查证属实的;
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未达到考核指标要求,严重影响省政府对市政府考核结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议事协调机构审批,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议事协调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对该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反馈考核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各区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整改,并向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8〕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