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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835003x/2024—00029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4-30 发布日期: 2024-05-08
文号: 泸市府办发〔2024〕13号 有效性: 有效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 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5-08 11:30:43 【字体:

泸市府办发〔2024〕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泸州市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               


   

泸州市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四川省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专项治理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全市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治理,提升城市安全韧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城市燃气输配管道、长距离输气管道、工业企业燃气管道(即:不通过城市门站供气的或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管道)三类管道,开展全面排查和治理,彻底消除“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设施等安全风险隐患,筑牢城市安全运行防线,提升燃气本质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通过将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排查整治常态化,进一步健全燃气管道安全管控长效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实时更新城市燃气管道数据台账。

1.督促燃气管道产权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聘请第三方专业检验检测机构对全市三类管道位置、权属、长度、管径、管材、埋深、建设时间、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全覆盖检测,及时更新管道检测和补勘补测数据,形成燃气设施电子信息底图,逐步实现企业端与泸州市智慧燃气安全管理平台数据共享。(完成时限:2024年7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督促压力管道经营企业落实压力管道分级管控措施,制定年度定检计划,做到应检尽检,不断提升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完成时限:2024年12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整治城市燃气输配管道隐患。

1.及时整治病害点位。针对市政及庭院等带压管道破损、泄漏、窜压、腐蚀穿孔风险隐患,要按照《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督促企业立即组织抢修人员开展抢修维护作业,采取切断气源放散降压、稀释周边气体浓度等措施,规范化解处置,防止隐患升级为事故。要督促企业加强厂站设施巡查维护,落实安全生产清单制信息化管理要求,对安全装置缺失或不合格等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实行建档销号。(完成时限:长期坚持;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2.有序推进更新改造。按照城市燃气老旧管网更新改造计划,针对出现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问题的管道和设施,划分改造区域网格,优先改造燃气安全隐患突出的老旧小区。要紧盯居民用气端连接软管不合格、户内燃气暗埋管道锈蚀脱落等问题隐患,加紧实施同步改造,增设一氧化碳报警装置,提升居民风险识别能力。(完成时限:2025年5月;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格落实管道保护。针对市政及庭院管道、厂站设施被违规占压,以及受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外部环境影响产生的隐患,要落实燃气设施临时保护措施,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责令责任单位加紧采取迁改线路或拆除占压建(构)筑物等方式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因管道被占压、穿越密闭空间、安全间距不足导致燃气安全事故;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加强安全监管,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完成时限:2025年5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级各燃气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治城市内门站外长距离输气管道隐患。

1.全覆盖排查城市内门站外长输燃气管线,重点整治管道占压、泄漏、安全距离不足、与市政管网交叉联通、穿越人员密集区域、局部腐蚀减薄、管体变形等隐患,分类建立问题台账,落实“一点一策”整治提升方案,及时消除长输管线带病运行风险。(完成时限:2024年7月;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针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加强腐蚀防护、补强、换管等更新、改造治理措施,切实消除隐患。坚决制止未按规定报批、审批在管道周边乱挖、乱钻、乱建等违法行为。(完成时限:2025年5月;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整治工业企业燃气管道隐患。

开展工业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燃气管道安全隐患排查,建立问题清单,细化整改措施。加强结构、材料、连接点、阀门等关键部位检查,整治管道局部锈蚀减薄、管卡脱落、阀门失效等隐患问题。加强设施设备日常巡查巡检,对调压器、紧急切断阀、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等燃气安全设施安全间距不够、配置不足、运行故障等问题,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限期整改到位。加强管道周边运行环境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动火作业,落实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完成时限:2025年5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城市燃气安全监管执法。

1.加强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执法力度,对燃气企业无证经营和跨区域经营、未建立双重预防机制、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制度、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建立对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未按规范对燃气加臭、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具体情节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完成时限:2025年5月;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从严管控第三方施工行为,工程项目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经燃气企业复核确认施工会影响燃气管道设施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严厉查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完成时限:2025年5月;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城市燃气智慧监管。

加快推进泸州市智慧燃气安全管理平台建设,依托燃气管道现状普查,集成燃气设施(含管线)数字资产一张图,科技赋能实施燃气安全运行评估。科学合理布设物联感知设施设备,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实施在线监测,实现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推动燃气管道安全风险防控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预防。建立企业资质、人员证照、安全培训等电子基础信息库,企业依托平台上报管巡、安全排查目标计划,实现智慧燃气平台安全管理赋能。(完成时限:2025年6月;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严卡时间节点。2024年4月底前,完成动员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2024年4月至5月,全面摸底核查,起底排查燃气管道现状,全面完成安全评估,形成燃气管道底图和“带病运行”问题台账,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落实好管控措施。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完成系统治理,按照整治计划,逐一完成隐患问题整改销号。加强督导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确保整改彻底、治理到位。2025年6月,组织总结提升,防止已治理问题回潮反弹,完成存量问题销号清零。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治理中好的经验做法,常态化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排查整治,进一步健全燃气管道安全管控长效机制。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扛起责任,亲自组织、亲自部署,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要深入一线、督促落实。要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压实工作责任,于2024年5月17日前将区县实施方案报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备案。

(三)夯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要求,严格压紧压实属地责任、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谁排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体系,将责任落实到“最小管控单元”,坚决消除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隐患。市燃气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各市级联合督导组要加大对区县的督导力度,协调解决专项治理中的困难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四)常态监管提升。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在全面排查整治的基础上,及时开展“回头看”,确保“带病运行”风险隐患存量按期清零、增量动态清零;若发现排查有遗漏、整治不到位的问题隐患,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登记入账、限期整改到位。要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实行常态化监管。

(五)落实政策支持。按照管道设施权属,专营单位依法履行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的出资责任。各级财政按要求统筹各类资金,用于专项治理工作。抢抓国家推进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的政策机遇,对上积极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政策性资金支持,加快推进燃气管道设施更新改造项目建设。

(六)强化监督检查。市燃气工作专班要紧盯重要领域、重点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专项治理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导,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限期整改。对发生安全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将涉嫌失职渎职的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抓好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大力宣传燃气安全典型案例和事故教训,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持续用好“燃气监督卡”“小住安全随手拍”等燃气安全隐患举报平台,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查身边隐患,对举报线索快速核实,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共同管控的良好局面。

附件:1.泸州市违章占压燃气管道台账

           2.泸州市城镇燃气隐患管理台账(除违章占压外)

泸市府办发〔2024〕1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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