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835003X/2013-00983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1-06-01 | 发布日期: | 2001-06-01 |
| 文号: | 泸市府办发〔2001〕6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中、高考期间加强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1〕67号
急 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中、高考期间加强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 办函〔2001〕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中、高考期间加强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1〕9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一年一度的中、高考即将来临,为在中、高考期间保证我省考生有一个安静的学习和休息环境,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在6月1日至7月10日中、高考期间,除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法规和标准对各类环境噪声源进行严格控制外,还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措施:
(一)严格限制白天超过施工场地边界的建筑施工噪声干扰学生学习,禁止影响学生休息的夜间建筑施工噪声。在居民集中的地区和学校附近的工、矿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噪声也按此要求执行。
(二)禁止餐饮业及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干扰学生学习,在居民较为集中的地带和学校附近,在22:00时以后停止产生噪声的营业活动。
(三)禁止在城市市区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 。
(四)防止露天娱乐、集市及室内装修、室内娱乐等活动的噪声干扰学生学习和影响学生休息 。
(五)严格控制城市区域内机动车辆喇叭噪声干扰学生学习和影响学生休息。
二、中、高考期间,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考场周围发布公告,除紧急抢救和救护等特殊情 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产生噪声干扰考场。违者坚决取缔并依法严处。
三、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赋予的噪声监督管理职责和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关于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管理的通知》(环发〔1999〕210号)精神及本通知的要求 ,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中、高考期间和中、高考前半个月 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工作。各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在比较敏感的地带开展必要 的昼夜巡视,安排专人电话值守并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对辖区内噪声排放单位和个人要提前 通知。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
四、各地人民政府在今后每年的中、高考期间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抓 好此项工作。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 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确保中、高考期间学生有一个安静、良好的环境,为我省中、高考 考生取得好成绩积极创造条件,为全川师生和考生家长办好实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电传各县、区政府)
主题词:环保 噪声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泸州军分区。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6月1日印发
(共印 260 份)
